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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程序上,管辖权的问题已经解决,但是杨建波提起的行政诉讼,成为投资者索赔路上新的“绊脚石”
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于今年1月份获得法院立案,之后,光大证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应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依法具有关于该案的管辖权,遂驳回光大证券的异议申请。光大证券随后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见附件)裁定驳回光大证券的管辖权异议,乌龙指事件的管辖法院之争终于尘埃落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实质性审理即将开始。
尽管在程序上,管辖权的问题已经解决,但是杨建波提起的行政诉讼,成为投资者索赔新的“绊脚石”,如果该行政诉讼案件中杨建波取得胜诉,则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再有效,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前提亦不复存在,投资者的索赔也将失去最重要的事实依据。
乌龙指拉升股市暴涨
据21世纪网,2013年8月15日,上证指数收于2081点。8月16日,以2075点低开,到上午11点为止,上证指数一直在低位徘徊。
异动发生在11点05分,准确说是11点05分的后半分钟,接近11点06分。在这半分到一分钟内,多只权重股出现瞬间出现巨额买单。
大批权重股瞬间被一两个大单拉升之后,又跟着涌现出大批巨额买单,带动了整个股指和其它股票的上涨,以致多达59只权重股瞬间封涨停。
指数的第一波拉升主要发生在11点05分到11点08分之间,然后出现阶段性的回落。
不少市场参与者,对突如其来的急涨反应过来,意识到拉升背后、或有未知的利好,毫不犹豫的转身大举杀入,11点15分起,上证指数开始第二波拉升,这一次最高摸到2198点,在11点30分收盘时收于2149点。
11点29分,21世纪网从权威渠道获得一条独家消息:“今天上午的A股暴涨,源于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的乌龙指。”接下来,21世纪网又从多个可靠渠道对此条消息进行了求证。
中午11点32分25秒,21世纪网发布新闻《A股暴涨: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乌龙指》。
下午13点,光大证券公告称因重要事项未公告,临时停牌。
14点23分左右,光大证券发布公告,承认套利系统出现问题,公司正在进行相关核查和处置工作。有传闻称光大证券方面,下单230亿,成交72亿,涉及150多只股票。
16点27分左右,中国证监会在下午召开的通气会上表示,“上证综指瞬间上涨5.96%,主要原因是光大证券自营账户大额买入。”“目前上交所和上海证监局正抓紧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的原因展开调查。”
光大证券遭重罚
光大证券在事发当日下午1时即停牌;上交所、中金所、证监会当天收盘后即有公告和表态;随后的周末证监会进一步公布初步调查结果。
2013年8月18日下午,证监会及时通报了初步调查结果。严义明律师称,证监会的表态将光大证券当天的行为分成了两个部分。“在当天上午,光大证券生成的巨量市价委托订单,可以理解为误操作或技术性错误。但下午进行的ETF卖出和卖空股指期货合约,则涉及到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因此,证监会对光大证券正式立案调查,并表示要严肃处理。这样的表态,说明投资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同日下午,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又一次通报了8月16日光大证券交易异常的应急处置和初步核查情况。发言人称,经初步核查,光大证券自营的策略交易系统包含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系统两个部分,存在程序调用错误、额度控制失效等设计缺陷,并被连锁触发,导致生成巨量市价委托订单,直接发送至上交所,累计申报买入234亿元,实际成交72.7亿元。同日,光大证券将18.5亿元股票转化为ETF卖出,并卖空7130手股指期货合约。发言人表示,在核查中尚未发现人为操作差错,但光大证券该项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信息系统管理问题较多。上海证监局已决定先行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暂停相关业务,责成公司整改,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同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光大证券正式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
证监会此后认定这一行为是内幕交易。对光大证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顶格”行政处罚措施,光大证券被罚5.23亿元。同时光大证券相关责任人杨剑波等人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光大乌龙指主角状告证监会
据新京报,光大证券“乌龙指”主角杨剑波因不服证监会对该事件的判罚,今年2月8日将证监会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月18日称,上述诉讼已正式立案。
杨建波的代理律师杨翼飞对证监会处罚提三点质疑。
证监会此前称,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再合理避险。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着手反向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杨翼飞质疑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他说,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出现的错单并不属于内幕信息,而证监会对相关法条的解释是在对冲行为发生后才做出的,违反处罚法定和公开原则;同时公开认定存在错误,光大证券错单交易出现后即被媒体广泛报道,因此不构成内幕信息。
此外,对冲措施属于基于市场中性策略型投资的交易原理进行的常规性必然性操作,内幕知情人不存在牟利的主观目的。
杨建波诉证监会的行政诉讼,看似为杨建波的个人行为,但对维权的投资者而言,却实实在在构成了新的绊脚石,如果该行政诉讼案件中杨建波取得胜诉,则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再有效,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前提亦不复存在,投资者的索赔也将失去最重要的事实依据。 管辖权问题刚解决,行政诉讼接踵而至,投资者维权之路“荆棘丛生”。 随着杨建波起诉证监会的案件4月3日开庭审理,乌龙指事件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法学人士质疑赔偿范围
“乌龙指”事件中到底谁能索赔?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从2013年8月16日事件发生,到2013年11月14日晚间光大证券发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再到12月2日上海法院确认受理首例案件,每一步进展都牵动着投资者的心。
关于“乌龙指”事件中受损投资者如何维权的问题,多位律师同仁都发表过各自的观点,但由于没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大家对“乌龙指”事件的法律性质和索赔范围认识不一,投资者更是一头雾水,学术界和理论界则更是近乎禁声的状态。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认为,界定索赔范围,应以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为准,而不是以《证券法》为限,在《证券法》体系之外,光大证券同样存在明显的侵权责任, 《证券法》第76条第3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监会将光大证券的行为界定为内幕交易,并且内幕交易的时间段为2013年8月16日13:00至14:22分,如果按照证监会认定的事实,从理论上来说,只有在内幕交易时间段内存在反向交易的投资者才具备索赔资格,具体而言,光大证券在内幕交易时间段卖出了50ETF和180ETF以及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那么,就只有同样时间段内买入50ETF 、180ETF、IF1309股指期货合约、IF1312股指期货合约的投资者,方可索赔。
上述索赔范围无疑将很多买入权重股的投资者挡在了门外,这并不是说内幕交易时间段内买入权重股的投资者并未受到侵害,但由于光大证券在内幕交易时间段内并未直接交易权重股,该类投资者的损失并非直接来源于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那么,在现行《证券法》体系下,该类投资者索赔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他还表示, 光大证券是上市公司,“乌龙指”事件也发生在证券市场,但并不是说整个事件中,投资者只能依据《证券法》追究光大证券的责任,事实上,有些投资者还可根据《侵权责任法》追究光大证券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乌龙指”事件中,大盘当日的巨幅波动是由于光大证券的过错造成的,如果投资者的损失与大盘当日波动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则投资者亦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光大证券索赔。
经过我们分析,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之前买入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投资者,其损失与大盘突然间的异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大盘异动是光大证券过错行为造成的,因而,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之前买入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投资者亦可索赔。
对于当日11时05分之后至上午收盘前买入权重股或股指期货的投资者而言,由于大盘当时已经暴涨,投资者损失与其盲目追高(或盲目做空)存在一定关联,并非直接和全部源于光大证券的过错,因此,该部分投资者和光大证券存在混合过错,其损失很难得到全额赔偿。
综上,简而言之,在《证券法》视野下可索赔的投资者范围为:
1.2013年8月16日13:00至14:22分买入50ETF 以及180ETF的投资者;
2.2013年8月16日13:00至14:22分买入IF1309、IF1312的期货投资者(多空均可)。
《侵权责任法》视野下可索赔的投资者范围为:
2013年8月16日上午11:05分之前,持有空头头寸的期货投资者。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依照《侵权责任法》提交的两位投资者的起诉,证明了我们观点已初步得到法院认可,打破了之前“不受理上午交易投资者索赔”的传言。
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于今年1月份获得法院立案,之后,光大证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应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依法具有关于该案的管辖权,遂驳回光大证券的异议申请。光大证券随后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见附件)裁定驳回光大证券的管辖权异议,乌龙指事件的管辖法院之争终于尘埃落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实质性审理即将开始。
尽管在程序上,管辖权的问题已经解决,但是杨建波提起的行政诉讼,成为投资者索赔新的“绊脚石”,如果该行政诉讼案件中杨建波取得胜诉,则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再有效,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前提亦不复存在,投资者的索赔也将失去最重要的事实依据。
乌龙指拉升股市暴涨
据21世纪网,2013年8月15日,上证指数收于2081点。8月16日,以2075点低开,到上午11点为止,上证指数一直在低位徘徊。
异动发生在11点05分,准确说是11点05分的后半分钟,接近11点06分。在这半分到一分钟内,多只权重股出现瞬间出现巨额买单。
大批权重股瞬间被一两个大单拉升之后,又跟着涌现出大批巨额买单,带动了整个股指和其它股票的上涨,以致多达59只权重股瞬间封涨停。
指数的第一波拉升主要发生在11点05分到11点08分之间,然后出现阶段性的回落。
不少市场参与者,对突如其来的急涨反应过来,意识到拉升背后、或有未知的利好,毫不犹豫的转身大举杀入,11点15分起,上证指数开始第二波拉升,这一次最高摸到2198点,在11点30分收盘时收于2149点。
11点29分,21世纪网从权威渠道获得一条独家消息:“今天上午的A股暴涨,源于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的乌龙指。”接下来,21世纪网又从多个可靠渠道对此条消息进行了求证。
中午11点32分25秒,21世纪网发布新闻《A股暴涨: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乌龙指》。
下午13点,光大证券公告称因重要事项未公告,临时停牌。
14点23分左右,光大证券发布公告,承认套利系统出现问题,公司正在进行相关核查和处置工作。有传闻称光大证券方面,下单230亿,成交72亿,涉及150多只股票。
16点27分左右,中国证监会在下午召开的通气会上表示,“上证综指瞬间上涨5.96%,主要原因是光大证券自营账户大额买入。”“目前上交所和上海证监局正抓紧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的原因展开调查。”
光大证券遭重罚
光大证券在事发当日下午1时即停牌;上交所、中金所、证监会当天收盘后即有公告和表态;随后的周末证监会进一步公布初步调查结果。
2013年8月18日下午,证监会及时通报了初步调查结果。严义明律师称,证监会的表态将光大证券当天的行为分成了两个部分。“在当天上午,光大证券生成的巨量市价委托订单,可以理解为误操作或技术性错误。但下午进行的ETF卖出和卖空股指期货合约,则涉及到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因此,证监会对光大证券正式立案调查,并表示要严肃处理。这样的表态,说明投资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同日下午,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又一次通报了8月16日光大证券交易异常的应急处置和初步核查情况。发言人称,经初步核查,光大证券自营的策略交易系统包含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系统两个部分,存在程序调用错误、额度控制失效等设计缺陷,并被连锁触发,导致生成巨量市价委托订单,直接发送至上交所,累计申报买入234亿元,实际成交72.7亿元。同日,光大证券将18.5亿元股票转化为ETF卖出,并卖空7130手股指期货合约。发言人表示,在核查中尚未发现人为操作差错,但光大证券该项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信息系统管理问题较多。上海证监局已决定先行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暂停相关业务,责成公司整改,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同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光大证券正式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
证监会此后认定这一行为是内幕交易。对光大证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顶格”行政处罚措施,光大证券被罚5.23亿元。同时光大证券相关责任人杨剑波等人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光大乌龙指主角状告证监会
据新京报,光大证券“乌龙指”主角杨剑波因不服证监会对该事件的判罚,今年2月8日将证监会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月18日称,上述诉讼已正式立案。
杨建波的代理律师杨翼飞对证监会处罚提三点质疑。
证监会此前称,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再合理避险。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着手反向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杨翼飞质疑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他说,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出现的错单并不属于内幕信息,而证监会对相关法条的解释是在对冲行为发生后才做出的,违反处罚法定和公开原则;同时公开认定存在错误,光大证券错单交易出现后即被媒体广泛报道,因此不构成内幕信息。
此外,对冲措施属于基于市场中性策略型投资的交易原理进行的常规性必然性操作,内幕知情人不存在牟利的主观目的。
杨建波诉证监会的行政诉讼,看似为杨建波的个人行为,但对维权的投资者而言,却实实在在构成了新的绊脚石,如果该行政诉讼案件中杨建波取得胜诉,则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再有效,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前提亦不复存在,投资者的索赔也将失去最重要的事实依据。 管辖权问题刚解决,行政诉讼接踵而至,投资者维权之路“荆棘丛生”。 随着杨建波起诉证监会的案件4月3日开庭审理,乌龙指事件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法学人士质疑赔偿范围
“乌龙指”事件中到底谁能索赔?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从2013年8月16日事件发生,到2013年11月14日晚间光大证券发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再到12月2日上海法院确认受理首例案件,每一步进展都牵动着投资者的心。
关于“乌龙指”事件中受损投资者如何维权的问题,多位律师同仁都发表过各自的观点,但由于没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大家对“乌龙指”事件的法律性质和索赔范围认识不一,投资者更是一头雾水,学术界和理论界则更是近乎禁声的状态。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认为,界定索赔范围,应以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为准,而不是以《证券法》为限,在《证券法》体系之外,光大证券同样存在明显的侵权责任, 《证券法》第76条第3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监会将光大证券的行为界定为内幕交易,并且内幕交易的时间段为2013年8月16日13:00至14:22分,如果按照证监会认定的事实,从理论上来说,只有在内幕交易时间段内存在反向交易的投资者才具备索赔资格,具体而言,光大证券在内幕交易时间段卖出了50ETF和180ETF以及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那么,就只有同样时间段内买入50ETF 、180ETF、IF1309股指期货合约、IF1312股指期货合约的投资者,方可索赔。
上述索赔范围无疑将很多买入权重股的投资者挡在了门外,这并不是说内幕交易时间段内买入权重股的投资者并未受到侵害,但由于光大证券在内幕交易时间段内并未直接交易权重股,该类投资者的损失并非直接来源于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那么,在现行《证券法》体系下,该类投资者索赔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他还表示, 光大证券是上市公司,“乌龙指”事件也发生在证券市场,但并不是说整个事件中,投资者只能依据《证券法》追究光大证券的责任,事实上,有些投资者还可根据《侵权责任法》追究光大证券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乌龙指”事件中,大盘当日的巨幅波动是由于光大证券的过错造成的,如果投资者的损失与大盘当日波动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则投资者亦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光大证券索赔。
经过我们分析,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之前买入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投资者,其损失与大盘突然间的异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大盘异动是光大证券过错行为造成的,因而,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之前买入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投资者亦可索赔。
对于当日11时05分之后至上午收盘前买入权重股或股指期货的投资者而言,由于大盘当时已经暴涨,投资者损失与其盲目追高(或盲目做空)存在一定关联,并非直接和全部源于光大证券的过错,因此,该部分投资者和光大证券存在混合过错,其损失很难得到全额赔偿。
综上,简而言之,在《证券法》视野下可索赔的投资者范围为:
1.2013年8月16日13:00至14:22分买入50ETF 以及180ETF的投资者;
2.2013年8月16日13:00至14:22分买入IF1309、IF1312的期货投资者(多空均可)。
《侵权责任法》视野下可索赔的投资者范围为:
2013年8月16日上午11:05分之前,持有空头头寸的期货投资者。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依照《侵权责任法》提交的两位投资者的起诉,证明了我们观点已初步得到法院认可,打破了之前“不受理上午交易投资者索赔”的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