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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刊特约记者就如何将微博反腐纳入到有效监督中做到制度反腐,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宪权,请他就此现象发表法律方面的看法。
所以,真正让微博反腐“走红”的是微博的公开性、直观、迅速的互动性以及公众参与的亲历性。
微博反腐:高效,源于充分的证据
记者(以下简称“记”):刘院长,首先请您从法律层面谈一下对微博反腐的看法。
刘宪权(以下简称“刘”):微博反腐从本质上来说还是属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揭发的一种方式,微博反腐只不过利用了网络信息平台的优势,为相关部门获取腐败信息增加了一个渠道,为广大公民提供了又一社会监督的途径。从某种角度看,在同腐败做斗争的过程中,多一个社会反腐监督的平台,就多一份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威慑力量。微博反腐作为全民参与的反腐新形式,其积极意义还是可以肯定的。
但是有人认为微博反腐反映出传统的反腐渠道不够通畅,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事实上,我们对于反腐败工作一向非常重视。在微博这个平台还没有产生之前,就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详细规范了“反腐流程”,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检察、纪委等各个机构都在接受举报信息,法律法规方面也有信访条例、刑事诉讼法、刑法相关条文规定以保障公民信访、举报的权利。微博反腐之所以会如此轰动,和举报信息的公开化以及媒体的广泛报道不无关系。真正让微博反腐“走红”的是微博的公开性、直观性、迅速的互动性以及公众参与的亲历性。我认为,虽然因为微博或媒体的曝光可能会获得更多相关部门的重视,这也许是微博反腐高效便捷的原因之一。但光凭此并不能直接得出常规反腐渠道不畅的结论。
记:但是,微博反腐在一番轰动效应后,确实可令举报者在短时间内就获得初步结果,而传统的举报则可能没有如此高效。
刘:这主要和举报者提供的证据有关。很多通过微博反腐爆料的举报信息在证据方面相对而言更为全面。在有些情况下,通过微博转发量的增加,会有越来越多的参与者提供相应的案件证据、丰富涉案的细节。微博反腐往往会获得更多证据、更多线索、更多信息,证据充分的可在接到线索后由检察院直接介入调查。这为接受举报信息的单位及时立案,作出回应并提供了有利条件。
追究腐败者刑事责任讲究的是证据,举报最关键的就是证据。证据不足的举报,相关部门如何能在较短时间给出初步结果?之前也有媒体报道传统信访和检举监督部门所收到的举报信,很多都缺乏法律意识,更多的是情绪发泄。面对没有确凿证据的举报,相关司法部门收到举报后,调查核实的时间自然会增加,这在宏观上也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實际上,对于那些纯粹情绪发泄式的举报即便是在微博上也很难获得广泛关注。通常能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转发、评论和关注的也只能是相对证据比较充分的。
另外,这里所说的初步结果的性质也是我们需要厘清的。拿三天仅63个小时就被秒杀的正厅级干部“雷冠希”案例来说,所谓的初步结果应该是指重庆市委研究决定,免去雷政富北碚区区委书记职务,并对其立案调查。但雷政富被举报视频仅能证明其生活作风腐化,这里的调查仍属于行政处分层面。雷政富被举报利用职权为胞弟揽工程牟利一事却尚缺乏直接证据,还需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也不应该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作出“初步结果”。
微博反腐确实对揭露、惩治腐败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也确实有人利用微博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名誉贬低。现在这种现象还没有非常显著,但今后若对这种行为不加制止,就会导致整个社会没有安全感。
举凡神器者,既能救世亦能灭世
记:有些举报者担心的是,若微博涉及的反腐对象最终没有被立案调查,举报者是否涉嫌诬告、诽谤?
刘: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无论是通过微博举报还是传统举报,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调查后发现构成犯罪,直接处理、立案、起诉至法院,如果不构成犯罪,交给纪检监察部门作行政处理。
一般来说,如果举报者并非有意捏造犯罪事实来诬告陷害他人的,不会构成犯罪。刑法第243条有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以诬告陷害罪论。
当然如果行为人出于某种原因,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规定,可能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能会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话,按照法律规定还应从重处罚。
如果爆料人通过微博这种方式故意捏造事实也可能构成诽谤罪,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是一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的最主要区别是,同样都有捏造行为,但是诬告陷害罪捏造的内容必须是犯罪事实,而诽谤罪捏造的内容只要是具体的虚假的事实就行,可以是犯罪事实也可以是一般事实。另外,诽谤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广泛传播”,以达到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而诬告陷害的行为则表现为向相关部门“告发”,以达到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意图。如情节严重,诽谤罪最高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有人就提出,担心微博反腐会为更多谣言、诽谤者提供了诬陷良善的平台,使得网络存在无序、混乱的局面。这也是微博反腐所带来的“双刃剑”效应。现在微博反腐确实揭露出了一些腐败现象,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实际上微博反腐中揭露的大量信息都不是针对职务犯罪,有些甚至也没有涉及违法,往往都是对某些官员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的批判。这种批判本身没有问题,但是通过微博“人肉搜索”等渠道,对他人进行“道德审判”,就可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侵害。
微博反腐确实对揭露、惩治腐败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也确实有人利用微博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名誉贬低。现在这种现象还没有非常显著,但今后若对这种行为不加制止,就会导致整个社会没有安全感。比如“表哥”事件后,很多人不敢戴表了。虽然国家工作人员应时刻牢记自己的公仆身份,公民监督时刻提醒其要常常自省是件好事。但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因每个人的理解不同,使用信息的人目的不同,就会造成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的“变调”,这时候通过网络“人肉搜索”信息所拼汇出来的某个个人就已经不再是一个真实的人。若这种风气一再蔓延扩大,就会导致人们始终处在高度紧张中,时刻注意自己的细微举动。生怕一不小心,说错一句话,做错一件事,就要被放到网上接受批判。这恐怕就会令人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在任何场合始终要用一种固定的面具姿态面对所有人。在法治社会中,人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也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在现代社会中,人如果都没有安全感的话,社会稳定肯定也要受影响。因此在这方面我们确实需要加强法律规制,更重要的是加强公民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意识培养。 记:那么,网友通过微博举报,反腐相关部门或责任人员不作为是否构成渎职类犯罪?
刘:一般来说,在收到举报后,相关部门会对发布信息来源进行核实,对微博内容进行核查,查明事实。如果相关微博发布的内容严重失实,有关部门可依法对造谣人员进行惩处。同时也应在第一时间向公众反馈处理结果,澄清事实,杜绝谣言。如果微博所揭露的内容基本属实,则应对所反映的问题依法调查,追究相关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以上均不是针对微博反腐才有的规定,而是相关部门处理所有来访举报的流程。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相关接受举报部门的人員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微博反腐还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刘:在微博反腐中受到质疑最大的是有关“人肉”的问题。有人说“人肉搜索”是基于互联网平台上的公开信息进行搜索和整合,本身并不会构成侵犯个人隐私。这种说法也值得商榷。至少应该排除两种情况,一种是被“人肉”者的相识人员公开泄露他人隐私,可能构成民法上的侵权。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侮辱等犯罪。第二种情况是有人通过不法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加以公布,情节严重的,不仅违法还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的犯罪。
在“人肉搜索”中,尽管有些信息是公开的,但你把某些分散的公开的信息合在一起就完全可能得出一个有损他人权利的信息。比如早前在网上盛传的,某一个明星的粉丝根据明星微博上发布的一张生活照中的小区背景,利用网络公共卫星地图,推理出了该明星的家庭住址。若此人将该信息公开,肯定侵犯了此明星的隐私权。所以说将原本分散的公开的信息进行整合、梳理,再公开,往往也会出现问题。
微博反腐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曝光,不仅会侵犯官员个人的隐私权,还可能侵害到第三人的隐私权。针对这个问题,除了微博用户要注意遵守,网络服务者等相关部门也有把关义务。近日,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4条就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并且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等有关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该决定第10条还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人肉搜索”或媒体反映出来的一些信息,一般在经过筛选后可以作为职务犯罪立案的基础。但是这个信息证据是否符合程序合法的要求可能也值得关注。“人肉搜索”能否作为侦查手段中的一种值得商榷。
侦查行为本身只能由有侦查权的机关才能实施,而普通网民是否有权收集某一个特定官员各种信息缺乏法律依据。虽然通过“人肉搜索”的手段确实曝光了很多贪官污吏,但也存在有些不是犯罪,甚至根本不涉及违法的情况,被网络如此一“炒”的话,被“人肉”者可能就被“搞臭”了。这也不是微博反腐所希望看到的情况。所以对这种手段要有一定的规制。侦查手段应该由侦查机关来实施,因为侦查后发现某一个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话,公众是不知道的。“人肉搜索”一传开,即便最终被“人肉”者不存在犯罪行为,对该人的隐私权“杀伤力”也很大。
此外,在微博反腐的案例中出现了很多“艳照”、“不雅视频”在网上流传。在此也提醒微博举报者,对于这种涉及他人隐私和淫秽内容的材料,一定要防止相关材料外泄,不可公开发布,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微博或私信向不特定网友大量发布被举报人的淫秽视频和图片,更有可能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
首先要注意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同时提醒举报人注意自我保护,防止出现滥用微博打击报复的现象。其次,媒体可以借用对微博反腐案件的报道进行法制宣传,同时对公民进行普法,更好地引导全民参与反腐的热情。
要自我保护,也要尊重他人
记:您对媒体和舆论介入职务犯罪的现象有何看法?作为媒体在曝光腐败案件或者线索时,要注意些什么?
刘:我认为,媒体介入职务犯罪报道,首先要注意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同时提醒举报人注意自我保护,防止出现滥用微博打击报复的现象。其次,媒体可以借用对微博反腐案件的报道进行法制宣传,同时对公民进行普法,更好地引导全民参与反腐的热情。公民参与反腐可能存在缺乏反腐意识,不知道该去什么部门,该找谁举报,媒体正好可以利用对网络热点的报道,教会公民如何理性、合理、合法检举。最后,媒体参与反腐还要注意尊重法律和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尽量避免干涉司法机关实行独立审判权。
当然媒体舆论介入职务犯罪,除了要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意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摆正位置,不要以审判者的身份报道腐败案件,更不能对进入程序的案件随意下结论。避免舆论对被举报者进行有罪推定。充分发挥媒体及网络在反腐方面的“正能量”,同时也要杜绝让微博反腐变成全民狗仔队“偷窥私欲”的工具。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所以,真正让微博反腐“走红”的是微博的公开性、直观、迅速的互动性以及公众参与的亲历性。
微博反腐:高效,源于充分的证据
记者(以下简称“记”):刘院长,首先请您从法律层面谈一下对微博反腐的看法。
刘宪权(以下简称“刘”):微博反腐从本质上来说还是属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揭发的一种方式,微博反腐只不过利用了网络信息平台的优势,为相关部门获取腐败信息增加了一个渠道,为广大公民提供了又一社会监督的途径。从某种角度看,在同腐败做斗争的过程中,多一个社会反腐监督的平台,就多一份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威慑力量。微博反腐作为全民参与的反腐新形式,其积极意义还是可以肯定的。
但是有人认为微博反腐反映出传统的反腐渠道不够通畅,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事实上,我们对于反腐败工作一向非常重视。在微博这个平台还没有产生之前,就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详细规范了“反腐流程”,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检察、纪委等各个机构都在接受举报信息,法律法规方面也有信访条例、刑事诉讼法、刑法相关条文规定以保障公民信访、举报的权利。微博反腐之所以会如此轰动,和举报信息的公开化以及媒体的广泛报道不无关系。真正让微博反腐“走红”的是微博的公开性、直观性、迅速的互动性以及公众参与的亲历性。我认为,虽然因为微博或媒体的曝光可能会获得更多相关部门的重视,这也许是微博反腐高效便捷的原因之一。但光凭此并不能直接得出常规反腐渠道不畅的结论。
记:但是,微博反腐在一番轰动效应后,确实可令举报者在短时间内就获得初步结果,而传统的举报则可能没有如此高效。
刘:这主要和举报者提供的证据有关。很多通过微博反腐爆料的举报信息在证据方面相对而言更为全面。在有些情况下,通过微博转发量的增加,会有越来越多的参与者提供相应的案件证据、丰富涉案的细节。微博反腐往往会获得更多证据、更多线索、更多信息,证据充分的可在接到线索后由检察院直接介入调查。这为接受举报信息的单位及时立案,作出回应并提供了有利条件。
追究腐败者刑事责任讲究的是证据,举报最关键的就是证据。证据不足的举报,相关部门如何能在较短时间给出初步结果?之前也有媒体报道传统信访和检举监督部门所收到的举报信,很多都缺乏法律意识,更多的是情绪发泄。面对没有确凿证据的举报,相关司法部门收到举报后,调查核实的时间自然会增加,这在宏观上也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實际上,对于那些纯粹情绪发泄式的举报即便是在微博上也很难获得广泛关注。通常能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转发、评论和关注的也只能是相对证据比较充分的。
另外,这里所说的初步结果的性质也是我们需要厘清的。拿三天仅63个小时就被秒杀的正厅级干部“雷冠希”案例来说,所谓的初步结果应该是指重庆市委研究决定,免去雷政富北碚区区委书记职务,并对其立案调查。但雷政富被举报视频仅能证明其生活作风腐化,这里的调查仍属于行政处分层面。雷政富被举报利用职权为胞弟揽工程牟利一事却尚缺乏直接证据,还需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也不应该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作出“初步结果”。
微博反腐确实对揭露、惩治腐败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也确实有人利用微博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名誉贬低。现在这种现象还没有非常显著,但今后若对这种行为不加制止,就会导致整个社会没有安全感。
举凡神器者,既能救世亦能灭世
记:有些举报者担心的是,若微博涉及的反腐对象最终没有被立案调查,举报者是否涉嫌诬告、诽谤?
刘: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无论是通过微博举报还是传统举报,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调查后发现构成犯罪,直接处理、立案、起诉至法院,如果不构成犯罪,交给纪检监察部门作行政处理。
一般来说,如果举报者并非有意捏造犯罪事实来诬告陷害他人的,不会构成犯罪。刑法第243条有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以诬告陷害罪论。
当然如果行为人出于某种原因,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规定,可能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能会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话,按照法律规定还应从重处罚。
如果爆料人通过微博这种方式故意捏造事实也可能构成诽谤罪,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是一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的最主要区别是,同样都有捏造行为,但是诬告陷害罪捏造的内容必须是犯罪事实,而诽谤罪捏造的内容只要是具体的虚假的事实就行,可以是犯罪事实也可以是一般事实。另外,诽谤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广泛传播”,以达到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而诬告陷害的行为则表现为向相关部门“告发”,以达到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意图。如情节严重,诽谤罪最高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有人就提出,担心微博反腐会为更多谣言、诽谤者提供了诬陷良善的平台,使得网络存在无序、混乱的局面。这也是微博反腐所带来的“双刃剑”效应。现在微博反腐确实揭露出了一些腐败现象,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实际上微博反腐中揭露的大量信息都不是针对职务犯罪,有些甚至也没有涉及违法,往往都是对某些官员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的批判。这种批判本身没有问题,但是通过微博“人肉搜索”等渠道,对他人进行“道德审判”,就可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侵害。
微博反腐确实对揭露、惩治腐败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也确实有人利用微博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名誉贬低。现在这种现象还没有非常显著,但今后若对这种行为不加制止,就会导致整个社会没有安全感。比如“表哥”事件后,很多人不敢戴表了。虽然国家工作人员应时刻牢记自己的公仆身份,公民监督时刻提醒其要常常自省是件好事。但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因每个人的理解不同,使用信息的人目的不同,就会造成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的“变调”,这时候通过网络“人肉搜索”信息所拼汇出来的某个个人就已经不再是一个真实的人。若这种风气一再蔓延扩大,就会导致人们始终处在高度紧张中,时刻注意自己的细微举动。生怕一不小心,说错一句话,做错一件事,就要被放到网上接受批判。这恐怕就会令人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在任何场合始终要用一种固定的面具姿态面对所有人。在法治社会中,人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也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在现代社会中,人如果都没有安全感的话,社会稳定肯定也要受影响。因此在这方面我们确实需要加强法律规制,更重要的是加强公民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意识培养。 记:那么,网友通过微博举报,反腐相关部门或责任人员不作为是否构成渎职类犯罪?
刘:一般来说,在收到举报后,相关部门会对发布信息来源进行核实,对微博内容进行核查,查明事实。如果相关微博发布的内容严重失实,有关部门可依法对造谣人员进行惩处。同时也应在第一时间向公众反馈处理结果,澄清事实,杜绝谣言。如果微博所揭露的内容基本属实,则应对所反映的问题依法调查,追究相关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以上均不是针对微博反腐才有的规定,而是相关部门处理所有来访举报的流程。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相关接受举报部门的人員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微博反腐还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刘:在微博反腐中受到质疑最大的是有关“人肉”的问题。有人说“人肉搜索”是基于互联网平台上的公开信息进行搜索和整合,本身并不会构成侵犯个人隐私。这种说法也值得商榷。至少应该排除两种情况,一种是被“人肉”者的相识人员公开泄露他人隐私,可能构成民法上的侵权。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侮辱等犯罪。第二种情况是有人通过不法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加以公布,情节严重的,不仅违法还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的犯罪。
在“人肉搜索”中,尽管有些信息是公开的,但你把某些分散的公开的信息合在一起就完全可能得出一个有损他人权利的信息。比如早前在网上盛传的,某一个明星的粉丝根据明星微博上发布的一张生活照中的小区背景,利用网络公共卫星地图,推理出了该明星的家庭住址。若此人将该信息公开,肯定侵犯了此明星的隐私权。所以说将原本分散的公开的信息进行整合、梳理,再公开,往往也会出现问题。
微博反腐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曝光,不仅会侵犯官员个人的隐私权,还可能侵害到第三人的隐私权。针对这个问题,除了微博用户要注意遵守,网络服务者等相关部门也有把关义务。近日,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4条就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并且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等有关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该决定第10条还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人肉搜索”或媒体反映出来的一些信息,一般在经过筛选后可以作为职务犯罪立案的基础。但是这个信息证据是否符合程序合法的要求可能也值得关注。“人肉搜索”能否作为侦查手段中的一种值得商榷。
侦查行为本身只能由有侦查权的机关才能实施,而普通网民是否有权收集某一个特定官员各种信息缺乏法律依据。虽然通过“人肉搜索”的手段确实曝光了很多贪官污吏,但也存在有些不是犯罪,甚至根本不涉及违法的情况,被网络如此一“炒”的话,被“人肉”者可能就被“搞臭”了。这也不是微博反腐所希望看到的情况。所以对这种手段要有一定的规制。侦查手段应该由侦查机关来实施,因为侦查后发现某一个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话,公众是不知道的。“人肉搜索”一传开,即便最终被“人肉”者不存在犯罪行为,对该人的隐私权“杀伤力”也很大。
此外,在微博反腐的案例中出现了很多“艳照”、“不雅视频”在网上流传。在此也提醒微博举报者,对于这种涉及他人隐私和淫秽内容的材料,一定要防止相关材料外泄,不可公开发布,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微博或私信向不特定网友大量发布被举报人的淫秽视频和图片,更有可能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
首先要注意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同时提醒举报人注意自我保护,防止出现滥用微博打击报复的现象。其次,媒体可以借用对微博反腐案件的报道进行法制宣传,同时对公民进行普法,更好地引导全民参与反腐的热情。
要自我保护,也要尊重他人
记:您对媒体和舆论介入职务犯罪的现象有何看法?作为媒体在曝光腐败案件或者线索时,要注意些什么?
刘:我认为,媒体介入职务犯罪报道,首先要注意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同时提醒举报人注意自我保护,防止出现滥用微博打击报复的现象。其次,媒体可以借用对微博反腐案件的报道进行法制宣传,同时对公民进行普法,更好地引导全民参与反腐的热情。公民参与反腐可能存在缺乏反腐意识,不知道该去什么部门,该找谁举报,媒体正好可以利用对网络热点的报道,教会公民如何理性、合理、合法检举。最后,媒体参与反腐还要注意尊重法律和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尽量避免干涉司法机关实行独立审判权。
当然媒体舆论介入职务犯罪,除了要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意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摆正位置,不要以审判者的身份报道腐败案件,更不能对进入程序的案件随意下结论。避免舆论对被举报者进行有罪推定。充分发挥媒体及网络在反腐方面的“正能量”,同时也要杜绝让微博反腐变成全民狗仔队“偷窥私欲”的工具。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