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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说是一种崭新的制度。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婚姻法》)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