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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府合法性从本质上讲是民众对政府统治的接受与认同程度,而警察作为国家打击犯罪、管理社会秩序以巩固政权的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对于维系政府统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有人认为警察数量能够表征政府合法性,即一国政府合法性越低,该国的警察数量的人均比例就会越大。然而通过挪威、新加坡、巴基斯坦三国政府的合法性判定及警察数量人均比的比较可以发现,警察数量并不一定随着政府合法性的降低而增加,也就是说警察数量并不完全是政府合法性的“晴雨表”。
[关键词]政府合法性;警察数量;关系
[中图分类号]D73/7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6 — 0027 — 03
美国著名政治科学家迈克尔·罗斯金在他的著作《政治学》中曾做出过这样一种论断:“判断一个政府合法性的办法是看国家雇用了多少警察。警察越少,像瑞典和挪威那样,表明其合法性程度越高。警察越多,像佛朗哥的西班牙等,表明其合法性程度越低。”〔1〕然而,事实真的如罗斯金所说的那样吗?一个国家的警察数量真的能够反映该国政府的合法性吗?下面本文将通过挪威、新加坡、巴基斯坦三国政府的合法性以及警察数量人均比例的比较来论证这一问题。
一、政府合法性及其判断标准
自古以来,不论中外,任何政府的统治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合法性基础之上的,不论这种合法性的来源如何,统治者都会想方设法让自己的统治是“合法的”。那么到底何谓政府合法性,如何判断一国政府是否具有合法性呢?
(一)政府合法性的内涵
政府合法性是政治学、政治哲学、政治社会学领域的一个基本概念,是一个被探讨了几百年的课题。关于如何对其进行定义,由于学界观察问题的角度、分析问题方法以及社会价值规范的不同,时至今日,仍是见仁见智。近代以来,最早从理论上提出合法性概念的让·雅克·卢梭认为由于国家是人们之间相互缔结契约的产物,那么政府及其权力存在的惟一合法性依据只能是源自人民的授予和认同;德国社会科学家马克斯·韦伯在提出政府合法性的三种来源之后,认为政府合法性是人们对享有权威者地位的确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他们对政治系统信任的基础之上,即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们的信任;德国著名批判理论学家哈贝马斯则从价值评判的角度来定义政府合法性,将其理解为一个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而本文开头提到的迈克尔·罗斯金则认为:“合法性是国民对政权的一种感觉——它的统治是正确的,它应当受到普遍的服从。”虽然关于政府合法性的概念在学界尚未形成共识,但是无论是卢梭的“认同论”、韦伯的“信任论”,还是哈贝马斯的“价值论”、罗斯金的“感觉论”,归根结底想要强调的还是国民的认可与接受对于政权稳定的巨大作用。
鉴于政府合法性的概念宽泛、判断标准复杂,直接探讨难度太高,所以本文在基于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将政府合法性的概念化零为整,引入一个具有可操作性概念,认为凡是为本国国民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政府就是合法的政府。换句话说,所谓政府合法性,就是指国民对于本国政府统治的普遍接受和认可的程度。
(二)政府合法性判断标准
既然本文已经将政府合法性定义为本国国民对该国政府统治的接受和认可的程度。那么判断一国政府合法性的标准就是这种接受和认可程度的高低,凡是政府统治的被认可程度高的,其合法性程度就高,反之,其政府的合法性程度就低。
那么什么样的政府更容易为民众所接受和认可呢?由于受到国情、历史渊源、社会价值规范差异的影响,不同国家的人可能会给出不同的答案:欧洲人崇尚自由、亚洲人追求稳定、部分非洲落后国家目前可能更加看重基本生存的维系。然而,通过对前人研究成果的总结以及各国国情的考察,我们发现纵然世界各国政府用于获得本国民众认可和接受的方式即政府合法性的方式各有不同,但归纳起来也都是通过三种渠道:(1)意识形态的影响,即从认知、信仰、价值观等理念方面的影响来获得民众的肯定;(2)形式合法性的影响,即因政治权力的获得与运作符合制度与法律的规范而获得民众认可;(3)政府有效性的影响,即通过政治权利运作取得政绩而获得国民的支持。就政府合法性的这三种获得方式而言,意识形态体现了政治统治主体的性质,它的影响是深层次的,也是最难测量的,而形式与有效性则是显性因素,是可以通过测量和比较来评价其好坏的,所以它们也常被当作政府合法性的评价标准。
二、挪威、新加坡与巴基斯坦的政府合法性的判定
当今世界有两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社会传统、风俗人情、政治体制都各有不同,分别对每一个国家的政府合法性进行判定、对警察数量进行列举是不现实的,所以本文只对足以论证“警察数量不完全是政府合法性晴雨表”的挪威、新加坡和巴基斯坦进行比较分析。
(一)挪威的政府合法性判定
挪威,全称挪威王国,地处欧洲北部,该王国形成于公元9世纪前后,几经沉浮,于19世纪由君主制王国转变为一个君主立宪制王国。由于各种形式的王室传统在挪威已经有1000多年的历史,加上挪威王室“远离奢华、追求简朴”的平民化的亲民作风,使挪威国民对于国王及王室贵族的存在,一直都十分认可和接受,并把王室视为国家荣誉的象征。因此,以国王为元首的国家政府在政治权力的获得和运作形式方面的合法性自然是毋庸置疑的。
虽然挪威一直保留着古老的王室传统,但却是地道的民主社会主义国家,自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就一直保持着持续平稳的发展。据《经济学人》智库组织公布的2012年全球民主数排名,挪威蝉联冠军,再次被公认为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
经济上,挪威是拥有现代化工业的发达国家。在2011年全球人均GDP排名中挪威位居北欧之首、世界第三,跻身欧洲十大经济强国;与此同时,经济的飞速发展并未带来社会收入差距的加大,相反地,挪威保持了极为平等的收入分配格局,2009年,挪威的基尼系数为0.237,几乎是欧洲乃至世界收入分配最为平等的国家。 此外,挪威还是北欧福利国家模式的典型代表,拥有世界上最完备的社会福利体系:公民平均养老金能够达到正常收入的三分之二;非自愿失业的公民可以连续两年领取原工资收入水平62.4%的救济金;所有意外受伤者都可获得免费的住院治疗;小学至大学的教育均由国家免费提供等等。
对照前文所确定的政府合法性的判定标准来评价挪威,那么挪威政府应该是一个具有高度合法性的政府,因为挪威政治清明、民生和谐、社会收入分配平等,无论是在政府运作形式方面,还是在政府有效性方面,挪威政府都受到了该国民众的广泛接受和认可。
(二)新加坡的政府合法性判定
新加坡共和国是一个城市国家,位于马来半岛南端,以发达的经济、稳定的政局、廉洁高效的政府而著称。
新加坡是以华人为主的国家,自独立以来,李光耀等几代领导人都倡导儒家思想,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当然,新加坡并不拘泥于东方文化,还积极弘扬西学,所以新加坡的意识形态是自由民主观念与东方儒家伦理道德相互融合的产物。虽然在新加坡,人民行动党一党独大,政府的意识形态,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社会行动党所设计的,但是新加坡政府或者说是人民行动党,始终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放在意识形态至高无上的地位,并以强制的手段对民众进行灌输。因此,新加坡的意识形态在理念上既有传统文化底蕴,又积极倡导民主自由;即以国家、民众利益为先,又辅以严刑峻法保证实施,所以,纵然新加坡是一个多种族、多宗教、多文化的移民国家,在这样的意识形态的主导下,依然能够保证实现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和社会稳定。国内民众对于这样的意识形态,不得不认同,更加是乐于认同。
在政府绩效方面,自1959年新加坡摆脱英国殖民统治建立新加坡自治邦,1965年脱离马来西亚联邦独立为新加坡共和国以来,新加坡政府励精图治、奋发图强,在一个社会动荡、经济落后、资源不丰的海岛上创造了一个令世界瞩目的新加坡奇迹:奉行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促进了新加坡经济的飞速发展,使新加坡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迅速崛起,成为“亚洲四小龙”之首、全球最富裕的国家之一;经济的发展为政治稳定提供了前提,自独立以来,厉行法治,严刑峻法,除了人民行动党执政初期政局有些许动荡之外,近五十年的时间里,新加坡政治、政局稳定,从未发生过大的政治冲突和流血事件,各族人民和谐相处,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良好,是世界上少有的政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国家;不仅如此,新加坡还是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据监督各国政府腐败行为的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的统计表明,多年来新加坡政府的廉洁程度一直位于世界前五名之内。
在良好的经济与稳定的政治环境下,新加坡公民安其居、乐其业,对政府的认同与接受程度自然也是很高的,所以按照我们的评价标准,新加坡政府也是具有高度合法性的政府。
(三)巴基斯坦政府合法性的判定
巴基斯坦,全称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是南亚仅次于印度的国家。1947年,巴基斯坦从英国统治下的印度分离出来宣布独立,成为英联邦的自治领,1956年,改自治领为共和国,正式定名为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巴基斯坦与新加坡在建国之前有着类似的经历,都是摆脱殖民统治成立共和国,建国时间也相差无几,但它却没有取得新加坡那样长足的发展。自建国以来,巴基斯坦似乎总是处于政治动荡、经济窘困和安全乱局之中。在美国著名杂志《外交政策》评选的《世界上最失败国家排行表》上,巴基斯坦连续几年排列在第9到第15名之间,仅次于非洲一些国家和阿富汗,被视为“最具风险的国家”甚至是“失败国家”。〔2〕
回顾巴基斯坦几十年来的发展,我们发现,首先巴基斯坦政治上始终没有建立起稳定而有效的政治体制,文官政府与军人政府轮流坐庄,几乎每10年就要发生一次政变。据有关调查表明,巴国政府经常陷入这样一个怪圈,军人政府统治期间,政局及社会发展均能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但是由于军政府系政变上台,所以其统治的合法性常常受到抨击;民选政府虽然具有合法性,但因为各种反对势力与利益集团的阻碍,上台之后关注的更多的是党派利益而非国计民生,所以在文官政府统治期间,政局更迭更加频繁。
其次,巴基斯坦经济发展滞后。虽然拥有多元化的经济体系,是世界第25大经济体,但是巴国经济发展速度还是远远落后于世界其他国家,2010—2011财年GDP仅增长2.4%,扣除人口增长因素,发展几乎停滞。〔3〕经济发展的落后带来了一系列衍生问题,如教育投入不足导致的人口文化水平偏低的问题,据统计该国劳动力人口中受教育程度一年以下的占46%,而这样的教育水平是难以满足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对工人技能水平和文化水平的要求的;就就业情况而言,巴国就业率低,失业率高,由于劳动市场的饱和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年轻人与妇女在就业中是主要的弱势全体,为社会稳定增添了隐患;巴国医疗卫生状况很差,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医疗体系和医保制度,民众时常要面临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不仅如此,巴基斯坦还面临着国家安全的内忧外患。对外,巴基斯坦与印度历史积怨很深,由于克什米尔问题,巴印之间曾爆发三次战争,虽然近些年巴印关系有所缓和,但是克什米尔问题不解决,两国国家安全之上就永远悬着一颗定时炸弹。对内,巴基斯坦暴力冲突、恐怖袭击不断,几乎每月都有反政府的示威游行和罢工活动,塔利班组织时常在巴国境内进行针对军方和政府的恐怖袭击,2013年3月29日,巴国西北部城市白沙瓦再次遭遇自杀式恐怖袭击,造成多人死亡和受伤。
政局动荡、经济落后、民生没有保障,还要时刻面临国家以及自身安全的隐忧,生活在这样的国家里,民众对政府的认同度自然是不会高的,所以本文认为相对于前文所介绍的挪威与新加坡而言,巴基斯坦政府的合法性比较差。
三、挪威、新加坡、巴基斯坦的警察数量比较及结论分析
在判定了挪威、新加坡、巴基斯坦三国的政府合法性之后,本文将对三国政府治下的警察数量的人均比进行对比,以此来判断政府合法性与国家警察数量的关系。 下表数据摘自最近维基百科对全球130多个国家警察数量的统计结果:
通过表格内的数据对比我们发现,按照本文先前确定的评价标准,政府合法性相对较低的巴基斯坦每10万人口中约有207名警察,而政府合法性较高的挪威和新加坡警察的人均占有量分别是每10万人有222名和752名警察。照此看来,警察数量的多少似乎并不能反映政府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国家警察数量的人均占有量高并不一定就说明该国政府的合法性就是低的,罗斯金所谓的“判断一个政府合法性的办法是看国家雇用了多少警察”的绝对论断是不成立的。
国民对于政府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决定了该国政府的合法性,合法性低的政府必然要受到反对,而政府为了维系自己的统治,必然动用作为国家暴力机器之一的警察来镇压反对派,所以政府的合法性越低,要雇佣的警察就越多,这个逻辑是说的通的,可是为什么又会出现前文所述的“警察数量并不能反映政府合法性的现象”呢?本文认为主要是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第一,各国政府对社会治安质量的期望值不同,“社会治安质量期望值越高,警察人数的需求量越大,反之亦然。”〔4〕因此一些政府合法性较高并对社会治安质量有较高期望值的国家警察数目自然就要庞大。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立足建立高质量的社会治安环境,并将此定为国策,所以警察数量的配备比例要比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要多,每10万人口中的警察数量达到752人。实践表明,该国之所以能够在取得辉煌经济成就的同时保持了长期的治安稳定,正是得益于这种“在稳定中求发展”的治国方略。
第二,各国政府警察的职责不同。警察的职责与警察人数的需求是成反比例的,警察的职责面越广,警察数量的需求也就越少,反之则需求越多。以挪威为例,挪威警察属于国家警察体制,在全国各地实施警务。挪威市区警察一般只设行政处、普通警务处和刑警处三个机构,只有在较大的城市,才设有交通管理处和外国人管理处以及港口警察等。地区警察不仅负责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还要负责民访,如协助救护和消防部门等工作,与民间救援组织进行合作,参加社会救济和预防犯罪等,必要时还要支援军队。此外,挪威一些普通警察还要兼任机动警察,专门对付骚乱和其他紧急情况。总体来说,挪威警察的职责面是很广的,在能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常常一人身兼数职,所以挪威警察的人均比例也就很小了。
第三,有些国家军警不分,社会治安主要靠军队维持,所以导致一些政府合法性较低的国家,警察数量的人均比例并不巨大。巴基斯坦就是军警不分的典型代表,自建国以来,由于长期受到军人政府统治的影响,军队的主要职能对象不再仅仅是战争,更多的是对社会治安的维系,所以由于军队的僭越,巴基斯坦并不需要大量的警察去维持社会秩序,警察数量自然也就不多。
言而总之,虽然政府合法性是民众对于政府统治的接受与认同程度,虽然警察在打击犯罪、管理社会秩序以维系政府统治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且数量越多这种作用越大,但是由于受到国情、世情、历史、政治体制、治国方略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再加上本文刚刚分析过的三点原因,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纵然警察数量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世界各国政府合法性高低的整体趋势,警察数量与政府合法性之间的关系却不是必然性的,也就是说警察数量并不完全是政府合法性的“晴雨表”。
〔参 考 文 献〕
〔1〕 〔美〕迈克尔·罗斯金.政治学(第6版) 〔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5.
〔2〕 李亮.美杂志公布“全球失败国家排行榜” 〔N/OL〕.环球网,http://world.huanqiu.com/roll/2012-06/2838649.html.
〔3〕 杜冰.巴基斯坦的困境与前景 〔J〕.现代国际关系,2012,(03):25.
〔4〕 熊裕武.影响警力的若干因素分析 〔J〕.政法学刊,1999,(04):19.
〔责任编辑:张平凡〕
[关键词]政府合法性;警察数量;关系
[中图分类号]D73/7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6 — 0027 — 03
美国著名政治科学家迈克尔·罗斯金在他的著作《政治学》中曾做出过这样一种论断:“判断一个政府合法性的办法是看国家雇用了多少警察。警察越少,像瑞典和挪威那样,表明其合法性程度越高。警察越多,像佛朗哥的西班牙等,表明其合法性程度越低。”〔1〕然而,事实真的如罗斯金所说的那样吗?一个国家的警察数量真的能够反映该国政府的合法性吗?下面本文将通过挪威、新加坡、巴基斯坦三国政府的合法性以及警察数量人均比例的比较来论证这一问题。
一、政府合法性及其判断标准
自古以来,不论中外,任何政府的统治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合法性基础之上的,不论这种合法性的来源如何,统治者都会想方设法让自己的统治是“合法的”。那么到底何谓政府合法性,如何判断一国政府是否具有合法性呢?
(一)政府合法性的内涵
政府合法性是政治学、政治哲学、政治社会学领域的一个基本概念,是一个被探讨了几百年的课题。关于如何对其进行定义,由于学界观察问题的角度、分析问题方法以及社会价值规范的不同,时至今日,仍是见仁见智。近代以来,最早从理论上提出合法性概念的让·雅克·卢梭认为由于国家是人们之间相互缔结契约的产物,那么政府及其权力存在的惟一合法性依据只能是源自人民的授予和认同;德国社会科学家马克斯·韦伯在提出政府合法性的三种来源之后,认为政府合法性是人们对享有权威者地位的确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他们对政治系统信任的基础之上,即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们的信任;德国著名批判理论学家哈贝马斯则从价值评判的角度来定义政府合法性,将其理解为一个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而本文开头提到的迈克尔·罗斯金则认为:“合法性是国民对政权的一种感觉——它的统治是正确的,它应当受到普遍的服从。”虽然关于政府合法性的概念在学界尚未形成共识,但是无论是卢梭的“认同论”、韦伯的“信任论”,还是哈贝马斯的“价值论”、罗斯金的“感觉论”,归根结底想要强调的还是国民的认可与接受对于政权稳定的巨大作用。
鉴于政府合法性的概念宽泛、判断标准复杂,直接探讨难度太高,所以本文在基于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将政府合法性的概念化零为整,引入一个具有可操作性概念,认为凡是为本国国民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政府就是合法的政府。换句话说,所谓政府合法性,就是指国民对于本国政府统治的普遍接受和认可的程度。
(二)政府合法性判断标准
既然本文已经将政府合法性定义为本国国民对该国政府统治的接受和认可的程度。那么判断一国政府合法性的标准就是这种接受和认可程度的高低,凡是政府统治的被认可程度高的,其合法性程度就高,反之,其政府的合法性程度就低。
那么什么样的政府更容易为民众所接受和认可呢?由于受到国情、历史渊源、社会价值规范差异的影响,不同国家的人可能会给出不同的答案:欧洲人崇尚自由、亚洲人追求稳定、部分非洲落后国家目前可能更加看重基本生存的维系。然而,通过对前人研究成果的总结以及各国国情的考察,我们发现纵然世界各国政府用于获得本国民众认可和接受的方式即政府合法性的方式各有不同,但归纳起来也都是通过三种渠道:(1)意识形态的影响,即从认知、信仰、价值观等理念方面的影响来获得民众的肯定;(2)形式合法性的影响,即因政治权力的获得与运作符合制度与法律的规范而获得民众认可;(3)政府有效性的影响,即通过政治权利运作取得政绩而获得国民的支持。就政府合法性的这三种获得方式而言,意识形态体现了政治统治主体的性质,它的影响是深层次的,也是最难测量的,而形式与有效性则是显性因素,是可以通过测量和比较来评价其好坏的,所以它们也常被当作政府合法性的评价标准。
二、挪威、新加坡与巴基斯坦的政府合法性的判定
当今世界有两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社会传统、风俗人情、政治体制都各有不同,分别对每一个国家的政府合法性进行判定、对警察数量进行列举是不现实的,所以本文只对足以论证“警察数量不完全是政府合法性晴雨表”的挪威、新加坡和巴基斯坦进行比较分析。
(一)挪威的政府合法性判定
挪威,全称挪威王国,地处欧洲北部,该王国形成于公元9世纪前后,几经沉浮,于19世纪由君主制王国转变为一个君主立宪制王国。由于各种形式的王室传统在挪威已经有1000多年的历史,加上挪威王室“远离奢华、追求简朴”的平民化的亲民作风,使挪威国民对于国王及王室贵族的存在,一直都十分认可和接受,并把王室视为国家荣誉的象征。因此,以国王为元首的国家政府在政治权力的获得和运作形式方面的合法性自然是毋庸置疑的。
虽然挪威一直保留着古老的王室传统,但却是地道的民主社会主义国家,自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就一直保持着持续平稳的发展。据《经济学人》智库组织公布的2012年全球民主数排名,挪威蝉联冠军,再次被公认为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
经济上,挪威是拥有现代化工业的发达国家。在2011年全球人均GDP排名中挪威位居北欧之首、世界第三,跻身欧洲十大经济强国;与此同时,经济的飞速发展并未带来社会收入差距的加大,相反地,挪威保持了极为平等的收入分配格局,2009年,挪威的基尼系数为0.237,几乎是欧洲乃至世界收入分配最为平等的国家。 此外,挪威还是北欧福利国家模式的典型代表,拥有世界上最完备的社会福利体系:公民平均养老金能够达到正常收入的三分之二;非自愿失业的公民可以连续两年领取原工资收入水平62.4%的救济金;所有意外受伤者都可获得免费的住院治疗;小学至大学的教育均由国家免费提供等等。
对照前文所确定的政府合法性的判定标准来评价挪威,那么挪威政府应该是一个具有高度合法性的政府,因为挪威政治清明、民生和谐、社会收入分配平等,无论是在政府运作形式方面,还是在政府有效性方面,挪威政府都受到了该国民众的广泛接受和认可。
(二)新加坡的政府合法性判定
新加坡共和国是一个城市国家,位于马来半岛南端,以发达的经济、稳定的政局、廉洁高效的政府而著称。
新加坡是以华人为主的国家,自独立以来,李光耀等几代领导人都倡导儒家思想,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当然,新加坡并不拘泥于东方文化,还积极弘扬西学,所以新加坡的意识形态是自由民主观念与东方儒家伦理道德相互融合的产物。虽然在新加坡,人民行动党一党独大,政府的意识形态,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社会行动党所设计的,但是新加坡政府或者说是人民行动党,始终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放在意识形态至高无上的地位,并以强制的手段对民众进行灌输。因此,新加坡的意识形态在理念上既有传统文化底蕴,又积极倡导民主自由;即以国家、民众利益为先,又辅以严刑峻法保证实施,所以,纵然新加坡是一个多种族、多宗教、多文化的移民国家,在这样的意识形态的主导下,依然能够保证实现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和社会稳定。国内民众对于这样的意识形态,不得不认同,更加是乐于认同。
在政府绩效方面,自1959年新加坡摆脱英国殖民统治建立新加坡自治邦,1965年脱离马来西亚联邦独立为新加坡共和国以来,新加坡政府励精图治、奋发图强,在一个社会动荡、经济落后、资源不丰的海岛上创造了一个令世界瞩目的新加坡奇迹:奉行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促进了新加坡经济的飞速发展,使新加坡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迅速崛起,成为“亚洲四小龙”之首、全球最富裕的国家之一;经济的发展为政治稳定提供了前提,自独立以来,厉行法治,严刑峻法,除了人民行动党执政初期政局有些许动荡之外,近五十年的时间里,新加坡政治、政局稳定,从未发生过大的政治冲突和流血事件,各族人民和谐相处,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良好,是世界上少有的政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国家;不仅如此,新加坡还是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据监督各国政府腐败行为的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的统计表明,多年来新加坡政府的廉洁程度一直位于世界前五名之内。
在良好的经济与稳定的政治环境下,新加坡公民安其居、乐其业,对政府的认同与接受程度自然也是很高的,所以按照我们的评价标准,新加坡政府也是具有高度合法性的政府。
(三)巴基斯坦政府合法性的判定
巴基斯坦,全称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是南亚仅次于印度的国家。1947年,巴基斯坦从英国统治下的印度分离出来宣布独立,成为英联邦的自治领,1956年,改自治领为共和国,正式定名为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巴基斯坦与新加坡在建国之前有着类似的经历,都是摆脱殖民统治成立共和国,建国时间也相差无几,但它却没有取得新加坡那样长足的发展。自建国以来,巴基斯坦似乎总是处于政治动荡、经济窘困和安全乱局之中。在美国著名杂志《外交政策》评选的《世界上最失败国家排行表》上,巴基斯坦连续几年排列在第9到第15名之间,仅次于非洲一些国家和阿富汗,被视为“最具风险的国家”甚至是“失败国家”。〔2〕
回顾巴基斯坦几十年来的发展,我们发现,首先巴基斯坦政治上始终没有建立起稳定而有效的政治体制,文官政府与军人政府轮流坐庄,几乎每10年就要发生一次政变。据有关调查表明,巴国政府经常陷入这样一个怪圈,军人政府统治期间,政局及社会发展均能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但是由于军政府系政变上台,所以其统治的合法性常常受到抨击;民选政府虽然具有合法性,但因为各种反对势力与利益集团的阻碍,上台之后关注的更多的是党派利益而非国计民生,所以在文官政府统治期间,政局更迭更加频繁。
其次,巴基斯坦经济发展滞后。虽然拥有多元化的经济体系,是世界第25大经济体,但是巴国经济发展速度还是远远落后于世界其他国家,2010—2011财年GDP仅增长2.4%,扣除人口增长因素,发展几乎停滞。〔3〕经济发展的落后带来了一系列衍生问题,如教育投入不足导致的人口文化水平偏低的问题,据统计该国劳动力人口中受教育程度一年以下的占46%,而这样的教育水平是难以满足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对工人技能水平和文化水平的要求的;就就业情况而言,巴国就业率低,失业率高,由于劳动市场的饱和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年轻人与妇女在就业中是主要的弱势全体,为社会稳定增添了隐患;巴国医疗卫生状况很差,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医疗体系和医保制度,民众时常要面临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不仅如此,巴基斯坦还面临着国家安全的内忧外患。对外,巴基斯坦与印度历史积怨很深,由于克什米尔问题,巴印之间曾爆发三次战争,虽然近些年巴印关系有所缓和,但是克什米尔问题不解决,两国国家安全之上就永远悬着一颗定时炸弹。对内,巴基斯坦暴力冲突、恐怖袭击不断,几乎每月都有反政府的示威游行和罢工活动,塔利班组织时常在巴国境内进行针对军方和政府的恐怖袭击,2013年3月29日,巴国西北部城市白沙瓦再次遭遇自杀式恐怖袭击,造成多人死亡和受伤。
政局动荡、经济落后、民生没有保障,还要时刻面临国家以及自身安全的隐忧,生活在这样的国家里,民众对政府的认同度自然是不会高的,所以本文认为相对于前文所介绍的挪威与新加坡而言,巴基斯坦政府的合法性比较差。
三、挪威、新加坡、巴基斯坦的警察数量比较及结论分析
在判定了挪威、新加坡、巴基斯坦三国的政府合法性之后,本文将对三国政府治下的警察数量的人均比进行对比,以此来判断政府合法性与国家警察数量的关系。 下表数据摘自最近维基百科对全球130多个国家警察数量的统计结果:
通过表格内的数据对比我们发现,按照本文先前确定的评价标准,政府合法性相对较低的巴基斯坦每10万人口中约有207名警察,而政府合法性较高的挪威和新加坡警察的人均占有量分别是每10万人有222名和752名警察。照此看来,警察数量的多少似乎并不能反映政府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国家警察数量的人均占有量高并不一定就说明该国政府的合法性就是低的,罗斯金所谓的“判断一个政府合法性的办法是看国家雇用了多少警察”的绝对论断是不成立的。
国民对于政府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决定了该国政府的合法性,合法性低的政府必然要受到反对,而政府为了维系自己的统治,必然动用作为国家暴力机器之一的警察来镇压反对派,所以政府的合法性越低,要雇佣的警察就越多,这个逻辑是说的通的,可是为什么又会出现前文所述的“警察数量并不能反映政府合法性的现象”呢?本文认为主要是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第一,各国政府对社会治安质量的期望值不同,“社会治安质量期望值越高,警察人数的需求量越大,反之亦然。”〔4〕因此一些政府合法性较高并对社会治安质量有较高期望值的国家警察数目自然就要庞大。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立足建立高质量的社会治安环境,并将此定为国策,所以警察数量的配备比例要比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要多,每10万人口中的警察数量达到752人。实践表明,该国之所以能够在取得辉煌经济成就的同时保持了长期的治安稳定,正是得益于这种“在稳定中求发展”的治国方略。
第二,各国政府警察的职责不同。警察的职责与警察人数的需求是成反比例的,警察的职责面越广,警察数量的需求也就越少,反之则需求越多。以挪威为例,挪威警察属于国家警察体制,在全国各地实施警务。挪威市区警察一般只设行政处、普通警务处和刑警处三个机构,只有在较大的城市,才设有交通管理处和外国人管理处以及港口警察等。地区警察不仅负责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还要负责民访,如协助救护和消防部门等工作,与民间救援组织进行合作,参加社会救济和预防犯罪等,必要时还要支援军队。此外,挪威一些普通警察还要兼任机动警察,专门对付骚乱和其他紧急情况。总体来说,挪威警察的职责面是很广的,在能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常常一人身兼数职,所以挪威警察的人均比例也就很小了。
第三,有些国家军警不分,社会治安主要靠军队维持,所以导致一些政府合法性较低的国家,警察数量的人均比例并不巨大。巴基斯坦就是军警不分的典型代表,自建国以来,由于长期受到军人政府统治的影响,军队的主要职能对象不再仅仅是战争,更多的是对社会治安的维系,所以由于军队的僭越,巴基斯坦并不需要大量的警察去维持社会秩序,警察数量自然也就不多。
言而总之,虽然政府合法性是民众对于政府统治的接受与认同程度,虽然警察在打击犯罪、管理社会秩序以维系政府统治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且数量越多这种作用越大,但是由于受到国情、世情、历史、政治体制、治国方略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再加上本文刚刚分析过的三点原因,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纵然警察数量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世界各国政府合法性高低的整体趋势,警察数量与政府合法性之间的关系却不是必然性的,也就是说警察数量并不完全是政府合法性的“晴雨表”。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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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杜冰.巴基斯坦的困境与前景 〔J〕.现代国际关系,2012,(03):25.
〔4〕 熊裕武.影响警力的若干因素分析 〔J〕.政法学刊,1999,(04):19.
〔责任编辑:张平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