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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事部1997年公布<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来,在各级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的努力下,通过7年的实践,已形成初具规模、程序规范的人事争议仲裁体系.但仍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如仲裁体系还不够完整,立法层次偏低,受案范围较小等等.因而在事业单位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尤为必要,这样做可以使人事争议在基层得到迅速解决,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创造一个崭新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