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渎职者重罪轻罚的途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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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反渎职领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渎职犯罪危害十分严重,二是对渎职犯罪的处罚量刑偏轻,或说轻刑化。根据传统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理论和我国《刑法》第5条(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精神,刑罚的一般原则是,刑事处罚的轻重要与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成正比。很显然,这条刑罚原则却在渎职犯罪领域没有得到应有的贯彻执行。那么,为何会出现渎职犯罪的重罪与轻罚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出路又在何方呢?本文拟就这两个问题做一初步解答,以期对相关司法工作的开展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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