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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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当今,我们身处科技发达的时代,各种新兴技术、产物层出不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是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彻底融入了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随着深度学习、大数据等技术的迅速发展,部分先进的人工智能可以在某一特定领域从事与人类相同的活动,甚至超越人类,如Google的围棋人工智能AlphaGo,在比赛中可以战胜各种世界顶尖人类选手,这似乎让我们看到强人工智能时代到来的希望,学者开始对于人工智能的民事主体资格展开激烈的讨论。有鉴于此。本文将结合传统私法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对人工智能进行分析。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民事主体资格 传统私法
  一、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主流观点
  现今,国内外的学界对于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问题已展开激烈讨论,甚至有的国家已经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沙特的索菲亚),所以本节将收集整理有关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重要学说,为下文做铺垫。
  (一)主体说。1、电子人格说: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于2016年5月31日发布的《关于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立法建议致欧盟委员会的报案草稿》中含有电子人的相关内容,主要围绕赋予人工智能“电子人格”进行设计,草案亦在几个月后被欧洲议会通过。其中的内容是主张赋予那些精密的自动化机器人特殊的电子人格,目的是为了让其拥有起诉与被起诉的能力,以当事人身份承担法律责任。2、人格拟制说:有学者认为使用拟制技术将人工智能视为传统私法的主体,以此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国外私法实践有相应实例,如美国法院认为Google的无人驾驶汽车的系统可视为“驾驶员”。
  (二)客体说。1、工具说: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是由人类创造出来的产物,其诞生、活动离不开人类的实际操作,是属于人类用来达成某种目标的工具和手段。因此,人工智能不可能动摇主客体论的基础。2、道德能力说:有学者认为,法律与道德具有紧密联系,两者相辅相成,若人工智能要成为传统私法的权利主体,必定先要具备一定的道德。显然,现阶段人工智能不可能有与人类相似的道德观念,所以不能获得民事主体资格。
  (三)小结。支持主体说的学者主要建议赋予人工智能類似于“法人形式”的主体地位,其权利类似与法人组织而非自然人,其目的是使其能够参与诉讼,承担责任;而支持客体说的学者则等多是从自然人相关因素进行论述,认为人工智能不具备人类的某些特质或者人工智能是由人所创,所以不能获取主体资格。笔者认为,从我国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论述,亦可得出人工智能可否获得民事主体资格的结论。
  二、结合我国民事主体构成要件分析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
  (一)名义独立。名义独立是指当事人能够以其之名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与第三人创设、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可以在以其自身的名义从事与人类相仿的行为,如历史上第一个人工智能公民索菲亚,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与人类进行交流与沟通,并能听懂、理解人类的话语,目前各方面还在不断进步中,可见人工智能以独立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实并不是不可能,再沉淀几年,类似索菲亚的机器人或许能进行日常的买卖等民事行为。
  (二)意志独立。意志独立是指当事人遵循自己的意志来从事民事行为。当今,得益于深度学习技术的快速发展,部分先进的人工智能开始具备自我判断、选择的能力,如在文学艺术领域,一些人工智能可以开始摆脱人类的干预自主进行创作,即人类可以决定人工智能的型号、设计,但具体创作过程则是人工智能的对信息的综合整理、判断以及择优选用,最终产生的作品更多是体现人工智能的意志。所以,现阶段只要对先进自主化人工智能开发的方向进行确立,人工智能并可在这一方面进行意志独立的活动。
  (三)财产独立。财产独立是指民事主体必须拥有一个独立且实体的财产。现今,人工智能的确还不能拥有自身的独立财产,但有学者认为为人工智能设立保险基金金库,比如,若自然人或法人使用人工智能产生了利润,则要其对人工智能设立保险,强制保险系统的成本可以从机器人产生的收入中进行减扣。这样,人工智能就有了自己的第一桶金,属于独立实体的财产。
  (四)责任独立。责任独立是指要求民事主体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上文已提到,为人工智能设立保险金库后,其就拥有了独立财产,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而当赋予其类似“法人形式”的民事主体资格后,那么人工智能则能成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亦能够以其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三、关于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的建议
  目前,结合我国民事主体构成要件来看,人工智能似乎可以满足名义独立与意志独立的实质要件,而对于财产独立以及责任独立则有所欠缺,但亦不是无法对此要件进行补充,通过强制投保的方式可以弥补人工智能在这两方面的不足。现今,我们处于科技快速发展的时代,有必要对人工智能的相关立法进行考虑。由立法机关统一立法才能更好地明确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国外已经开始对人工智能的相关方面进行了立法。例如,德国对于人工智能无人驾驶方面颁布了《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英国对此也出台了《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欧盟更是将主要讨论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关于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立法建议致欧盟委员会的报案草稿》变为决议。这些都是实践的经验,值得我国进行参考借鉴,笔者相信,在国家的高度重视下,经历一定时间的沉淀,定能创设一套有效可行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让人工智能以权利主体的身份参与到社会活动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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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黄峻轩(1995年-),男,汉族,广东广州,硕士研究生,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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