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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实施我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寄宿制工程")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严格执行建设计划,保证寄宿制工程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