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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物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和内容,通过实证分析和历史分析方法,对示范合同、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研究.结论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针对物流服务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恰当的名称应为物流服务合同;物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是一体化物流服务,主体应为物流经营人和物流委托人;物流经营人的主要义务应是提供约定的一体化物流服务,物流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应是支付物流服务费用和给出合法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