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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希腊罗马开始,哲学始终直接影响法学的发展,斯多葛哲学之于罗马法、经院主义之于评注法学、理性主义之于自然法,这种影响在历史法学达到了顶峰,同时到了终点。浪漫主义承认个性自由,又强调民族精神;反对理性的狂妄,又信奉抽象力量。浪漫主义和历史主义对历史法学派的影响深刻而持续,尤其体现为历史法学派,特别是萨维尼的理论复杂性。这种理论复杂性反映了历史法学的深刻,同时也存在理论与方法之间的悖论,集中在历史法学派的抽象方法之中。这种复杂的理论背景对当代民法的影响远远超出当代民法学者的想象,虽然萨维尼的历史性法源理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