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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環境问题具有显著的全球化特征。目前民族国家和国际组织对環境问题的解决都关涉到環境正义。西方发达国家站在其自身利益的立场,提出荒野保护和救生艇等理论方案。由于其主张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以罗尔斯正史论为基础的環境正义原则为全球化时代環境权益的分配提供了基本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全球化;環境正义;第三世界视野;正义原则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65(2011)04-0015-07
虽然全球经济、政治一体化的浪潮给世界各地区带来了各种显见的利益,但在享受全球化好处的同时,各国政府和人民也不得不面对全球化带来的问题,環境危机就是一个人类不得不共同面对的严峻挑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全球化浪潮的推进,全球范围内的環境问题日益严重,且其破坏性后果的分布呈现出越来越显著的不均衡性,環境正义问题因此逐渐受到重视。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的第二次環境保护运动的绿色浪潮,其焦点之一就是全球化时代的環境正义。正如国际環境伦理学会主席Dale Jamieson教授所指出的那样,“正义在概念上和历史上都是環境主义的核心”。一、環境运动与国际環境正义
環境问题具有显著的全球化特征,如臭氧层过度耗用,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诱发的全球气候变化,热带雨林等自然资源的减少带来的全球生态退化、生物多样性遭破坏,公害污染等。…目前已经有证据显示,鸟类等迁移性生物在偏远地区可能是传输污染的关键途径之一。还有一些已显露端倪但尚未受到充分关注的環境问题,如极地環境的破坏、航天活动产生的太空垃圾对空间環境的破坏等。由于污染物的分布不一定都集中在污染源附近,有可能会传输到千里之外,因此,污染的制造者并不一定会直接受到其影响,其他或偏远地区的人们和自然環境,反而很可能成为污染的受害者。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加和全球環境污染的加剧,这种国际间的環境污染的转移和污染后果分布的严重不均衡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其中所涉及的環境正义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環境正义”也被称之为“生态正义”,劳尔和格里森首先明确区分了二者的区别:環境正义指向的是人与人之间在環境问题上的分配正义,而生态正义则是指人类对其余自然界的正义。从環境正义运动的历史可以看到,環境正义主要关注的是環境恶物(environmental bads)和環境善物(environmental goods)的分配问题。美国学者彼德•温泽(Peter Wenz)曾指出,環境正义关注的是“负担和利益在受相关環境政策和行为之影响的各方之间的分配,包括環境保护的负担在社会中的穷人和富人之间的分配,以及自然资源在富国和穷国之间的分配”。由此可见,環境正义的核心应该是人际環境正义,全球化时代的環境正义应该主要围绕着不同国家、种族和共同体之间对環境资源利用权益的公正分享,以及環境后果在不同人类成员之间的合理分担。这不仅因为当代人之间的关系影响着他们对自然的行为和后果,而且,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和政策也直接影响着后代人環境利益的分配格局。
对環境正义问题的关注始于美国国内的環境运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开始兴起公众性環境运动,但人们发现,无论生态環境破坏的恶果还是生态環境治理的各种措施,几乎都首先影响到社会中的弱势与少数种族群体,環境运动关注的议题随从最初荒野自然的保护逐渐转移到環境正义。面对有毒废弃物的堆置、填埋、焚烧以及污染企业严重不成比例地靠近少数民族和穷人居住地的情况,人们开始发起“不要在我家后院”的抗议运动。80年代之后,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環境负担在全球范围内的分配也是不成比例的。发达国家利用各种既有优势,不仅较多地分享了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而且通过产业转移、在发展中国家寻找有毒废弃物填埋场等方式,使发展中国家承受了较多地環境负担,因而環境保护第二次浪潮的主题转向了国际環境正义,如何解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分担全球環境责任和义务的问题。環境运动也在也在这一新的主题之下逐渐演变为“不要在任何人后院”的全球性環境抗议运动。英国著名社会运动专家克里斯托夫•鲁茨(Christopher Rootes)称此项抗议运动为第一个全球性環境新社会运动。二、環境问题的解决方案及其蕴含的環境不正义
英国是最早完成工业化的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也曾经历了严重的環境污染。利兹市是英国工业革命早期重要的羊毛工业基地,恩格斯曾这样描述该城市的艾尔河:“这条河与其它对工业做贡献的河流一样,从城市的一端流入清澈的河水,而从城市的另一端却因各种废弃物变成了黏糊糊的、黑紫色的、发出臭气的河流而流出。”但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英国利用全球产业调整的契机,将绝大多数環境污染的产业转移到了海外。从90年代起,知识密集型产业彻底成为英国国内经济的主体,就连汽车制造等非高污染的企业也很难在英国本土立足。目前,英国本土最大的两个产业是金融和教育。
美国借助自一战后长期积累起来的优势成为了目前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凭借其强大的国际政治、军事和科技优势,美国实现了国家发展的全球战略布局,如将中东作为其能源基地,将中国变成其物美价廉的生产基地。而在国内。严格的環境保护法律和各种制度、政策以及良好的公民自律的文化传统都使得本就有着较为优越自然環境的美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持了良好的生态環境。
不仅如此,发达国家利用其历史上形成的竞争优势(这些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殖民主义这样不道德的方式获得的),以及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人口、贫困和发展等方面的压力,将污染工业和垃圾(特别是有害有毒的放射性和其他化学垃圾)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有些还冠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美名。很多西方“权威人士”从经济学思维出发,为这种显见的不正义寻找“无可挑剔”的理论依据。1991年12月,即将成为克林顿政府财政部长的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劳伦斯•萨默斯向其同行发送备忘录,认为世界银行应该鼓励向不发达国家迁移更多的污染工业。他所列举的理由是:第一,污染有害健康,而且发病率和死亡率的增加导致收入下降。这里,收入下降的程度是衡量污染代价的标准。从这种观点出发,有害健康的污染应该迁移到收入最低、因而代价最小的国家。第二,污染代价可能是非线性的,因为在污染程度增加的最初阶段,代价可能非常低,如非洲国家污染程度低,其空气质量在效益上也许是极低的。第三,人们出于美学和健康的原因而要求得到清洁環境,这可能使收益弹性变得很大。收入不同的国家关注的问题不同,如发达国家对致使百万分之一的人患前列腺癌的污染物的关注,显然大大超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0%的国家。因此他认为:“向低收入国家倾泻一批有 毒垃圾,其经济理由无可挑剔,我们应该勇敢地面对这种局面。”
很显然,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解决环境问题的思路不具有普遍性和可持续性。一方面,这些国家由于历史上积累的发展优势,使得他们具备了充分的经济、技术力量,能够较好地解决自身的环境问题。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借助其经济、政治和军事上的优势将海外作为其原料、市场基地,而将污染产业和大量污染物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由此引起的环境后果的不均衡分配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是一种典型的不正义。
此外,WTO等国际组织的政策也被怀疑加剧了全球范围内的环境不正义。无论是先前的关贸总协定,还是现在的WTO,自由贸易一直是国际贸易组织所倡导的基本贸易政策。在WTO的推动下,自由贸易有力地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极大地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为全球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长期以来,环境主义者们却对自由贸易政策多有诟病,并将其视作全球环境恶化和加剧国际间环境不正义的重要推动力,并特别批判了其对发展中国家环境的消极影响。
在国际贸易领域,“底线竞争理论”.(Race tothe Bottom Argument)是一个被普遍认可的基本理论。“底线竞争理论”的基本观点很简单。对企业而言,自由贸易政策使它们更容易地落户于各个国家,由于各国环境管理的标准不同,企业就产生了向那些管理标准更加宽松的国家流动的动力。同样,对国家而言也是如此。为了留住或吸引企业,它们也会产生减少环境管理的动机。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这些动机就会引导企业向环境管理宽松的国家流动,而国家也会因此减少对环境的管理。在自由贸易的推动下,很多企业重新部署了生产基地,比起没有自由贸易的情况,它们排放了更多的污染。环境主义者普遍认为,由于历史原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其所面临的发展压力以及环保意识都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其环境治理的标准也不同。自由贸易促使企业向那些治理标准更加宽松的国家流动,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想要留住企业或吸引新企业落户,它们就不得不降低环境治理的标准,从而给自己的国家和人民带来更多的环境危害。环境主义者由此得出结论,自由贸易不仅导致了环境标准的降低,在全球范围内造成了更多的污染,而且也加剧了国际间的环境不公正。三、基于西方发达国家立场的声音
西方环境伦理具有浓郁的浪漫主义传统。环境伦理学家大多非常强调荒野体验对人精神的重要性,因而在构建环境伦理的时候非常看重荒野的作用,在环保实践中强调对荒野自然的保护。早期的环境伦理学家们如梭罗、缪尔等人都曾有过长期接触荒野自然的体验,因而非常重视荒野的价值,认为荒野不仅是人类的精神家园,而且具有自为的价值(value for its own sake)。深层生态学的代表人物奈斯呼吁人们花一定的时间在荒野中感悟大自然的内在价值。主张自然价值论的罗尔斯顿也十分强调在荒野自然中沉思对于精神自由和创造的重要性。
但是,西方浪漫主义的荒野保护理论常常被指与“环境精英主义”相联系,这种理论往往将对环境、尤其是荒野自然的保护置于人类利益之上。将环保注意力集中在荒野和野生动物等议题上,而不大关注甚至轻视社会正义问题。在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精英们常常以消灭公害为名,不分青红皂白要求停止、消减或阻止那些雇佣穷人(通常有色人种居多)的工业和经济活动,全然不顾这种停止、消减或阻止给穷人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而对于发展中国家人民来说,这种对自然权力或自然内在价值的强调,往往意味着对他们基本生存权的威胁。对于世界上很多人而言,在山间、树林漫步的生活方式是一种奢侈,远远超出了他们可能想象的生活标准。因此,有学者将这种浪漫主义的环境伦理学者戏称为“自然主义的贵族”(natural aristocrats)。
美国生态学家哈丁(Garrett Hardin)曾因提出“公有地的悲剧”(The Tragedy of Commons)的命题而享誉国际学术界。循着同样的思路,哈丁又针对国际环境事务抛出了“救生艇伦理”。但这一次,他的理论却受到了学术界和国际社会的广泛批评。
救生艇理论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比作救生艇式的关系。富国处于救生艇上,而穷国则落在艇外的水中等待救援。由于救生艇的承载力有限,最多只能救上来少数几个落水者,否则就会因超载而倾覆。如果一个受道德驱使的人因救生艇不能拯救更多的落水者而感到有罪,那么可以对他说:“请离开,把位置给他人!”但是,愿意取代其位置的落水者肯定是一个不道德者,否则,他是不会这样做的。
哈丁认为,人的自私本性和不追究环境成本的做法最终会导致人们共同生活和栖居的“公用地”失去承载力,人们将被迫寻找新生之路。但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人们所面临的境遇存在重大差别。世界上2/3的人口生活在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只有1/3的人生活在比较富裕的发达国家。如果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人都要乘坐自己的救生艇求生路,那么发达国家的救生艇足以容纳得下它的所有成员,但是发展中国家的救生艇则会拥挤不堪,甚至还会有一部分人跌落水中靠游泳寻求活路。如果在水里游泳的人向发达国家的救生艇寻求援助,希望能够搭上他们的救生艇逃生,这时候发达国家救生艇上的人应当如何应付这种局面才合乎正义呢?哈丁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
第一,把跌落艇外的所有人都接纳到发达国家的救生艇中,但是结果是艇必然要倾覆,所有人都会被淹死,“彻底的正义却换来了彻底的灾难”。
第二,解救部分人。但是哈丁认为这种做法也十分不妥:其一是救生艇一旦满载就失去了安全保障;其二是我们无法选择究竟让哪些人上船,是让最好的人上船,还是让最需要的人上船?结果是“部分的正义却伴随着歧视”。
第三,发达国家救生艇上的人安之若素,让救生艇保留一点空间,也让艇上的人有一份安全感。这种做法虽然会让人感到憎恶,但这正是“救生艇伦理”所倡导的正义观,“彻底的冷漠就是彻底的正义”。
哈丁所提出的“救生艇伦理”的正义原则实际上代表了西方国家在环境问题上的代内正义立场,即发展中国家要为生态危机承担主要责任,要努力地消除贫困,减少污染,降低人口出生率,同时还包括不要给发达国家找麻烦。四、来自第三世界的反驳
自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主席布伦特兰在其主持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以来,可持续发展观逐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民所接受。面对全球环境危机和各种世界性环境问题,各个国家越来越认识到,为了人类共同的未来,我们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尽管从表面上看,可持续发展观已经成为了21世纪人类的共识,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可持续发展反映了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与此相对抗的环境正义之间的‘历史性妥协’。这一概 念不仅可以为政府、企业所使用,也可以为环境保护团体所使用,它使一个关于环境保护的统一性叙述成为可能……但是,这是以牺牲政治为代价的。……也就是说,正是这一叙述的通用性,才淡化了包含着摩擦的这一共识。”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的共识实质上只存在于理念上,要真正将这一共识转化为共赢,还存在着很多障碍。
在对可持续发展的具体理解和实施过程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发展中国家从第三世界视野出发,对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的立场进行了批评和反驳。对于第三世界国家而言,有两个核心的问题需要澄清。一是关于“人类”的概念,是“人类”还是人“类”?是所有人类,还是某一类人?二是关于优先的问题,是“可持续”优先,还是“发展”优先?人类只有正确地回答这些问题,我们才可能走上正确的道路,否则全体人类的努力很可能相互抵消,甚至走上南辕北辙的道路。
对于第一个问题,他们指出,目前的环境危机主要是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对资源过度消耗和对环境的长期破坏造成的,是发达国家物种主义消费观长期主导的恶果。尽管人口问题是环境危机的主要根源之一,但环境危机却不能简单地归咎于人口问题,其主要矛盾应该是那些发达国家的“问题人口”。发达国家不成比例地消耗大量地球资源,不仅威胁到地球的生态安全,而且造成了严重的环境不正义。例如,美国人口只占世界人口的3%左右,却消耗了近40%的世界能源。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者,且自1990年以来比任何其他国家的年增长都要多。就连某些美国学者也批评“美国的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最高,几乎是西欧、日本或英国的两倍以上,超过中国人均排放量的四倍”。
对于第二个问题,他们认为,在面对发展和环保矛盾的时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该有不同的侧重点和优先选择。印度环境历史学界古哈就曾指出,深层生态学和荒野理念体现了一种智识上的帝国主义。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传统自然观和文化习俗是伦理的基础,生存和发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前提,不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发展问题,环境保护就无从谈起,甚至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余谋昌先生是最早将西方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思想介绍到中国的学者。余先生一直倡导环境保护的优先性,但在针对怒江流域是否应该建立水电站的问题进行了实地考察之后。他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五、解决全球化时代环境正义的原则与出路
解决全球化时代环境正义的核心是要确保环境善与环境恶在各国之间的公平分配,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全球环境事务中确立对环境利益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实现环境利益在资产者与弱势人群、发达国家与第三世界之间的合理分配。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当代最负盛名的政治学和伦理学理论,对现代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体系是否正义,取决于它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在《正义论》中,罗尔斯阐述了他的一般性正义观:“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该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通过两条基本的正义原则,罗尔斯表达了他的旨在平等分配社会基本善的一般性正义观。第一,权利原则,即每一个人对社会所确定的基本的自由都享有同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第二,差别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应遵循两个准则,机会平等和惠顾最不利者。
如果以这两条基本的正义原则作为探讨全球化时代的环境正义问题的基本框架,我们就可以引申出两条解决全球化时代环境正义问题的基本原则,即国际环境正义的权利原则和国际环境正义的差别原则。权利原则要求国际社会确定一个适用于全球范围的针对每一个人的最低限度的接纳环境恶的安全标准和享受环境善的分享标准。每一个国家和公民都有义务确保这些基本权力的实现。而对差别原则而言,尽管在满足最低权利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存在对环境权分配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必须要有利于那些最不发达国家。即在国际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最不利者,同时,环境恶的制造者还必须承担较大的补偿责任,即“生态补偿原则”。正如罗尔斯的学生托马斯.博格所讲的那样,“只有当我们能够表明,我们的全球制度安排所导致的制度性不平等倾向于最大限度地改善全球范围内那些最不利者的处境,我们才能证明这种安排的合理性”。
长期以来,资本家们利用其资本优势,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其利益。以损害穷人的利益为代价积聚财富,导致社会的不正义;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历史上积累起来的经济、政治优势,以损害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和发展潜能为代价,导致国际间的环境不正义。因此,对于全球化时代的发展中国家和弱势人群而言,实行生态补偿原则的主要诉求是:资产者对弱势人群的环境利益补偿;在国际关系方面,发达国际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利益补偿。
关键词:全球化;環境正义;第三世界视野;正义原则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65(2011)04-0015-07
虽然全球经济、政治一体化的浪潮给世界各地区带来了各种显见的利益,但在享受全球化好处的同时,各国政府和人民也不得不面对全球化带来的问题,環境危机就是一个人类不得不共同面对的严峻挑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全球化浪潮的推进,全球范围内的環境问题日益严重,且其破坏性后果的分布呈现出越来越显著的不均衡性,環境正义问题因此逐渐受到重视。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的第二次環境保护运动的绿色浪潮,其焦点之一就是全球化时代的環境正义。正如国际環境伦理学会主席Dale Jamieson教授所指出的那样,“正义在概念上和历史上都是環境主义的核心”。一、環境运动与国际環境正义
環境问题具有显著的全球化特征,如臭氧层过度耗用,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诱发的全球气候变化,热带雨林等自然资源的减少带来的全球生态退化、生物多样性遭破坏,公害污染等。…目前已经有证据显示,鸟类等迁移性生物在偏远地区可能是传输污染的关键途径之一。还有一些已显露端倪但尚未受到充分关注的環境问题,如极地環境的破坏、航天活动产生的太空垃圾对空间環境的破坏等。由于污染物的分布不一定都集中在污染源附近,有可能会传输到千里之外,因此,污染的制造者并不一定会直接受到其影响,其他或偏远地区的人们和自然環境,反而很可能成为污染的受害者。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加和全球環境污染的加剧,这种国际间的環境污染的转移和污染后果分布的严重不均衡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其中所涉及的環境正义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環境正义”也被称之为“生态正义”,劳尔和格里森首先明确区分了二者的区别:環境正义指向的是人与人之间在環境问题上的分配正义,而生态正义则是指人类对其余自然界的正义。从環境正义运动的历史可以看到,環境正义主要关注的是環境恶物(environmental bads)和環境善物(environmental goods)的分配问题。美国学者彼德•温泽(Peter Wenz)曾指出,環境正义关注的是“负担和利益在受相关環境政策和行为之影响的各方之间的分配,包括環境保护的负担在社会中的穷人和富人之间的分配,以及自然资源在富国和穷国之间的分配”。由此可见,環境正义的核心应该是人际環境正义,全球化时代的環境正义应该主要围绕着不同国家、种族和共同体之间对環境资源利用权益的公正分享,以及環境后果在不同人类成员之间的合理分担。这不仅因为当代人之间的关系影响着他们对自然的行为和后果,而且,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和政策也直接影响着后代人環境利益的分配格局。
对環境正义问题的关注始于美国国内的環境运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开始兴起公众性環境运动,但人们发现,无论生态環境破坏的恶果还是生态環境治理的各种措施,几乎都首先影响到社会中的弱势与少数种族群体,環境运动关注的议题随从最初荒野自然的保护逐渐转移到環境正义。面对有毒废弃物的堆置、填埋、焚烧以及污染企业严重不成比例地靠近少数民族和穷人居住地的情况,人们开始发起“不要在我家后院”的抗议运动。80年代之后,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環境负担在全球范围内的分配也是不成比例的。发达国家利用各种既有优势,不仅较多地分享了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而且通过产业转移、在发展中国家寻找有毒废弃物填埋场等方式,使发展中国家承受了较多地環境负担,因而環境保护第二次浪潮的主题转向了国际環境正义,如何解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分担全球環境责任和义务的问题。環境运动也在也在这一新的主题之下逐渐演变为“不要在任何人后院”的全球性環境抗议运动。英国著名社会运动专家克里斯托夫•鲁茨(Christopher Rootes)称此项抗议运动为第一个全球性環境新社会运动。二、環境问题的解决方案及其蕴含的環境不正义
英国是最早完成工业化的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也曾经历了严重的環境污染。利兹市是英国工业革命早期重要的羊毛工业基地,恩格斯曾这样描述该城市的艾尔河:“这条河与其它对工业做贡献的河流一样,从城市的一端流入清澈的河水,而从城市的另一端却因各种废弃物变成了黏糊糊的、黑紫色的、发出臭气的河流而流出。”但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英国利用全球产业调整的契机,将绝大多数環境污染的产业转移到了海外。从90年代起,知识密集型产业彻底成为英国国内经济的主体,就连汽车制造等非高污染的企业也很难在英国本土立足。目前,英国本土最大的两个产业是金融和教育。
美国借助自一战后长期积累起来的优势成为了目前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凭借其强大的国际政治、军事和科技优势,美国实现了国家发展的全球战略布局,如将中东作为其能源基地,将中国变成其物美价廉的生产基地。而在国内。严格的環境保护法律和各种制度、政策以及良好的公民自律的文化传统都使得本就有着较为优越自然環境的美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持了良好的生态環境。
不仅如此,发达国家利用其历史上形成的竞争优势(这些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殖民主义这样不道德的方式获得的),以及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人口、贫困和发展等方面的压力,将污染工业和垃圾(特别是有害有毒的放射性和其他化学垃圾)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有些还冠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美名。很多西方“权威人士”从经济学思维出发,为这种显见的不正义寻找“无可挑剔”的理论依据。1991年12月,即将成为克林顿政府财政部长的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劳伦斯•萨默斯向其同行发送备忘录,认为世界银行应该鼓励向不发达国家迁移更多的污染工业。他所列举的理由是:第一,污染有害健康,而且发病率和死亡率的增加导致收入下降。这里,收入下降的程度是衡量污染代价的标准。从这种观点出发,有害健康的污染应该迁移到收入最低、因而代价最小的国家。第二,污染代价可能是非线性的,因为在污染程度增加的最初阶段,代价可能非常低,如非洲国家污染程度低,其空气质量在效益上也许是极低的。第三,人们出于美学和健康的原因而要求得到清洁環境,这可能使收益弹性变得很大。收入不同的国家关注的问题不同,如发达国家对致使百万分之一的人患前列腺癌的污染物的关注,显然大大超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0%的国家。因此他认为:“向低收入国家倾泻一批有 毒垃圾,其经济理由无可挑剔,我们应该勇敢地面对这种局面。”
很显然,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解决环境问题的思路不具有普遍性和可持续性。一方面,这些国家由于历史上积累的发展优势,使得他们具备了充分的经济、技术力量,能够较好地解决自身的环境问题。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借助其经济、政治和军事上的优势将海外作为其原料、市场基地,而将污染产业和大量污染物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由此引起的环境后果的不均衡分配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是一种典型的不正义。
此外,WTO等国际组织的政策也被怀疑加剧了全球范围内的环境不正义。无论是先前的关贸总协定,还是现在的WTO,自由贸易一直是国际贸易组织所倡导的基本贸易政策。在WTO的推动下,自由贸易有力地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极大地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为全球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长期以来,环境主义者们却对自由贸易政策多有诟病,并将其视作全球环境恶化和加剧国际间环境不正义的重要推动力,并特别批判了其对发展中国家环境的消极影响。
在国际贸易领域,“底线竞争理论”.(Race tothe Bottom Argument)是一个被普遍认可的基本理论。“底线竞争理论”的基本观点很简单。对企业而言,自由贸易政策使它们更容易地落户于各个国家,由于各国环境管理的标准不同,企业就产生了向那些管理标准更加宽松的国家流动的动力。同样,对国家而言也是如此。为了留住或吸引企业,它们也会产生减少环境管理的动机。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这些动机就会引导企业向环境管理宽松的国家流动,而国家也会因此减少对环境的管理。在自由贸易的推动下,很多企业重新部署了生产基地,比起没有自由贸易的情况,它们排放了更多的污染。环境主义者普遍认为,由于历史原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其所面临的发展压力以及环保意识都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其环境治理的标准也不同。自由贸易促使企业向那些治理标准更加宽松的国家流动,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想要留住企业或吸引新企业落户,它们就不得不降低环境治理的标准,从而给自己的国家和人民带来更多的环境危害。环境主义者由此得出结论,自由贸易不仅导致了环境标准的降低,在全球范围内造成了更多的污染,而且也加剧了国际间的环境不公正。三、基于西方发达国家立场的声音
西方环境伦理具有浓郁的浪漫主义传统。环境伦理学家大多非常强调荒野体验对人精神的重要性,因而在构建环境伦理的时候非常看重荒野的作用,在环保实践中强调对荒野自然的保护。早期的环境伦理学家们如梭罗、缪尔等人都曾有过长期接触荒野自然的体验,因而非常重视荒野的价值,认为荒野不仅是人类的精神家园,而且具有自为的价值(value for its own sake)。深层生态学的代表人物奈斯呼吁人们花一定的时间在荒野中感悟大自然的内在价值。主张自然价值论的罗尔斯顿也十分强调在荒野自然中沉思对于精神自由和创造的重要性。
但是,西方浪漫主义的荒野保护理论常常被指与“环境精英主义”相联系,这种理论往往将对环境、尤其是荒野自然的保护置于人类利益之上。将环保注意力集中在荒野和野生动物等议题上,而不大关注甚至轻视社会正义问题。在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精英们常常以消灭公害为名,不分青红皂白要求停止、消减或阻止那些雇佣穷人(通常有色人种居多)的工业和经济活动,全然不顾这种停止、消减或阻止给穷人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而对于发展中国家人民来说,这种对自然权力或自然内在价值的强调,往往意味着对他们基本生存权的威胁。对于世界上很多人而言,在山间、树林漫步的生活方式是一种奢侈,远远超出了他们可能想象的生活标准。因此,有学者将这种浪漫主义的环境伦理学者戏称为“自然主义的贵族”(natural aristocrats)。
美国生态学家哈丁(Garrett Hardin)曾因提出“公有地的悲剧”(The Tragedy of Commons)的命题而享誉国际学术界。循着同样的思路,哈丁又针对国际环境事务抛出了“救生艇伦理”。但这一次,他的理论却受到了学术界和国际社会的广泛批评。
救生艇理论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比作救生艇式的关系。富国处于救生艇上,而穷国则落在艇外的水中等待救援。由于救生艇的承载力有限,最多只能救上来少数几个落水者,否则就会因超载而倾覆。如果一个受道德驱使的人因救生艇不能拯救更多的落水者而感到有罪,那么可以对他说:“请离开,把位置给他人!”但是,愿意取代其位置的落水者肯定是一个不道德者,否则,他是不会这样做的。
哈丁认为,人的自私本性和不追究环境成本的做法最终会导致人们共同生活和栖居的“公用地”失去承载力,人们将被迫寻找新生之路。但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人们所面临的境遇存在重大差别。世界上2/3的人口生活在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只有1/3的人生活在比较富裕的发达国家。如果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人都要乘坐自己的救生艇求生路,那么发达国家的救生艇足以容纳得下它的所有成员,但是发展中国家的救生艇则会拥挤不堪,甚至还会有一部分人跌落水中靠游泳寻求活路。如果在水里游泳的人向发达国家的救生艇寻求援助,希望能够搭上他们的救生艇逃生,这时候发达国家救生艇上的人应当如何应付这种局面才合乎正义呢?哈丁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
第一,把跌落艇外的所有人都接纳到发达国家的救生艇中,但是结果是艇必然要倾覆,所有人都会被淹死,“彻底的正义却换来了彻底的灾难”。
第二,解救部分人。但是哈丁认为这种做法也十分不妥:其一是救生艇一旦满载就失去了安全保障;其二是我们无法选择究竟让哪些人上船,是让最好的人上船,还是让最需要的人上船?结果是“部分的正义却伴随着歧视”。
第三,发达国家救生艇上的人安之若素,让救生艇保留一点空间,也让艇上的人有一份安全感。这种做法虽然会让人感到憎恶,但这正是“救生艇伦理”所倡导的正义观,“彻底的冷漠就是彻底的正义”。
哈丁所提出的“救生艇伦理”的正义原则实际上代表了西方国家在环境问题上的代内正义立场,即发展中国家要为生态危机承担主要责任,要努力地消除贫困,减少污染,降低人口出生率,同时还包括不要给发达国家找麻烦。四、来自第三世界的反驳
自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主席布伦特兰在其主持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以来,可持续发展观逐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民所接受。面对全球环境危机和各种世界性环境问题,各个国家越来越认识到,为了人类共同的未来,我们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尽管从表面上看,可持续发展观已经成为了21世纪人类的共识,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可持续发展反映了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与此相对抗的环境正义之间的‘历史性妥协’。这一概 念不仅可以为政府、企业所使用,也可以为环境保护团体所使用,它使一个关于环境保护的统一性叙述成为可能……但是,这是以牺牲政治为代价的。……也就是说,正是这一叙述的通用性,才淡化了包含着摩擦的这一共识。”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的共识实质上只存在于理念上,要真正将这一共识转化为共赢,还存在着很多障碍。
在对可持续发展的具体理解和实施过程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发展中国家从第三世界视野出发,对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的立场进行了批评和反驳。对于第三世界国家而言,有两个核心的问题需要澄清。一是关于“人类”的概念,是“人类”还是人“类”?是所有人类,还是某一类人?二是关于优先的问题,是“可持续”优先,还是“发展”优先?人类只有正确地回答这些问题,我们才可能走上正确的道路,否则全体人类的努力很可能相互抵消,甚至走上南辕北辙的道路。
对于第一个问题,他们指出,目前的环境危机主要是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对资源过度消耗和对环境的长期破坏造成的,是发达国家物种主义消费观长期主导的恶果。尽管人口问题是环境危机的主要根源之一,但环境危机却不能简单地归咎于人口问题,其主要矛盾应该是那些发达国家的“问题人口”。发达国家不成比例地消耗大量地球资源,不仅威胁到地球的生态安全,而且造成了严重的环境不正义。例如,美国人口只占世界人口的3%左右,却消耗了近40%的世界能源。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者,且自1990年以来比任何其他国家的年增长都要多。就连某些美国学者也批评“美国的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最高,几乎是西欧、日本或英国的两倍以上,超过中国人均排放量的四倍”。
对于第二个问题,他们认为,在面对发展和环保矛盾的时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该有不同的侧重点和优先选择。印度环境历史学界古哈就曾指出,深层生态学和荒野理念体现了一种智识上的帝国主义。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传统自然观和文化习俗是伦理的基础,生存和发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前提,不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发展问题,环境保护就无从谈起,甚至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余谋昌先生是最早将西方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思想介绍到中国的学者。余先生一直倡导环境保护的优先性,但在针对怒江流域是否应该建立水电站的问题进行了实地考察之后。他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五、解决全球化时代环境正义的原则与出路
解决全球化时代环境正义的核心是要确保环境善与环境恶在各国之间的公平分配,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全球环境事务中确立对环境利益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实现环境利益在资产者与弱势人群、发达国家与第三世界之间的合理分配。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当代最负盛名的政治学和伦理学理论,对现代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体系是否正义,取决于它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在《正义论》中,罗尔斯阐述了他的一般性正义观:“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该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通过两条基本的正义原则,罗尔斯表达了他的旨在平等分配社会基本善的一般性正义观。第一,权利原则,即每一个人对社会所确定的基本的自由都享有同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第二,差别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应遵循两个准则,机会平等和惠顾最不利者。
如果以这两条基本的正义原则作为探讨全球化时代的环境正义问题的基本框架,我们就可以引申出两条解决全球化时代环境正义问题的基本原则,即国际环境正义的权利原则和国际环境正义的差别原则。权利原则要求国际社会确定一个适用于全球范围的针对每一个人的最低限度的接纳环境恶的安全标准和享受环境善的分享标准。每一个国家和公民都有义务确保这些基本权力的实现。而对差别原则而言,尽管在满足最低权利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存在对环境权分配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必须要有利于那些最不发达国家。即在国际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最不利者,同时,环境恶的制造者还必须承担较大的补偿责任,即“生态补偿原则”。正如罗尔斯的学生托马斯.博格所讲的那样,“只有当我们能够表明,我们的全球制度安排所导致的制度性不平等倾向于最大限度地改善全球范围内那些最不利者的处境,我们才能证明这种安排的合理性”。
长期以来,资本家们利用其资本优势,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其利益。以损害穷人的利益为代价积聚财富,导致社会的不正义;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历史上积累起来的经济、政治优势,以损害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和发展潜能为代价,导致国际间的环境不正义。因此,对于全球化时代的发展中国家和弱势人群而言,实行生态补偿原则的主要诉求是:资产者对弱势人群的环境利益补偿;在国际关系方面,发达国际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利益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