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学生为特殊受援对象的法援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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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论述以大学生为特殊受援对象的法援制度建设,提出把大学生群体纳入我国法律援助特殊对象的范围的合理性在于:心理和自由等方面相对贫弱及身份的限制,使得大学生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同时,大学生群体权益保障处于无组织状态以及日趋严峻的就业形势让有些大学生无法获得平等的就业权,高校工学结合保障配套措施不足增加了大学生权益受损的风险,针对大学生创业权益损害后的法律保障措施处于空白地位。对此,应加强大学生法律维权组织建设,加强相关法援配套制度的建设和衔接,构建保障大学生劳动权益与创业权益的法律援助制度。
  【关键词】法律援助  特殊對象  弱势群体  大学生  就业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9)01C-0067-03
  在我国现阶段,农民工、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因为基于生理、心理和自由等因素往往在经济上处于相对贫弱,因此被纳入法律援助的重点受援对象。但从心理成熟度和经验自由度上来考量比较,相对于农民工群体,大学生群体更弱势。对此,本文从特殊受援对象的提出与意义出发,分析了将大学生群体纳入法律援助制度体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针对大学生这一弱势群体实施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构建。
  一、特殊受援对象的提出与意义
  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是法律援助关系中依法享有受助权的人,是法律援助义务主体的相对方。通常,除刑事法律援助方面免于经济贫困审查之外,经济贫困是认定法律援助对象受援资格的主要衡量标准。纵观整个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史,建立这一制度的初衷,无不与解决穷人的诉讼问题有关,进而很多国家将与法律援助相关的规范称为“穷人法”,因此,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从1996年建立之初就将经济贫困作为衡量是否符合受援资格标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经济贫困这一衡量标准因缺乏科学合理的设计和稳定细致的考量而将太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人拒之门外。目前来看,这一衡量标准已成为导致我国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狭窄的主要原因,与法律援助制度设立目的即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相悖。冯祥武在《论法律援助对象之学理分类》和《论我国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中提出,仅仅以经济贫困为标准界定法律援助的对象是不够的。他将因经济“绝对贫弱”而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界定为法律援助的一般对象,将因生理、心理、自由、文化等“相对贫弱”而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界定为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主要包括农民工、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从学理上,冯祥武将法律援助对象划分为一般受援对象和特殊受援对象,这一划分标准修正了主要以经济贫困刚性标准审查获取法律援助资格所带来的内在缺陷,满足了法律援助对象日益扩张的需要,为更多的人享受公共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了学理依据,有助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开放性发展和与时俱进。
  二、大学生群体纳入法律援助制度体系的合理性
  大学生属于特殊的弱势群体,符合因心理和自由等因素导致其“相对贫弱”而需要法律援助的这类受援群体的特征。自从2000年我国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使用“弱势群体”这个概念以来,研究者从各个角度对“弱势群体”予以界定。在我国法律援助实践中,虽无法律援助特殊对象的提法,却有法律援助工作重点之说。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明确就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实际上,近年来,农民工、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已成为我国享受法律援助的重点群体。笔者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在高校中,基于经济困难、生理残疾、心理障碍等原因而处于学习、生活、就业困境之中的这类大学生弱势群体已普遍存在,并占据很大的比例。这一类大学生弱势群体应当成为法律援助的特殊受援对象。另外,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为农民工在其工作地获得法律援助权提供了公共政策依据,农民工基于身份因素成为法律援助对象。而对于大学生来说,虽然他们有机会获取精英式的文化教育资源,但并不代表最终他们都能成为精英。实际上,从心理成熟度和经验自由度上来考量比较,相对于农民工这个群体,大学生群体完全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司法实践中,大学生和退休人员一样被认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范畴。当大学生在未毕业之前的实习择业过程中财产和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学生身份的限制,其通常无法依据劳动合同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被排除在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之外。由于心理和自由等方面相对贫弱及身份的限制,大学生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大学生群体应该纳入我国法律援助特殊对象的范围。
  三、大学生群体纳入法律援助制度体系的必要性
  (一)大学生群体权益保障处于无组织状态。妇女、残疾人作为我国法律援助特殊对象,能获得法律援助主要得益于相应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例如,谈到妇女权益的保障我们会马上想到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谈到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我们会马上想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这些组织的工作促使让以维护特殊群体权益为基础的法律援助更早地提上了日程。此外,针对妇女、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我国均有专门的立法依据和政策支持,例如《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这些法律为相应的弱势群体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此,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在其律师协会组织中也专门设置了未成年人与妇女、老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保障这些基于生理、心理、自由等因素导致其相对贫弱的弱势群体。但当大学生这个群体权益受到损害时,不仅没有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可以依托的组织反映他们的诉求。
  (二)日趋严峻的就业形势让有些大学生无法获得平等的就业权。随着大学毕业生人数的逐年增多,大学生的就业压力日益严峻,毕业即失业已不再是危言耸听,在大学生群体中因经济贫困、生理残疾或心理障碍因素导致其贫弱的大学生在就业问题上往往更加困难,更容易得到不公平的对待。例如,有些经济贫困生的家庭不惜倾家荡产,靠借贷资助子女完成大学,在择就业的一段时期内,贫困生仍然因贫困而遭遇尴尬,择业过程中的花费对于贫困生来说已经是一个不小的经济负担,就业初期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根本没有购买法律服务的能力。另外,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经济蓬勃兴起,提供了很多兼职工作的机会,很多大学生为了积累工作经验,加入这种平台经济用工与新业态劳动关系中,但是他们合法权益,例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往往不能按照劳动者的标准得到应有的保护。   (三)高校工学结合保障配套措施不足增加了大学生权益受损的风险。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各高校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该培养模式将没有毕业的大学生提前推向社会进行顶岗实习或者择就业,当相关管理办法不完善,政策支持不到位,保障措施不完备时,这种做法大大增加了大学生群体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例如,当大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因工受伤时,由于其非劳动者的身份认定,在法律上常常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对于大学生来说非常不公平。
  (四)针对大学生创业权益损害后的法律保障措施处于空白地位。据中国人民大學发布的《2016中国大学生创业报告》,我国近九成大学生考虑过创业,近三成大学生有创业经历,可见大学生对于创业这一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是非常大的。该报告还提出,我国大学生创业主要是机会型创业,并非因就业困难和生存压力所迫。因此,基于整个大学生群体的发展权,培育壮大这个生力军群体,也应该将其纳入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中。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设立之初往往基于人权中的生存权和法律中的基本权利即平等权而设。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援助设立的目的,还要扩展到人权中的发展权。尽快实现发展权的基本权利化,将其载入宪法,明确宣示其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目前,大学生创业成功率低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欠缺对市场规律的把握,二是对创业中的法律风险认知不足。例如为解决创业启动资金而进行校园贷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其实无论基于什么原因的校园贷,之所以最后债台高筑大多是因为高利息的问题引起的,违法的利息部分是有权不还的,但是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援助,再加上自身力量的薄弱,许多学生根本没有任何谈判回旋的余地,最终导致负债累累、信心受挫、学业受阻甚至因失信被起诉。
  四、以大学生为特殊受援对象的法援制度建设
  (一)加强大学生法律维权组织建设。基于心理和自由等方面相对贫弱及身份限制的这个大学生弱势群体以及这个弱势群体所受到的权益损害,事实上一直没有得到学校和社会的太多关注,甚至有时被完全忽视,进而被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像妇联、残联那样,建立一个专门维护保障大学生群体权益的组织,例如建立一个全国大学生权益保障联合会,然后在各高校设立一个维护大学生权益保障工作站或者大学生法律援助站等机构。大学生法律援助站为什么设立在高校中呢?因为,从心理依赖惯性和程度上,在毕业前实习工作时期甚至毕业后一段时间内,当大学生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更习惯更愿意更方便回到学校寻求帮助、反映他们的诉求和获取法律援助服务。大学生权益保障机构组织的主要功能有二:一是大学生法律援助事务对外联系的窗口,加强与各地司法局、法院、律协等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二是建设和完善大学生权益保障的制度体系。
  (二)加强相关法援配套制度的建设和衔接。法律援助制度应当与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衔接。一是让经济贫困的同学不仅能获得经济物质上的帮助,还能获得法律权益保障的援助。二是此种法律援助不仅限于在学校学习期间,还能延伸到毕业后的一段时期内。三是针对这些贫困大学生的法律援助,不限于劳动维权援助事项,还包括侵权等其他法律维权事项。四是针对不同的法援事项,获取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分成无偿获得或有偿的低成本获得。另外,针对因生理和心理残疾的大学生,高校应加强与残联的沟通和衔接;针对女大学生权益的维护,高校应加强与妇联的沟通和衔接,为这些特殊群体的大学生提供全程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保障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援助制度初建。高校工学结合保障配套措施不足增加了大学生权益受损的风险。因此,笔者认为,一是要梳理相应法律法规规范,大学生在顶岗实习和毕业之前的择业就业这段时期,认定大学生劳动者身份,发生劳动权利受到损害时,能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二是对于这段时期大学生群体权益的保护,建议以政府购买方式,引入法律事务服务机构担任高校法律顾问,为高校和大学生定期提供咨询、讲座和培训教育等形式的法律服务。三是对于在实习过程中以及毕业后一段时期内,限于人身权益受损致残致死的维权援助事项,这样的大学生有权无偿获取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保障大学生创业权益的法律援助制度初建。针对大学生创业权益损害后的法律保障措施完全处于(下转第102页)(上接第68页)空白地位。笔者认为,针对大学生在校以及毕业后一段时期内的创业活动,建议以政府统一购买法律服务方式,为高校和创业大学生定期提供创业方面的法律咨询、讲座和培训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对于限于创业维权而需要代理调解、诉讼、仲裁等法律援助事项,可以按照比较低的一个标准支付代理费获取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
  2016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将《法律援助法》的起草列入“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立法项目”,正式开启了《法律援助法》的立法进程。在这个进程中,笔者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关注到大学生这个弱势群体,因为,他们在就业和创业等很多方面的权益保障需要法律援助制度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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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姜红(1979— ),女,辽宁人,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教学部教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海商法等教学与研究工作。
  (责编 何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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