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首例“套路贷”案件认定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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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以何为“套路贷”即山西屯留公安机关首例“套路贷”案件认定为线索,对“套路贷”案件的认定及一些案件类型、特点进行了初步的认识。该案虽然已经时隔三年,但是省内仍有部分兄弟市区县政法机关,还是对其中的一些案件性质认定存有疑惑,司法机关在侦查机关中的证据认定上,不敢轻易认同。尽管在此之前已经对其中的一些困惑有所阐释,但是由于篇幅问题未能对侦破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展开更为详进的论述。本文旨在对“套路贷”案件侦破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进行集中阐释、叙述,以消除对“套路贷”案件的认定困惑。
  关键词:“套路贷”;疑惑;困惑;解释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19.052
  1 “套路貸”的立案依据
  一起刑事案件的受案、立案都受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侦查机关在接到受害人的报案后,除按照相关行政法规进行受案登记后就要根据案情的事态严重做进一步的分析研判,判断是否符合刑事立案的标准。从屯留公安机关侦破的首例“套路贷”案件辐射全国范围来看,“套路贷”案件多以民事经济纠纷为幌子,以涉黑性质为保障的涉黑犯罪组织为自己的讨债工具,通过一系列的“软暴力”违法讨债行为,不仅危害社会对受害人也是一种身心摧残。同时2018年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在正式立案之前的调查取证环节,对于受害人(报案人)所说的违法行为要进行调查落实。同时规定指出:对于符合受案标准的,但是超越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于“套路贷”案件往往都是从辖区派出所或者从指挥中心移送而来,通常由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负责侦办,必要时经侦部门也会介入一同作战。刑侦部门根据2020年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接手“套路贷”案件,案件随即进入侦查取证阶段。对于证据的调取、固定、搜集与认定同样受到《刑事诉讼法》中程序规定的制约。为进一步加强“扫黑除恶”的深入打击,最高司法机关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当时打击犯罪的态势日益加强,但是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逐见端倪,“两高两部”于2019年4月9日再次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四个文件,对其中的有关案件性质认定,以及具体的细节认定作了明确说明。这就为公安机关开展“套路贷”案件的打击与侦办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可谓是办案机关的“尚方宝剑”,更好地服务于打击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
  对其中“软暴力”的认识,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暴力一词的认识已经不再陌生,是一种变相的暴力行为。早在1983年、1996年、2000年至2001年和2004年的四次专项行动中,国人已经感受到了党和国家对涉黑犯罪组织的深恶痛绝、重拳出击,极大地挫伤了涉黑犯罪组织的锐气。时隔14年后,党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出台共同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恶势力犯罪。与之前进行过的“打黑除恶”有着质的区别,尽管一字之差但是从打击的力度和范围来看,“扫黑除恶”是新时代党和国家从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立足国家事业长久发展的考虑出发的伟大举措。随着经济社会的飞跃发展,一些折磨受害人的卑鄙犯罪手段比之前的硬性暴力犯罪行为都值得更加关注直到彻底铲除。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案件的模糊认定,有一部分案件由于没有确切的证据和严重的危害后果,在对案件进行初步的调查没有发现一些实质性的进展后,受案机关就草草作结案处理,未能及时移送刑侦部门进行深挖。这样草率结案的行为,不符合扫黑除恶无尽的根本精神,是一种主观臆断的怠慢性推论。一些受案的基层民警也倒出了自己的苦水,一是如今犯罪手段隐蔽受害人不敢声张,加上所里琐事较多需要处理,人手有限的情况下确实一时间没有时间去顾及案件;二是国民的法律意识很强,维权意识有了很大的进步与提升,强调执法的规范与突出,如果过于敏感怀疑与涉黑性质有关担心自己办错案子受到追责。其实这些问题都可以很好地解决,上级主管机关的党委和业务主抓部门要时刻关心和关注基层民警的动态,毕竟是自己的“兵”。这样不仅为基层排忧解难,同样也是对人民的高度负责,还可以避免因为基层办理错案而自己作为上级同样受到处罚。
  可以说屯留公安机关侦破的这起“套路贷”案件不仅在山西本省具有影响力,对于当时刚刚掀起“扫黑除恶”反黑风暴的全国政法机关来讲起了很好的表率作用,开启了打击“套路贷”的雷霆出击。当时还没有《意见》规定的出台,公安机关依据《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深入剖析其中的法理并结合案情,通过受害人的报案记录和询问笔录,走访周围目击群众形成的证人证言。先期以治安类受案立案调查取证,通过后期移交刑侦部门转化为刑事案件进行深挖。对于其中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拿硬要等涉及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展开侦查,通过大量的摸排走访固定证据,召开案情分析研讨会。并结合《指导意见》中有关对涉黑犯罪组织的相关条款进行慎重认定。
  接下来就是对违法嫌疑人进行突击审讯,对有受害人的报案进行内容核查,对搜集到的证据进行质问,查看嫌疑人对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可与否,从中抽丝剥茧。屯留公安机关始终对涉黑案件呈高压严打态势,通过连续奋战数月对“套路贷”案件进行侦查,锁定团伙中相关重要骨干,通过一系列的侦查措施手段,最终破获了轰动当时的全省首例“套路贷”案件。其实当时的法律依据不是那么的具体、明确,这就需要侦查机关既要跟进案情,还要确保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要准确无误。
  在后期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据最新的《意见》规定,深刻领悟其中的精神指导,对于其中的案件性质认定、犯罪后果、程序规范都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总结、学习、培训。对于一些高频率出现的法言法语笔者留意到是侦查人员最为擅长使用的。对有关该词汇的认定就有十二条之多,可见“两高两部”对于这一认定的慎重。对我们常见的一些“类型”表现进行了单独的认定与举例,具体如下。   (1)明确对“软暴力”的定义。
  “软暴力”其实同“套路贷”一样都不是严格的法律词语,最早出现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当时只是对骚扰型犯罪类型予以简单界定,并未对“软暴力”进行详尽的解释说明。此次《意见》中“软暴力”更加成为涉黑犯罪组织的一种手段。是对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手段界定,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手段,但是可以通过该手段达到危害社会的效果。
  (2)明确“软暴力”的表现形式。
  “软暴力”不同于传统的犯罪手段,是一种新形式的涉黑犯罪手段,不仅可以侵害公民个人的法益,还可以危及到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同样受刑法规制。如果单从犯罪形式推定,一时难以认定,还要结合其具体的犯罪后果。所以《意见》就针对“软暴力”作了分门别类的规定,同时附带兜底性条款。这样明确具体的做法就是为了避免出现纷争,同时与刑法分则的相关罪名保持高度一致,对于此类犯罪起到了指导性的说明。
  (3)对“软暴力”作为违法犯罪的手段予以认定。
  “软暴力”尽管是一种新的犯罪手段,但是与传统手段相比所造成的犯罪后果还是相当严重的。“软暴力”的犯罪手段中同样有“两个足以”的认定,该认定不同于抢劫罪的认定。单从法理层面来讲,是一种客观的行为评价。最终能否构成犯罪,还要结合刑法分则相关罪名的认定,只要达到了危害社会符合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就可以将其认定为是一种犯罪手段。
  (4)对“软暴力”进行合理界定。
  “软暴力”的社会危害是涉黑犯罪组织的根本特征,《意见》中的规定也只是对其犯罪范围进行了初步的圈定,同时对于超出一定犯罪范围的其他行为,还要结合司法机关过去以往中办理的相关案件进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刑法分则中所明确列举的严重犯罪行为,对于其组织的认定的主要有四个特征,而“软暴力”就是其中的经济支柱之一,涉黑组织依靠这种“软暴力”进行大肆疯狂的敛财,以此来支撑该组织的经济开销,这也是这种犯罪手段运用于非正常的借贷之中的根本原因。《意见》也列舉了常见的: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一系列通过“软暴力”施行的犯罪行为。
  (5)“软暴力”是涉黑犯罪组织的认定依据。
  一般的犯罪团伙还是依靠“以暴制暴”的传统手段,只有涉黑犯罪组织会采取以暴力、威胁的“软暴力”犯罪手段,所以这种犯罪手段就成为涉黑犯罪组织的认定依据。同时也存在一些认定的困惑,对于一些既不属于刑法分则所列明的也不属于《意见》中规定的,但它却是属于涉黑犯罪组织的其他表现形式,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还不是那么的清晰。只要“软暴力”的行为手段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实质要求,就可以认定“软暴力”是涉黑犯罪组织的一种惯用手段,从而就可以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予以惩罚。
  2 调查取证与犯罪证据搜集
  其实在“套路贷”未出现之前的有关案件中,也出现了类似于“套路贷”中的作案手法,但是那时根本无法以涉黑组织进行打击处理,因为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与认定标准,多数以治安处罚或者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单一独立罪名而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多数的简单案件以行政治安处罚为主,只要没有出现严重后果的持械伤人造成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就不会轻易动用刑法。
  在调查取证环节,对于有受害人提供借款依据等凭证的,要对放贷人予以核实、落实,以调查其是否自愿真实的主观想法为依据,对二者之间的资金账目往来进行整理。对于借款的真实额度要调查清楚,如果出现放贷人与受害人所说数额不一致的就要对其真实性进行调查,重点对二者平时的通讯往来记录(包括扣扣、微信、短信)进行调取。这就需要移动通讯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待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与法律手续后,进行证据调取,不向当事人透露,这是公安机关最为通常的做法,也是确保不偏向某一方的中立调查手段。在实践中,受害人作为弱势一方迫于对方的行为手段不敢声张,报案后感觉有了靠山就借此对公安机关谎报一些借款数额,而对方又拿出了与之数额不一的“借条”,一时间让公安机关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受害人一方表现得很是惊恐怕对方的打击报复,而放贷一方又不承认有高额的借款并有相关凭据作为依据,而且二者的笔录口供也前后不一,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有一定的羁绊。站在法律的角度考虑,调查取证是案件的第一个重要环节,可以对放贷公司的会计账目进行核对,对他们的出纳会计单独询问了解情况。同时对受害人的家属也要做一些必要的思想工作,对受害人说的一些情况特别是借款的额度问题,要认真向其家属落实。通过对双方的实际调查了解,综合性认定案件的性质及相关细节问题。因此行政处罚方面的认定还是较为单一简单的,如果就是简单的高利贷借款纠纷对方也没有造成对方的实际危害后果的,可以通过罚款、拘留予以处罚。
  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职业放贷人与放贷公司如果没有涉黑组织的资助与支撑,他们是很难生存的,连最起码的启动资金都没有,而且在放出款后很难收回,他们必定会使用一些“软暴力”的行为手段进行讨债催债,这就属于涉黑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刑侦部门介入后,会针对其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证据搜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进行技术侦查。一旦启动相关侦查措施也就意味着案件的性质变得更为复杂严重,针对“套路贷”这种以“软暴力”手段为犯罪工具的犯罪行为,在以往的侦查过程中尽管没有针对性的打击处理,但是在《意见》规定出台后成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一是通过侦查手段秘密取证,对证据链的完整性与衔接性要有所把握。对待“软暴力”行为要进行视频监控的锁定与调取,通过专门的“图侦”手段进行证据获取。二是除了《刑事诉讼法》与《意见》及之前的《指导意见》外,还要对涉及的相关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学习培训。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刑民交叉的问题,多数以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软暴力”讨债行为的上演。三是要加大对证人和受害人的保护力度。涉黑性质的犯罪团伙对受害人的报案行为最为厌恶,认为是对方“不讲义气”在先还不起钱了就去“恶人先告状”以此来逃避债务。周围的邻居和目击群众对他们的行为或多或少的有所了解,因此成为证人。所以,要格外留意对二者的保护,以保证其人身安全以及将来的法庭质证。   非法放贷获取高额利润。山西阳城法院对以陈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同期进行公开宣判。陈某纠结杨某某为首要分子,发展原某某、张某某为其集团成员。为获取非法利益,对受害人的财务强拿硬要,并同时伴有多种方式的“软暴力”。后几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6个月至6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
  虚增债务欺诈财物。运城稷山县法院对刘某晨等4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罪一案公开宣判。5年间对被害人文某某以各种非法手段敲诈勒索财物16.3万元,同时该团伙利用赌博骗取他人钱财19.2万元。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相应的罚金。其余被告人也受到了6个月等不同刑期的处罚。
  欺行霸市敲诈勒索。长治潞州区法院对张某亮等14人涉黑团伙进行公开宣判。对欺行霸市、寻衅滋事并围堵村委会的梁氏三兄弟分别被判处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郑某峰(“功夫三”)等8人涉黑团伙分别判处5个月-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这是该市潞洲区成立以来一次性判处的最多涉黑案件,更是突出该地区所取得扫黑除恶的有效“战果”。
  上述三个典型案例,表明山西警方重拳出击打击“黑恶势力”取得丰硕战果,是“套路贷”案件的衍生品。可以发现公诉机关指控与最后人民法院的犯罪认定几乎相吻合,没有出现上诉、抗诉的情形,这与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的调查取证与犯罪证据的搜集上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可以说将证据坐实、落实成为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使命与担当。笔者以为,对“套路贷”案件的“软暴力”认定及种类划分问题已经有了一个清晰而又明确的认识,不仅有《意见》的具体规定还有实务中的大量案例都是很好的证明,但也完全符合刑法分则中第294条的罪名定性问题。
  3 其他有关细节问题的认定
  随着《指导意见》与《意见》的相继出台,都对“涉黑犯罪组织”和“软暴力”行为手段的严格划分进行了界定。依托对原有黑恶势力组织的认定为基础依据,在适用《意见》时还应该以当前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法修正案与司法解释之间的衔接。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高法解释(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推迟一年之后才考虑出台,并且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施行,这其中都涉及“扫黑除恶”的最新奋战成果的展示与凝结,就如何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的相辅相成,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意见规定,真正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于每件此类案件中,对于其中的一些细节认定应当从以下方面考虑。
  3.1 网络营销恶意刷单
  任何涉黑犯罪组织都具备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职业放贷公司只是实施“软暴力”行为手段的一个幌子而已。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其所涉及的网络销售也是存在许多问题,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其问题主要在利用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一些“网络刷单”的虚假宣传的营销方式。对于出现“差评”的还要对评论者进行网络恐吓,对于同意删除差评评论的消费者主动约其会面为诱饵实则见面后对受害人拳打脚踢。因此针对这类型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分开看待。其中涉及销售问题的以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为主,公安机关调查为辅。对于涉及刑事违法犯罪的,则应当以公安机关侦查为主。
  3.2 对于“多次”的认定
  通过之前屯留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搜集到的证据中看到,强调了行为人纠集他人伙同其他嫌疑人“多次”以放贷还款为名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威逼、恐吓,而且在尚不构成犯罪以前曾受到过多次治安类的行政处罚。其中盗窃等也规定了对于“多次”的认定。即两年内有三次盗窃或者敲诈勒索行为的即为多次。“套路贷”必定存在前期多次的讨要等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因此,不仅可以从行为与后果的多次,还可以从受行政处罚多次为依据进行认定。通过查阅最高司法机关对于相关问题的意见批复也是符合其精神要旨的,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3.3 有关“足以使”的界定
  对于三年的“扫黑除恶”从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的“套路贷”案件来看,相当一部分公安机关对于案件性质认定已经做到了准确的定性,在最后的量刑适当方面司法机关存有一定的争议,对其中的“足以使”产生分歧,未全盘吸收采纳认定侦查机关对其的界定及相關事实依据。人民法院本着对《意见》当中规定的领悟精神,对使用威胁、暴力手段行为导致受害人精神崩溃乃至走投无路自杀的犯罪行为,以是否对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心理等造成实际影响为主要认定依据。不能以只要公安机关接到相关报案记录有受害人要跳楼自杀就认为采用了“足以使”受害人的生命受到了严重威胁。避免过于宽泛的对涉黑性质的实质认定,以免造成不当扩大的打击面,违背罪刑法定基本原则。
  (1)不能混淆“软暴力”与有组织犯罪;在众多“套路贷”案件中,多数将只要是有组织的涉黑犯罪团伙,通常则认为会采用“软暴力”的行为手段对受害人进行逼迫还债,这其实是一种错误的混淆认定。有时候仅凭其涉黑团伙对受害人个人实施的讨债,表现出来的这种“组织性”不是那么的明显与清晰,不能轻易将其划分到有组织的犯罪中去,不然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在每起“套路贷”案件中要认真细致梳理其中的案情情节,对于出现使用“软暴力”这样的手段进行的“套路贷”行为,对其中涉及的有组织犯罪要严格、慎重认定,要综合全案及团伙所犯的全部罪行去看待,不能一味全盘认定,要做到法制与法治的融合性一体化认定。
  (2)涉黑不是“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要严格识别该类犯罪的本质特征,但这绝不意味着只要实施了“软暴力”型的“套路贷”就是黑恶势力,“软暴力”只是其犯罪行为的一种手段。《指导意见》和《意见》并没有将涉黑组织作为一种前置性的认定基础与处罚依据,旨在强调该犯罪组织使用“软暴力”行为手段对社会的严重危害程度。否则对于“软暴力”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阻力与障碍,加大认定的难度。不能只要涉及“软暴力”就认为其是涉黑犯罪组织,不然在大前提大法律依据中就很难得到肯定,先认定其为涉黑的犯罪组织,再认定其组织中存在“软暴力”这样的违法犯罪手段,势必加大了案件性质的认定难度与案件的侦破难度。   关于其中“保护伞”的问题;早在前几次的“打黑除恶”中就发现了该问题,随着“扫黑除恶”的持续推进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也暴露出来,因此党中央花大力气整顿,并且对于其中的“贪污腐败”问题会同纪委监委部门一并查处,“老虎苍蝇一起打”,净化整治空间环境。透过几起典型的“扫黑除恶”中存在的保护伞问题加以说明:
  (1)河南洛宁县兴华镇董寺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狄治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经查明:十年间(1997-2017)该组织依仗家族势力,长期干扰和把持基层选举;在村中横行霸道无恶不作;对于村中的事务管理也随意插手;对于村小学的教育资源也不放过,干扰正常的课堂教学;随意设置路障收取“过路费”;对于来村投资建厂的开发商也肆意敲诈;本案共涉及56名党员干部,最终都受到了党纪、政纪、法纪的严肃处理。
  (2)湖南省综治办原主任周符波等人充当涉黑组织“保护伞”问题。涉黑犯罪团伙首要分子文烈宏等因涉案多次找到周符波请求关照(二人因开设赌场结识)。违规向办案机关下达暂缓侦查命令,最终迫使办案机关作出撤案决定。同时单大勇(办案机关的一把手)多次向该犯罪团伙通风报信,从中收取巨额行贿款项。直到二人东窗事发,才被迫收手,作为涉黑涉恶组织的“保护伞”完全丧失党性与作为共产党人的信仰。最终受到了司法机关的严肃处理,可见涉黑组织的魔爪已经无处不在。
  (3)广东惠州部分公安民警充当涉黑组织“保护伞”问题。2009年该市形成以严少亮、张伟良为首的涉黑犯罪组织,十多年来无恶不作,当地群众苦不堪言。本该严肃查处一网打尽,但是却沦为了犯罪组织的“保护伞”,涉案民警多达21人。其中张伟良(该市刑警队长)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打开方便之门,是最大的“保护伞”。同时纪委监委在查办该案时还发现其余警种的相关负责人也多次为该犯罪组织违规办理各种行政审批业务,使其疯狂敛财并且从中获得好处。
  上述三起典型曝光案例,涉及面之广教训惨痛值得我们反思深刻,党的十八大开始就没有放松对贪腐的打击,全国纪委监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部署安排,把扫黑与反腐完美结合起来,及时查处一些影响恶劣的案件,强化执纪监督与行政问责,坚决查处基层贪腐与内部保护伞问题,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到底。
  在“保护伞”的问题上全国政法队伍要自查自纠,教育整顿试点工作无论是否结束都要高标准、严要求,针对“保护伞”问题要“打伞破网”。“打伞”就是要打掉涉黑组织苦苦寻觅的政法堡垒,彻底摧毁政法队伍中存在的敌人堡垒。“破网”就是像一把利刃一样划破其已经经营多年的关系网,一个个沦为保护伞的个体,逐个击破就是对这层保护网的最大杀伤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所以在“打伞破网”的问题上,我们始终坚持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露头就打。
  惩治“保护伞”问题,是此次行动中的打击重点,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对贪腐惩治的力度和决心。全国各级机关已经充分认识到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要积极落实一把手主抓责任,对于基层党组织更是要起到压舱石的作用,因为这些小的苍蝇就是从腐蚀基层政权开始的。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怠慢问题,都要严格按照党的纪律章程和新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严肃追责,只有绝不姑息才能对得起人民群众对政法队伍的信任与工作的支持。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治行动以来,全国各级机关坚决服从上级安排部署,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及“保护伞”突出问题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对其中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出现的以“软暴力”行为进行的“套路贷”要加大处罚力度,真正做到“打伞破网”与“打财断血”的彻底清网与收网。同时对于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基层站所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要严格约束、规范其履职行为,积极投入配合“扫黑除恶”的打击“套路贷”的“软暴力”当中去。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要加大涉黑案件中的“软暴力”“套路贷”案件的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又一批的涉黑犯罪案件,同时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积案也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取得重大进展,通过2019年4月以来揭露出来的云南“孙小果案”与“杜少平案”等一批典型案例。都有在发现和查处过程中存在不敢管、不愿管、不想管等消极懈怠的案件處理问题,对于其中存在的“四风”问题在此次督办中也一并得到了彻底解决。
  对于此类型案件,应当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于群众的举报要及时落实,公安司法机关在对待深挖问题线索上要齐发力,大数据时代下的信息共享模式,对于专项督导督办案件要花大力气下大功夫侦办,持续稳步推进专项整治斗争行动,对其中所涉及的其他细节问题要留心与观察,发现问题及时落实解决。要推动以案释法,对于其中以“软暴力”为手段的“套路贷”典型案例,对这其中出现的问题漏洞,要及时查漏补缺,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意识继续传达给每一位党员干部,通过“套路贷”案件的查处,真正建立一支忠诚于党、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人民的高素质专业政法队伍。
  4 “套路贷”案件同案不同判问题
  自全国首例“套路贷”案件发生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在最终的量刑上存有一定的差别,造成这样的审判差异与司法机关对犯罪数额的认定程度不一有关。“套路贷”案件多以高利贷为开端发生,从受害人借钱的那一刻就天真地认为就是合同或者口头约定的高利息为准,只要尽快还清就不用再承担如此高额的利息,殊不知是掉入一个早已设计好的圈套当中。
  2020年7月29日,重庆石柱县警方破获一起“套路贷”网络诈骗案件,抓获嫌疑人22人,涉案金额130余万元。该团伙通过“云闪贷”等手机APP平台非法放贷,实质上就是典型的诈骗犯罪。用户在借款过程中,不会收到任何借款的相关说明。对被害人放款后扣除45%作为“砍头息”,剩余的才是受害人真正借到的。待还款日一到就逼迫受害人偿还高额利息,同时采用非法的“软暴力”手段,以此逼迫贷款人就范。由于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当中,因此还有待于后续的审判工作。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对于涉案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案件通常会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如果有一定的从宽情节量刑也基本在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同时也注意到,上海市二中院全国首例判决,三被告因诈骗被判无期。该犯罪团伙是典型的“套路贷”,以“软暴力”手段逼迫受害人签订不平等的字据,72名被害人损失3200万元。作为全国“套路贷”的首例判决,同时也彰显出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对“套路贷”案件打击的勇气和决心。
  上海某法院严惩“套路贷”,5名主犯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该团伙中涉及的其他犯罪也一并进行了判决。值得关注的是在判决中出现了抢劫罪也一并予以惩罚。尽管涉案的金额与上述一起案件相比相差甚远,但却是上海法院首次以抢劫罪等三项罪名严惩涉“套路贷”犯罪的判决先例。
  北京首例网络“软暴力”涉黑犯罪集团,成立催债公司后以非法手段等“软暴力”方式,被害人达700余人,其生活工作学习都受到了巨大的影响。4名被告人采用“软暴力”的手段,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赵、郭两人系该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承担更重的罪行。
  上海北京两地的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套路贷”方面可谓是走在了全国打击的最前沿,不仅经济发达,法治进步也趋于前列,也是“扫黑除恶”中的典范。通过对上述三则案例的分析,之所以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的司法实践中。
  4.1 涉案金额的大小问题
  无论从《刑法》还是办理欺诈勒索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问题的若干解释中,都可以看到有关数额较大、巨大及特别巨大的字样出现其中。这给司法机关在最后的案件审理中对涉案金额的认定提供了具体、详细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反映出案件性质的严重性。这种高额利息的产生实务当中一般分为三种:一是以高利贷为诱饵,对本息进行利滚利,最后使受害人无法偿还高额的本息;二是以“砍头息”为手段,先期对所借本金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本金进行扣下,将剩下的本金借与受害人,但是所计算的利息以之前约定的全部本金进行累积计算,这就加重了受害人的还款负担;三是以抵押类型同时低出银行利息的诱人借贷模式引诱受害人上当,一旦受害人无法按时按期归还借款,那么之前所抵押的财产就会被嫌疑人“充公”,同时威胁受害人对之前的借款在规定的时间必须如数归还,否则对其家人不利的威胁。可以说这三种方式都会以一定的借款数额为基点,最后制造出一个庞大的还款数字额度,导致受害人根本无法偿还高额的借款。由于是团伙型的放贷,受害人数众多,那么所涉及的借款额度往往很大。所以在最后的量刑环节上,法院通常会把涉案的额度作为量刑的主要依据。通过前述上海二中院所判处的被告人无期徒刑就可以看出涉案金额的大小问题,它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4.2 社会危害程度的轻重
  作为刑事案件处罚的另一依据就是这类型案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性有多大,换句话说就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轻重问题。拿上海二中院宣判的72名受害人,涉及金额3200万的“套路贷”来讲,对于社会必定造成严重的危害性。在这其中有不少受害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一点不比暴力犯罪这类严重刑事案件轻。对于以“空手套白狼”型的放贷方式,在受害人的房屋等不动产财产被霸占后,还会逼迫受害人走上绝路,通过对其家人的威胁、恐吓、绑架等行为迫使受害人在短期内还款。面对这样的犯罪行为,受害人往往敢怒不敢言,由于害怕家人受到人身伤害的威胁,走投无路只好在写下巨额借条后,其本人和家人才能暂时免受人身威胁与伤害。但是这样的好景不长,在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对受害人再次进行人身威胁,“于欢案”案中就有类似情节的上演。人在面对无能为力的事情上会显得绝望,往往走向极端。就这样,案件当中的受害人为不在连累家人,也不敢报案,因為自己空口无凭,多数以民间高利贷经济纠纷为由建议到人民法院自诉解决。最终导致受害人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其家人也承受着巨大的悲痛。
  4.3 挂牌督办案件
  在全国扫黑办被明确为本年度督办类案件后,中央政法委、两高和公安部高层都会过问此案,这给案件的审理法院和主审法官都会在无形之中产生一种较大的压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都会一表自己的决心。因此,经过与一些办案的员额法官进行交谈后发现,都是一些冠冕堂皇之话,但是在坐上审判席之后,头顶上方悬挂庄严的国徽时,很难排除人为的主观臆断。虽然领导干部不在干预司法案件的审判工作,但是出于业务需要,还是会组织业务骨干召开审委会或者专题研讨会,就督办案件的审理以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和最终的量刑提出一些指示性的要求。案件的主审法官在听完院领导的指示后,在案件审理进入最后审判时都会以一种“不重判、严审,就无法向院领导交差的心理在作祟”,所以在最后的量刑上也会出现一些偏差。笔者认为,多年来的审判陋习虽然在实行员额制和不得干预司法审判相关规定的出台,但是需要一个时间的缓冲,慢慢冲淡那种上命下从的传统思想。从实践来看,一般挂牌督办类案件涉及范围之广、犯罪类型之多、受害者人数较多或已伤亡残废,因此这类型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都会比之前的普通案件判的稍重一些。此外,再加上民众对“软暴力”型的“套路贷”案件深恶痛绝,表现出极强的社会正义感,也会请求司法机关严判。诸多因素融合在一起就在不知不觉中加重了对该类案件的审判,但是仍在罪刑相一致的处罚范围之内。
  4.4 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认定
  在新的解释未出台之前还是按照之前的旧规予以立案。同时以2019年8月20日为分界线,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的四倍予以保护。因此对于一些涉及案情重大、参与人数众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及受害人数较多的软暴力“套路贷”刑事案件它的审理时间会有所延长,导致部分那件在对于双方约定的利率问题上就会产生分歧,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受到各方的压力会不由自主的以新规定审理即“从旧兼从轻”。由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月20日会进行一次公布,认定的利率就会忽高忽低不是那么的稳定。案件一方的原告或者受害人认定的利率低于36%就会同时减轻双方的还款压力与判刑轻重,尽管最高法有时间界限的规定,但是在涉及刑事案件像“套路贷”这样的案件,就应该以当时双方约定的利率从重处罚。认定当时的利率是一种案件事实的真实存在但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可以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与犯罪后果予以酌情处罚。放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无疑会减轻原告的还款压力,但是被告的利益就会受损,这有违公平主义原则之嫌。实务当中有一个不成文的惯例就是在新的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出台之前,通常会将案件予以搁置,待新规出台之后再进行审理。其实这是一个有利于刑事被告与民事原告的通用做法,而且每次新规的出台都会按照最新的规定来认定和审理,时间一长“公检法”三机关会成为一种不言而喻的默契办案流程。因此,“同案不同判”成为一个客观存在的现象,所以还是应当在新规与旧规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的契机点以此来解决其中的存在问题。   综上所述,这种自发的双方之间都认可的民间借贷,方便了人民群众之间的资金往来与快捷方便,同时不会对民营企业之间的正常借贷造成影响。最高法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的及时出台受到民众的一致肯定。该规定实施6年来,改革进程不断加快,因此通过积极的调研走访,最终在2018年8月又出台民间借贷案件的妥善审理规定。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使用的法律依据不同,所以在最后的案件审判结果上出现了一些偏差,现在看来是正常的“法律误差”。
  自2020年1月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全球市场经济,我国也不例外。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最高法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从积极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与统筹经济尽快复苏发展角度出发,为市场经济增添更多活力,保持社会经济秩序平稳运行,推动企业融资速度更加快捷方便,并结合新的《民法典》,对2015年的民间借贷规定进行了相关的修改与完善,所以从修法的出发点上还是符合新时代的立法精神的。
  其实无论最高法怎么修改作为案件审理认定依据的借贷规定,都不能违背客观事实,不能简单要求司法机关对所有类似的“套路贷”案件做到同案同判,出现一些同案不同判的案例由于政策及规定的变化可以作为特殊案例理解。加之一些不同的案件所涉及的金额、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都不一样。法律不强人所难,我们应该允许一定范围的“审判误差”的出现。当然,在相同的“套路贷”案件中,司法机关在宣判时就要特别慎重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上诉影响执行效率。可以适当参考兄弟法院在同样案件中的审判量刑结果,尽可能在一定基数相同背景下的同案同判,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
  5 结语
  行文至此,通过对屯留公安机关破获的该省首例“套路贷”案件在案件性质认定中出现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了集中解惑,尽管“套路贷”和“软暴力”一词都不是法定的规范用语,但是从法理角度来说,这两个词汇属于法律的边缘,但是,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通过此文旨在想打消实践中司法机关在一些细节问题上的疑惑,不能因为过于对嫌疑人人权保障与错案终生追责就在案件性质认定和量刑审判中显得畏首畏尾。同样也不能急于破案立功受奖为完成上级交代的“重任”就过分敏感,把控不好就会出现司法不公现象,这种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渎职失职行为也是所不允许的,要坚决予以杜绝。因此,在原本就有的一些谜团重新拨开云雾见天日之时,就应该更加谨慎对待。追求天下太平、社會风清气正是法律人共同的理想与心愿。三年的专项行动已经结束,全民脱贫攻坚战也已顺利完成,但是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与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打击力度不会因此而结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平稳有序运营,要更多地为我们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氛围,就必须敢于向“软暴力”这类“套路贷”亮剑,不断完善健全现有体制下刑民交叉案件的侦办与审理,使“套路贷”没有生存土壤,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百年华诞。
  参考文献
  [1]吴睿鸫.整治校园“套路贷”要关上“旁门左道”[J].中国消费者报,2020,(11).
  [2]王子夷.“套路贷”犯罪案件侦查取证的困境与出路[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9).
  [3]陈斌.“套路贷”案件定性评析[J].中国检察官,2020,(8).
  [4]李沐一.“套路贷”的罪数认定及量刑[J].现代营销(经营版),2020,(11).
  [5]严慧洁.“套路贷”犯罪行为模式与罪数研究[J].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20,(10).
  [6]刘玉杨:“套路贷”中涉黑因素探究及其惩治对策[J].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10).
  [7]彭文华.“套路贷”犯罪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研究[J].法学家,2020,(9).
  [8]邓毅丞.“套路贷”的法教义学检视:以财产犯罪的认定为中心[J].法学家,2020,(9).
  [9]金鑫,邓家忠.公安机关视角下打击治理“套路贷”犯罪研究[J].森林公安,2020,(8).
  [10] [扫黑除恶]严查保护伞!这五起典型案例被曝光[OL].搜狐网,2018-10-16/2020-07-29.
  [11] 北京首例网络“软暴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OL].普法频道网,2020-07-30.
  作者简介:郭恩泽(1993-),男,汉族,山西长治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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