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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期存在的流浪儿童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和谐社会不可忽略的现实问题,2006年民政部颁布了《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但是目前的救助效果并不理想。本文通过分析流浪儿童救助管理中,社会工作介入所面临的困难,引发新时期对流浪儿童救助的思考。
【关键词】:流浪儿童救助;社会工作介入;困难与问题
一、中国社会结构背景下的求助文化对社会工作介入流浪儿童的影响
在社会工作研究中,有关求—助关系的研究一直是处于核心地位,求—助关系是社会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也是社会工作过程的凝缩。费孝通先生提出中国社会是家庭本位的社会,社会团结首先是家庭(家族)的团结,是靠差序格局形成的社会支持体系。差序格局这种以儒家伦理为基础的社会团结强调家庭(家族)的整体性,鼓励小我对大我的责任,包括小我减少对大我的拖累,这是一种家庭(家族)对其成员表示关爱、个人对家庭(家族)尽力贡献的关系结构。一旦个人不能施惠于家庭(家族),他便会自责。因此一个有能力的个人对家庭或者更大社会都不是索取取向。
1949年以后中国大陆存在着二元求—助模式,或者说中国的城市和农村,在计划经济体制的中心和边缘地带,既存在着现代的、制度化的社会福利制度,也存在着传统的自助、互助制度。它们在不同的社会领域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但其深层基础却是与文化相同的。
中国社会存在着民间和官方两个助人系统,所谓民间助人系统是指来自家庭(家族)和邻里、亲友的帮助,由于家庭(家族)成员的相互隶属性,家庭(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互帮助实际上是一种自助,而邻里、亲友之间的帮助则是互助。而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是否接受政府的帮助则是由他的身份决定的,他的身份决定着他可能获得的帮助的渠道。
在整个系统中并没有社会工作者这一要素,这也是由社会结构决定的。在这个大的社会背景下,人们的道德观念都是围绕一个“私”字展开的,而社会工作强调的是一种专业的救助理念和救助方法,是围绕“公”,这与我们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下形成的求助文化相矛盾。社会工作的救助理念和传统的救助理念截然不同,中国的社会工作者的介入过程由始至终都是处于案主“同心圆”的外围,在社工实务介入中无法真正的主动配合。正式由于案主对社会工作者信任感的缺失已经社会工作者救助资源的限制,决定了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之间很难进行实质性的互动,这也局限了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的应用。
二、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的缺乏
社会工作专业在中国发展已经有年历史,先后出现了机构,但由于多是政府推动,使得社会工作的介入工作带有明显的行政倾向,处于“半行政化”。尤其是流浪儿童救助方面,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应用的更是很少,但是可以看到,近年来有许多流浪儿童救助的社会工作介入方面的实务运用,在实务介入中形成了很多数据和资料,这为今后社会工作介入救助管理的方式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对于流浪儿童而言,他们的潜意识里除了家人就没有可以求助的地方,这也是他们选择流浪的一个原因。当他们所在的家庭失去原本功能的时候,他们就处于无保护的状态,这时候社会应当承担起这个责任,而作为个体和社会的连接者,社会工作者正是扮演着这样的角色,社会工作的机构就是这种联系的载体。
正如前文所说,中国社会的人们普遍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当他们需要别人帮助的时候,他们并不会向社会相关的机构、部门要求得到帮助,而是在自己的“同心圆”中,但流浪儿童不一样,考虑到流浪儿童本身就还是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社会需要保证基本的权利,而社会工作机构的责任就更为明显,对于流浪儿童救助的模式,不再是传统的将流浪儿童遣送回原籍,而是需要更多的聚焦流浪儿童的需要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社会工作者的身份缺乏社会认同
社会工作者身份的认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案主的认同;二是机构工作人员的认同。但是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当我第一次去救助站的时候,工作人员就跟我说他们这边的救助站跟以前的收容所还是没有多少区别的,潜台词是我的工作好像没有必要也没有什么意义,见到案主之后,他们对我的身份也是很好奇,猜测多是认为是记者,或者是政府的人,我强调我是社会工作者之后,他们的表情也很是茫然,当然,他们也许是没有什么机会接触到社会工作者这个职业,也不知道社会工作者是做什么的。现在的情况是,生活在城市的老百姓认同的是居委会,而在农村的老百姓认同的则是村委会。
随着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发展,老百姓接触的增多,其观念也会慢慢随之变化,但是比较起来,当前社会工作者还是很难走进老百姓的生活圈,很难得到他们的认同,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同时这也会是社会工作本土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四、社会工作实务的介入停留在“隔靴搔痒”的阶段
虽然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在救助中是处于核心地位,但是最终的目的是为受救助者解决问题。社会工作介入的效果受救助资源如何分配和使用的影响,但目前来说,社会工作者对流浪儿童救助的实务中,很难涉及到救助资源实质性的分配和使用的层面,因此,很多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被制度性的限制在只能满足于求助者表达需求的层面上。
在救助站里,每次与案主第一次交流的时候,在介绍完自己的角色,表明是想帮他之后,求助者都会问这样的话:你能不能帮我跟他们(救助站工作人员)说说,让我出去?能不能帮我打电话给某某?我要去找某某,你放我出去等等之類的,但是我的第一反应是不能拒绝,所以我都口头上答应了,但是我心里明白,要想解决他们复杂的问题,单个的社会工作者是很难解决的,社会工作介入的过程需要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的支撑。例如个案管理模式,在评定障碍、制定计划、整合各方资源的时候,需要社会工作机构的协调,受社会工作者服务提供能力和资源的限制,社会工作的介入还只能停留在“隔靴搔痒”的阶段。
参考文献:
[1]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陆士桢,任伟,常晶晶.儿童社会工作[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3]李荣志,崔效辉.论社工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中的作用[J].本土社会工作,2007(3).
[4]谢琼.流浪儿童救助:政策评估及相关建议[J].山东社会科学,2010(1).
[5]卓娅.让爱心飞扬——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帮助流浪儿童[J].社会福利,2008(5).
【关键词】:流浪儿童救助;社会工作介入;困难与问题
一、中国社会结构背景下的求助文化对社会工作介入流浪儿童的影响
在社会工作研究中,有关求—助关系的研究一直是处于核心地位,求—助关系是社会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也是社会工作过程的凝缩。费孝通先生提出中国社会是家庭本位的社会,社会团结首先是家庭(家族)的团结,是靠差序格局形成的社会支持体系。差序格局这种以儒家伦理为基础的社会团结强调家庭(家族)的整体性,鼓励小我对大我的责任,包括小我减少对大我的拖累,这是一种家庭(家族)对其成员表示关爱、个人对家庭(家族)尽力贡献的关系结构。一旦个人不能施惠于家庭(家族),他便会自责。因此一个有能力的个人对家庭或者更大社会都不是索取取向。
1949年以后中国大陆存在着二元求—助模式,或者说中国的城市和农村,在计划经济体制的中心和边缘地带,既存在着现代的、制度化的社会福利制度,也存在着传统的自助、互助制度。它们在不同的社会领域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但其深层基础却是与文化相同的。
中国社会存在着民间和官方两个助人系统,所谓民间助人系统是指来自家庭(家族)和邻里、亲友的帮助,由于家庭(家族)成员的相互隶属性,家庭(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互帮助实际上是一种自助,而邻里、亲友之间的帮助则是互助。而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是否接受政府的帮助则是由他的身份决定的,他的身份决定着他可能获得的帮助的渠道。
在整个系统中并没有社会工作者这一要素,这也是由社会结构决定的。在这个大的社会背景下,人们的道德观念都是围绕一个“私”字展开的,而社会工作强调的是一种专业的救助理念和救助方法,是围绕“公”,这与我们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下形成的求助文化相矛盾。社会工作的救助理念和传统的救助理念截然不同,中国的社会工作者的介入过程由始至终都是处于案主“同心圆”的外围,在社工实务介入中无法真正的主动配合。正式由于案主对社会工作者信任感的缺失已经社会工作者救助资源的限制,决定了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之间很难进行实质性的互动,这也局限了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的应用。
二、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的缺乏
社会工作专业在中国发展已经有年历史,先后出现了机构,但由于多是政府推动,使得社会工作的介入工作带有明显的行政倾向,处于“半行政化”。尤其是流浪儿童救助方面,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应用的更是很少,但是可以看到,近年来有许多流浪儿童救助的社会工作介入方面的实务运用,在实务介入中形成了很多数据和资料,这为今后社会工作介入救助管理的方式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对于流浪儿童而言,他们的潜意识里除了家人就没有可以求助的地方,这也是他们选择流浪的一个原因。当他们所在的家庭失去原本功能的时候,他们就处于无保护的状态,这时候社会应当承担起这个责任,而作为个体和社会的连接者,社会工作者正是扮演着这样的角色,社会工作的机构就是这种联系的载体。
正如前文所说,中国社会的人们普遍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当他们需要别人帮助的时候,他们并不会向社会相关的机构、部门要求得到帮助,而是在自己的“同心圆”中,但流浪儿童不一样,考虑到流浪儿童本身就还是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社会需要保证基本的权利,而社会工作机构的责任就更为明显,对于流浪儿童救助的模式,不再是传统的将流浪儿童遣送回原籍,而是需要更多的聚焦流浪儿童的需要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社会工作者的身份缺乏社会认同
社会工作者身份的认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案主的认同;二是机构工作人员的认同。但是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当我第一次去救助站的时候,工作人员就跟我说他们这边的救助站跟以前的收容所还是没有多少区别的,潜台词是我的工作好像没有必要也没有什么意义,见到案主之后,他们对我的身份也是很好奇,猜测多是认为是记者,或者是政府的人,我强调我是社会工作者之后,他们的表情也很是茫然,当然,他们也许是没有什么机会接触到社会工作者这个职业,也不知道社会工作者是做什么的。现在的情况是,生活在城市的老百姓认同的是居委会,而在农村的老百姓认同的则是村委会。
随着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发展,老百姓接触的增多,其观念也会慢慢随之变化,但是比较起来,当前社会工作者还是很难走进老百姓的生活圈,很难得到他们的认同,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同时这也会是社会工作本土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四、社会工作实务的介入停留在“隔靴搔痒”的阶段
虽然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在救助中是处于核心地位,但是最终的目的是为受救助者解决问题。社会工作介入的效果受救助资源如何分配和使用的影响,但目前来说,社会工作者对流浪儿童救助的实务中,很难涉及到救助资源实质性的分配和使用的层面,因此,很多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被制度性的限制在只能满足于求助者表达需求的层面上。
在救助站里,每次与案主第一次交流的时候,在介绍完自己的角色,表明是想帮他之后,求助者都会问这样的话:你能不能帮我跟他们(救助站工作人员)说说,让我出去?能不能帮我打电话给某某?我要去找某某,你放我出去等等之類的,但是我的第一反应是不能拒绝,所以我都口头上答应了,但是我心里明白,要想解决他们复杂的问题,单个的社会工作者是很难解决的,社会工作介入的过程需要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的支撑。例如个案管理模式,在评定障碍、制定计划、整合各方资源的时候,需要社会工作机构的协调,受社会工作者服务提供能力和资源的限制,社会工作的介入还只能停留在“隔靴搔痒”的阶段。
参考文献:
[1]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陆士桢,任伟,常晶晶.儿童社会工作[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3]李荣志,崔效辉.论社工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中的作用[J].本土社会工作,2007(3).
[4]谢琼.流浪儿童救助:政策评估及相关建议[J].山东社会科学,2010(1).
[5]卓娅.让爱心飞扬——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帮助流浪儿童[J].社会福利,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