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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集体私分公共财物的现象日趋严重并且十分普遍,使国家、集体财物受到严重的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大。原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本罪,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感到十分刺手。本文针对这一现状,阐述了本罪名出自199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第1款;并对本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加以深入的探讨;最后,又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