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宪政经济学的发展,用税监督的“规则之治”再度引起法学界的关注。然而.对税法学的用税监督权的法理考察仍暂付阙如。针对具有私人物品特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而征收的“专款专用税”反映了直接的成本和收益关系,使纳税人或其代表能够比较每一项活动而不是包含着多种成分预算的成本和收益,从而在政府和纳税人之间形成更为明确的税收契约关系,充分体现协调预期和传递信号的功能,以更有效地稳定纳税人对其所缴纳税款的预期;在政府违约使用税款的时侯,纳税人可以根据违约追责机制,通过司法手段行使其用税监督权,更好地监督政府对相应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