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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先取特权产生至今,学界对其定性一直不明。法国、日本等国家认为先取特权是物权权利;德国、智利和我国台湾地区则认为先取特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只是债权的一种特殊效力;我国法律中则没有对先取特权的系统规定。先取特权兼顾了民事主体的差异性,在保障形式正义的同时兼顾了实体正义。鉴于先取特权的不可或缺性,亟需我们明确先取特权的本质,从而形成体系化的先取特权制度,以保护弱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