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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去年新修订的GB2721-2003《食盐卫生标准》和GB5461—2000《食用盐》存在多处互相矛盾的规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分别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卫生部提出修改意见,于2004年7月21日经国标委批准,并于批准之日起实施。近日中国盐业协会已将此修改单转发给各省,希望能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