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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近年来对化肥标识的检验判定,根据GB18382-
2001的要求,列举了市场流通领域化肥外包装标识的几种常见不合格、不规范实例,同时也呼吁质量监督部门加大查处力度,确保化肥包装标识的规范、科学、严格管理,真正做到维护农民的利益。
关键词:化肥标识包装
近几年,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通过参与省、市各工商系统、质监系统对肥料市场的委托检验和接待肥料使用者的投诉过程中发现,许多生产厂家肥料的外包装标识不规范,存在直接和间接影响肥料使用者的误导行为,更严重的影响了使用者当年的收成,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对于肥料的外包装标识,我国从2001年起就有明确的内容和要求,现行有效的标准为GB18382-2001,它对目前生产和销售的肥料的包装标识提供了规范性的要求。
肥料是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物料。现在市场上销售的肥料大体为单一肥料(氮肥、磷肥或钾肥的通称)和含有大量元素(对氮、磷、钾的通称)的复混(合)肥料、掺混肥料和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
肥料的标识内容应包括:
①肥料名称及商标。
②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配合式按N-P2O5-K2O(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复混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注“0”表示肥料中不含该元素)。总养分的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
③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④其它添加物含量,若加入其它添加物,可标明其它添加物,且应分别标明各添加物含量及总含量。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
⑤生产许可证编号。
⑥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⑦生产日期或批号。
⑧肥料标准。
⑨警示说明。
⑩其它。
通过几年来肥料市场的检验工作,现总结为肥料的外包装标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肥料的名称,有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全元素×××肥王”、“免追×××肥料”。
②标注的主要养分含量与实物质量不相符。经检验后,有些肥料的主要养分与标注的养分含量相差太远。
③标注的主要养分含量与添加的中量元素、微量元素相加。变相加大了主要养分的含量,混淆了主、次元素,使肥料使用者误认为主要养分含量高,质量好,欺骗了消费者。企业也获得了极大限度的不良利益。如抽取的一肥料样品,该样品产品名称为含锌氮肥(新型尿素),标注的总养分含量为含N-Zn.SO3≥46.3%。经检验,该样品氮(N)含量仅为28.9%。
④标注的产品名称和肥料标准不符。如产品名称:磷酸二铵(生物有机)标注总养分为无机粒:氮:18,磷:46,总养分≥64%,有机粒(黑)有机质≥20%,黄腐酸≥15%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磷酸二铵现行有效的标准为GB10205-2009,该企业标准规定的检验是按有机粒和无机粒分别检验,而产品的组成是按有机粒和无机粒1:1配比,检验结果可想而知。经检验该样品总养分为40.0%,氮(N)含量为17.0%,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为23.0%,这一指标实际检验结果仅占产品标注的有效五氧化二磷的一半。施肥者使用后将对作物造成减产甚至绝收。建议国家有关执法部门对农资产品主观故意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作法来坑农、害农行为应予以严惩。
⑤应标注警示语的肥料不标注。“含氯”肥料应予以标注,且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有“含氯(高氯)”或“含缩二脲”等可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肥料,应有警示语、使用说明、使用方法、适宜作物和不适宜作物、建议使用量等,这样才可保证施肥者正确使用,避免对作物造成因选肥不当而引起的伤害。
⑥包装容器上标有缓控释字样或标称缓控释掺混肥料时,未同时标注执行的缓控释肥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带有这种肥料包装标识的现象非常普遍。随着肥料加工工艺的改变和提高,缓控释技术可以更好地促进作物对有效态养分的缓慢吸收,可较大限度的充分发挥肥料的养分作用,减少养分损失的优越性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正是基于此,有些生产肥料的厂家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随意标注“缓控释”字样,以此为噱头增加卖点,这种行为明显的带有欺骗性。因此,在标注“缓控释”肥料的包装标识上应规范厂家的行为,同时向经销者、施肥者也大力宣传、讲解,提高鉴别能力,使按此技术生产的肥料能真正地得到市场的认同,不再鱼目混珠。
以上几点,是在肥料外包装标识上常见的不规范的地方。随着肥料加工工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作物使用范围的逐渐扩大,肥料品种的不断细化和增加,肥料外标识的内容也会有所变化。清晰明了,一目了然,外标识内容和内在质量同步,这才是消费者衷心希望看到的。
参考文献:
[1]刘工.化肥包装也要创新改进[J].中国包装,2006(06).
[2]条山石.化肥包装有待改进[N].中华合作时报,2007-01-18 (B03).
[3]陆泉.国产化肥包装亟待改进[N].中国乡镇企业报,2001-06-
05(002).
2001的要求,列举了市场流通领域化肥外包装标识的几种常见不合格、不规范实例,同时也呼吁质量监督部门加大查处力度,确保化肥包装标识的规范、科学、严格管理,真正做到维护农民的利益。
关键词:化肥标识包装
近几年,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通过参与省、市各工商系统、质监系统对肥料市场的委托检验和接待肥料使用者的投诉过程中发现,许多生产厂家肥料的外包装标识不规范,存在直接和间接影响肥料使用者的误导行为,更严重的影响了使用者当年的收成,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对于肥料的外包装标识,我国从2001年起就有明确的内容和要求,现行有效的标准为GB18382-2001,它对目前生产和销售的肥料的包装标识提供了规范性的要求。
肥料是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物料。现在市场上销售的肥料大体为单一肥料(氮肥、磷肥或钾肥的通称)和含有大量元素(对氮、磷、钾的通称)的复混(合)肥料、掺混肥料和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
肥料的标识内容应包括:
①肥料名称及商标。
②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配合式按N-P2O5-K2O(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复混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注“0”表示肥料中不含该元素)。总养分的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
③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④其它添加物含量,若加入其它添加物,可标明其它添加物,且应分别标明各添加物含量及总含量。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
⑤生产许可证编号。
⑥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⑦生产日期或批号。
⑧肥料标准。
⑨警示说明。
⑩其它。
通过几年来肥料市场的检验工作,现总结为肥料的外包装标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肥料的名称,有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全元素×××肥王”、“免追×××肥料”。
②标注的主要养分含量与实物质量不相符。经检验后,有些肥料的主要养分与标注的养分含量相差太远。
③标注的主要养分含量与添加的中量元素、微量元素相加。变相加大了主要养分的含量,混淆了主、次元素,使肥料使用者误认为主要养分含量高,质量好,欺骗了消费者。企业也获得了极大限度的不良利益。如抽取的一肥料样品,该样品产品名称为含锌氮肥(新型尿素),标注的总养分含量为含N-Zn.SO3≥46.3%。经检验,该样品氮(N)含量仅为28.9%。
④标注的产品名称和肥料标准不符。如产品名称:磷酸二铵(生物有机)标注总养分为无机粒:氮:18,磷:46,总养分≥64%,有机粒(黑)有机质≥20%,黄腐酸≥15%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磷酸二铵现行有效的标准为GB10205-2009,该企业标准规定的检验是按有机粒和无机粒分别检验,而产品的组成是按有机粒和无机粒1:1配比,检验结果可想而知。经检验该样品总养分为40.0%,氮(N)含量为17.0%,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为23.0%,这一指标实际检验结果仅占产品标注的有效五氧化二磷的一半。施肥者使用后将对作物造成减产甚至绝收。建议国家有关执法部门对农资产品主观故意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作法来坑农、害农行为应予以严惩。
⑤应标注警示语的肥料不标注。“含氯”肥料应予以标注,且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有“含氯(高氯)”或“含缩二脲”等可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肥料,应有警示语、使用说明、使用方法、适宜作物和不适宜作物、建议使用量等,这样才可保证施肥者正确使用,避免对作物造成因选肥不当而引起的伤害。
⑥包装容器上标有缓控释字样或标称缓控释掺混肥料时,未同时标注执行的缓控释肥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带有这种肥料包装标识的现象非常普遍。随着肥料加工工艺的改变和提高,缓控释技术可以更好地促进作物对有效态养分的缓慢吸收,可较大限度的充分发挥肥料的养分作用,减少养分损失的优越性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正是基于此,有些生产肥料的厂家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随意标注“缓控释”字样,以此为噱头增加卖点,这种行为明显的带有欺骗性。因此,在标注“缓控释”肥料的包装标识上应规范厂家的行为,同时向经销者、施肥者也大力宣传、讲解,提高鉴别能力,使按此技术生产的肥料能真正地得到市场的认同,不再鱼目混珠。
以上几点,是在肥料外包装标识上常见的不规范的地方。随着肥料加工工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作物使用范围的逐渐扩大,肥料品种的不断细化和增加,肥料外标识的内容也会有所变化。清晰明了,一目了然,外标识内容和内在质量同步,这才是消费者衷心希望看到的。
参考文献:
[1]刘工.化肥包装也要创新改进[J].中国包装,2006(06).
[2]条山石.化肥包装有待改进[N].中华合作时报,2007-01-18 (B03).
[3]陆泉.国产化肥包装亟待改进[N].中国乡镇企业报,2001-06-
0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