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遭遇“隐性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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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性营销占据奥林匹克侵权的很大比重,涉案金额多,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产品知识产权的主要侵权方式。隐性营销在奥运会上出现较早,但直到1984年洛杉矶夏季奥运会,利用隐性营销侵犯奥林匹克合作伙伴的专有排他权才引起特别关注。而在中国,随着奥运会的临近,利用隐性营销的企业也在不断增加,隐性营销不只在经济学界,在法学界也引起激烈的探讨。
  
  奥运会市场开发计划
  
  奥运会市场开发计划(the Olympic Programme,简称TOP),是奥运会市场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际奥委会特许计划和国际奥委会供应商计划,共同构成奥运会的财政基础。TOP计划是在可口可乐公司的推动下,首次在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上试行,并取得了惊人的收益。其中,“奥林匹克合作伙伴”计划I(1985—1988年)于汉城奥运会上正式出台,并募集了约1亿美元;计划II(1989—1992年)所赚取的收入就超过了2亿美元,此后利润继续保持逐年增长。“奥林匹克合作伙伴”计划IV(1997—2000年)的收益就达到了5.5亿美元。计划V(2001—2004年)的实际收入为6亿美元。
  根据《北京2008年奥运会市场开发启动计划书》,2008年奥运会的赞助计划是最为全面的一揽子计划,产品类别众多,营销期长达五年。赞助企业享有使用2008年奥运会、中国奥委会和中国奥运代表团品牌进行市场开发的权利。该计划力求巩固、加强和保护赞助企业的特有权利。
  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赞助包括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国际奥委会第六期全球合作伙伴计划(TOP VI)在国际范围内对整个奥林匹克运动提供支持,包括支持北京奥运会。北京2008年奥运会赞助计划在主办国范围内对举办2008年奥运会提供支持。
  国际奥委会第6期全球合作伙伴为包括可口可乐、联想集团在内的11家大公司和集团,分别是Coca Cola,Atos Origin, GE, Kodak,Lenovo, Manulife, Mcdonalds, OMEGA, Panasonic, Samsung,VISA。其中2004年3月26日,联想集团在北京与国际奥委会、北京奥组委、都灵奥组委签署合作协议,宣布正式成为第6期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备受世界关注。这是奥运历史上中国企业首次获此资格。11家企业的名称和指定商品如下:
  可口可乐(软饮料)、柯达(胶卷、影像)、麦当劳(食品零售)、Atos Origin(电脑软件、信息技术集成)、通用电气(类别不详)、松下(电视机、视频设备、音响设备、汽车多媒体系统等)、OMEGA(计时器)、Manulife(人寿保险)、三星(无线电通讯器材等)、维萨(信用卡等)、联想(计算机设备,含PC、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和服务器等)。除此之外,一些号称“指定商品”等之类,都是侵权。
  北京2008年奥运会赞助计划包括三个层次:北京2008年奥运会合作伙伴、北京2008年奥运会赞助商和北京2008年奥运会供应商(独家供应商/供应商)。自2003年9月1日正式启动以来, 2008年奥运会赞助计划进展顺利。目前已有11家合作伙伴与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签约,成为北京2008合作伙伴,分别是中国银行、中国网通、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国移动、大众汽车集团(中国)、阿迪达斯、强生、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财险和国家电网公司;已签约的10家赞助商是美国UPS公司、海尔集团、百威啤酒、搜狐公司、伊利集团、青岛啤酒、燕京啤酒、必和必拓、恒源祥和统一方便面;已签约的15家独家供应商是长城葡萄酒、金龙鱼、歌华特玛捷票务、梦娜袜业、贝发文具、华帝、亚都、士力架、千喜鹤、思念食品、TechnoGym皇朝家私、STAPLES、aggreko和SCHENKER。供应商:泰山、曙光、英孚、爱国者理想飞扬、水晶石科技、元培翻译、奥康、立白、普华永道、大运、首都信息、优派克、微软(中国)、国誉、新奥特和盟多。
  
  “擦边球”伺机而来
  
  隐蔽营销,英语为Ambush Marketing,也可译作“埋伏营销”或“伏击营销”,是指不经许可,也不承担任何义务,却有意或无意的制造或利用伪造的名义和未经许可的手段和奥运会挂钩,从而非法获得只有正式奥运会赞助商才有权享受的某些承认和利益的行为。换句话说,就是不劳而获地坐享奥运会赞助商的权益。因此,也有人形象地把它称为“寄生营销”。其主要形式有如下几种:
  ——非赞助企业利用创造性手段制造与奥运会的虚假合作行为;
  ——非赞助企业侵害奥林匹克形象和知识产权的各种非法行为;
  ——非赞助企业有意或无意的干扰奥林匹克赞助商合法营销权益的行为。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明确规定,应确保在主办国内,由一家或多家全国联合会、体育组织、或任何公有或私营实体所组织的广告或促销计划都不能涉及奥运会、任何奥林匹克队或奥运会的年份,也不暗示与奥运会、任何奥林匹克队或奥运会的年份有关。城市应确保,未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向该城市的代理机构、代理人或城市某部分的任何团体或代表,授予任何与主办城市、奥运会或举行奥运会的时段有关的赞助权或市场开发权。
  隐性营销是一种“搭便车”的做法,是企业所打的擦边球,既包括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包括不构成侵权,属于道德范畴调整的行为。隐性营销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奥林匹克市场开发的危害很大,这一行为会损害奥运会合作企业的权益,淡化奥林匹克品牌的商业价值。
  在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发放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反隐性市场公众宣传手册》中,列举了隐性市场的三种主要表现形式。
  第一种是非赞助商在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比如,奥组委指出“小洋人”牌“妙恋”乳酸菌乳饮料未经授权,就在平面广告中打出“2008北京奥运会指定产品”的字样,误导公众。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奥运会”是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简称,属于该条例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之一。
  第二种是指广告中不直接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而使用一些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词句如“为2008加油喝彩”、“畅想2008”等来暗指。
  又比如捆绑奥运赞助商来进行宣传。北京奥运会独家供应商梦娜袜业是浪莎袜业的竞争对手,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中国人保有权使用奥运会标志,浪莎就通过与人保合作,让自己的企业标志和北京奥运会会徽同时出现在一个平面广告中。
  第三种是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方式。比如,蒙牛举办了一个“城市之间:激情08现在出发”的营销活动,并把活动宣传为“老百姓的奥运会”。而“奥运会”同样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保护的知识产权,奥组委认为蒙牛未经授权而进行商业使用,构成侵权。同时,作为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伊利的竞争对手,蒙牛使用“激情08”来暗示自己与奥运会的联系,也被认为是干扰赞助企业的营销宣传。
  根据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权益保障处副处长丁硕的介绍,到2007年底,奥组委移交给工商、公安等部门查处的隐性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已有500多个。隐性市场行为有违规和不违规之分。奥组委法律事务部通过法律手段处理的隐性市场行为集中在第一和第三种形式,它们侵犯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属于违规行为。而第二种使用“暗指”手段的虽然不违规,没有侵权,但也在奥组委的治理之列。
  
  典型案例剖析
  
  (1)李宁
  2007年1月3日,在与阿迪达斯争夺2008年奥运会体育服装合作伙伴的竞赛中,李宁公司败北。但仅仅两天后,李宁就与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签订协议:2007-2008年播出的栏目及赛事节目的主持人和记者出镜时均需身着李宁牌服饰。而中央电视台是北京奥运会中国内地地区的独家播出机构。此举意味着,在北京奥运期间,只要打开央视体育频道,李宁的标志就会映入观众眼帘。如果主持人身着西装,则会别上一个李宁标志的纪念章。
  这就是典型的隐性倾销,李宁并不是奥运会合作伙伴或者赞助商,但是他却利用与中央电视台的协议达到了在奥运会期间的广告宣传目的,侵犯了奥运会赞助商的独有排他权。没有赞助奥运会的企业,在宣传和广告当中,不能使用奥运的任何标志;否则,是对赞助奥运会企业权益的损害,属于侵权行为。奥组委会出面制止这种事情,替已经赞助奥运会的企业维权,来保护赞助奥运会企业的权益。
  (2)蒙牛
  2006年,蒙牛发起“蒙牛城市之间”大型广告。这是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和蒙牛乳业联手打造的中国第一个大规模的民间体育人才选拔活动。“蒙牛城市之间”的广告中使用了类似奥运五环的图案(各环颜色相同)、“激情08现在出发”及“老百姓的奥运会”等字样。这些行为构成了隐性市场,并干扰了国际奥委会与北京奥委会的市场开发工作以及奥运会赞助企业的市场营销权益。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市场开发部已于2006年9月18日对其发出警告,要求蒙牛停止该广告的制作及使用,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
  (3)三星
  2007年9月13日,三星正式启动“三星笔记本,以2008的名义上路”的宣传活动。三星笔记本电脑事业部与TOM网合作,举办一项名为“三星笔记本,以2008的名义上路”的活动。主办方选出的3名志愿者自10月底始,与三星超便携笔记本电脑一起在包括北京在内的五个城市宣讲奥运精神。
  这是一起典型的隐性营销。首先,北京奥运的网络赞助商不是TOM,是搜狐公司。其次,笔记本电脑赞助商不是三星,是联想。根据国际奥委会第六期全球合作伙伴的规定,三星赞助的是“无线(或移动)多功能通讯设备、装置和赋能器”,联想赞助的是“计算机设备、周边产品及服务”。三星的手机可以打奥运牌,但笔记本电脑不行。三星笔记本的宣传活动使用了“以2008的名义上路”的“暗指”用语,属于赞助商“跨产品宣传”的隐性市场行为。
  (4)阿迪达斯
  2000年悉尼奥运会期间,阿迪达斯也不是奥运赞助商,但是,由于它赞助了澳大利亚游泳队,使得在整个游泳比赛过程中,澳大利亚游泳队员身上的阿迪达斯标志随着电视转播而不断曝光。调查结果表明,阿迪达斯竟成了本届奥运会知名度排名第七的赞助商,其排名竟大大超过不少TOP企业。
  
  法律是最后的武器
  
  隐性营销在中国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隐性市场在中国得到了“有限度的法律转化”。比如奥组委备案了将近200个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图案图形类、文字类和其他表现形式,并形成《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如果要使用这些标志,就要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就是侵权。
  国际奥委会全球市场营销代理机构麦利第安管理公司(MML)副总裁马里亚姆女士在中国传授这方面的经验时说,在打击侵权行为时,国际奥委会的做法是,在发现了某某公司违规后,首次是向该公司正式提出严厉警告,指明他们无权擅自使用奥林匹克的知识产权,并要求他们在一份声明上签字承诺从此不再侵权。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都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不排除个别的“顽固分子”,对任何警告都置若罔闻。这时主管部门就要决定是否诉诸法律,但这并不是上策。因为打官司费用很高,也很费时间。因此,在警告不起作用时,国际奥委会的做法是通过新闻界在媒体上对该公司曝光。这一招往往比较有效。因为没有一家企业想成为大众眼里的骗子。在大众舆论也起不到威慑作用的情况下,国际奥委会才只好向法庭起诉。
  因此,目前国内还没有出现过因为隐性营销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在出现隐性营销的情况下,奥组委首先会向企业发出警告,在警告不起作用的情况下会选择通过媒体曝光或者移交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尽管目前还没有出现诉讼救济手段,但这并不代表隐性营销不够严重。相反,隐性营销已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重要形式,历届奥运会都曾引起足够的重视。
  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每一届奥运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只有保护好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才能更好地保持奥林匹克精神的纯净,维护奥运会的尊严,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奥运会正常健康发展。对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只是知识产权法律的事情,还涉及奥林匹克市场开发、市场营销。有些侵权行为并不是单纯运用法律就可以解决的。因此,在分析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侵权时,就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协调经济、法律、社会等各方面的关系,运用综合的手段,最大限度地解决这个问题。■
  编辑:陈畅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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