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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作品不但要以能够复制的形式存在,而且必须是以一种能够被他人感知的外在表达的形式存在。而魔术的可版权性存在悖论:魔术由观众无法感知的隐藏技巧和可感知的外在表达共同构成,其中隐藏于内的技巧是魔术的核心动作和关键环节,却并非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客体;而表达于外的动作、舞蹈等即使具有独创性也不足以体现出与舞蹈等作品形式得以区分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魔术作品不应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