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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德国职教,全球领先。其办学特点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笔者通过分析,寻求可供我国职教发展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德国 职业教育 “双元制” 办学特点 启示
【中图分类号】G7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0)11-0187-02
德国不但以精湛的机械制造业闻名世界,而且有一套成熟、健全的人才培养职业教育体系作为支撑。现在发展我国职业教育,要积极学习借鉴外国职业教育可取之处。德国职业教育的鲜明特点及办学形式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总的来说,德国职业教育具有两大显著特点。其一是“双元制”。以企业为一元,职业学校为一元。[1]在德国,学员全部来自于企业。德国的高中学生毕业后,要先到企业应聘,与企业签订劳动和培训协议后再到培训学校学习。在培训学校的第一年,学生要接受内容广泛的职业基础教育,后两年主要是专业技能培训阶段。德国职业教育实施的是“宽进严出”制度。学员入学相对简单,但要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证书并不容易。学员不仅平时成绩要好,获得企业的首肯,毕业前还要进行口试、笔试、技能操作等多项考核。
德国职业教育的另一显著特点是职业教育学校众多、普及率高。德国青少年完成义务教育以后,有2/3以上的人会选择职业教育。德国目前有各种公立和私立职业学校,专业五花八门。世界上最新涌现出来的技术、学科,只要达到实操阶段,不出半年,在德国培训市场上都能找到传授的学校。
一、体现在办学形式上的特点
德国职业教育办学形式主要体现在,师资培训与资格认证等方面。
1.严格的师资培训与资格认证机制
在德国,职业学校的教师都属于公务员。与教育官员享有同等社会地位,终身不被解雇,并享有免缴劳动保险费等权利。但是教师资格的获得非常难。要获得教师资格必须通过两个阶段的培养。第一阶段,应接受大学4~5年的正规教育,在此期间要学习一门职业方面的专业(例如动漫设计)为第一专业;一门普通教育领域的第二专业(如数学)和教育学课程。同时,他们还需要进行为期一年的相关专业的企业实习。完成以后,才能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教师职位一级考试)。之后,教师进入第二阶段,到职业学校进行为期两年的预备实习。每个实习教师须选两个以后要教的课程或领域。第一年结束后,校长在进行旁听和评定教学方法后,决定是否让他独立讲课。如评定合格,第二年他们每周独立讲课,同时每周两个半天在职业学校教学法研究班继续学习。2年的见习期满后,再参加国家的第二次教师职位考试(聘用考试)。经过两个阶段的学习和考试合格后,才能担任教师。[2]
德国各联邦法律中明确规定,教师参加培训进修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师资资格培养和认定,普遍实行专业与师范教育叠加的模式,通过严格的过程控制来检验师资的质量。
在德国,对企业中的培训师傅也有严格的要求。《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只有在人品方面、专业上和教学上合适的人才能做培训员的工作。通过多种要求的限制,提高了企业培训师傅的整体素质。为德国职业教育发展奠定了基础。
2.学校和企业相结合的培训机制
职业培训在学校和企业两个完全不同的机构中进行,互为补充,以企业培训为主。受训者兼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在企业接受培训是学徒身份;另一方面在职业学校接受理论课教育,是学校的学生。在德国的职教师资培训基地,理论课与实践课尽可能在同一个或相邻的地点进行,使实践、实习中遇到的问题,能及时从理论上进行探讨,理论问题又通过实践操作来加深理解,他们的实践、实训场所尽可能与社会上实际的生产或服务场所一致,培训内容也要求与生产流程、业务流程挂钩。这是一种将企业与学校、理论与实践技能紧密结合,以培养高水平的职业技术工人、职员为目标的职业教育制度。[3]
3.市场经济下的课程设置
德国课程设置具有独特的特点。其专业课程完全是综合化的一门课程。职业教育教学内容按照企业和学校的不同特点安排,二者既分工又合作。企业的培训按照联邦教科部和有关专业部共同颁布的培训条例进行。德国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立足国情,放眼未来,既考虑到今天的市场,也为明天的市场做准备,专业设置具有较强的社会市场的适应性和超前性。[4]
4.重视学生“关键能力”培养
“关键能力”这一概念最初出现在1974年D•梅腾斯的题为《关键能力——现代社会的教育命题》论文中:“为明天工作的人”要具备“关键能力”。“关键能力”常被称为跨职业能力,指的是具体的专业能力以外的能力。它超出了专业技能和知识的范畴,是方法能力、社会能力和个人能力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能力在从业者的未来发展中起着关键性作用,是从业者的综合职业行为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关键能力”的培养,德国职业教育在重视专业技能培养的同时,也注重学生的关键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的培养。[5]
4.完善后续教育机制
教师可享受持续而多样化的继续教育。教师每年有5个工作日可以带薪脱产进修。德国有的州设有专门的职业教师继续教育机构(如汉堡),有的州则由职业教育学院承担(如梅克伦堡),大学教育系也承担一些继续教育工作,教师培训进修机构与职业学校和企业联系非常密切。
5.法律保障下的办学机制
规范德国职业教育基本的法律有三个,即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和手工业条例。此外还有青年劳动保护法、企业基本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以及各州的职业教育法和学校法等。目前,德国有350多种国家承认的培训职业,都由国家颁布了统一的培训法规,规定了职业名称、培训期限、应获得的技能和知识、考试要求和培训大纲等,且在不断完善中。这些法律、法规规范约束着具体的职业教育行为,为职业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6.政府拨款办职教
德国职业学校的经费,根据州和地方办学机构之间的职能分配情况,由州政府和地方共同负担。对于公立的职业教育学校,通常是州政府负担教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等人事费用,地方办学机构负责校舍设备的建筑、经常的维修和管理以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等人事费用,并还可得到州政府的或多或少的补助。得到国家承认的私立学校,根据州的规章制度,州政府给予业务和人事费用的补助。为了确保经费的落实,德国政府还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来筹措职业教育经费。[6]
二、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
1.师资培训与资格认证需要加强完善
严格职业教育教师持“证”上岗的准入制度,并且这个制度应由国家通过法令加以保障。现在,我国职业院校的教师大多数是从学校到学校,普遍缺乏动手能力,其结果是学生也没有很强的动力与实践能力,学到的可能也是已经淘汰的技术,而教师与学生这种缺乏动手能力将最终制约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为此,加大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已成当务之急。这里,德国师资培训与资格认证机制值得我们借鉴仿效。
2.课程设置需要调整完善
如果要使课程设置符合时代需要,就要以工作结构为基本依据来开发职业教育课程结构,要求职业教育课程排列顺序应反映工作过程的展开顺序,而不能以知识本身的逻辑为线索来展开。
借鉴德国的职业教育课程设置,我们要打破传统的学科教学模式,以专业技能为主线,对课程体系中的具体课程开展一系列项目化教学改革。根据企业职业岗位对学生知识结构和操作技能的要求,将每门课程与工作过程相协调。在项目中实现课程内容的整合,把文化课、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的学习结合起来,通过具体项目的实施来完成。要通过项目教学,来锻炼学生分析和综合、接受信息处理信息、交往与合作、批评和自我批评等多方面能力,培养学生认真、诚实、敬业,团结合作的精神和创新意识,发展学生关键的方法能力、社会能力。[7]
3.加强与企业结合
职业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生产实践的锻炼,因此校企合作、产教结合是职业教育的最好模式。
在我国企业对学生去实习实训是作为一种与学校建立关系的手段,并非是因为企业需要,有时,企业将这种学生实习还看作是一种负担,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高。我国应借鉴德国职业教育的经验,让企业、行业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政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以真正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在积极性,同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职业在技能标准制定、技能测试等方面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才能建立真正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才能从根本上保障高职教育的质量。
4.增强法律意识,完善职业教育立法。
从德国职业教育的立法来看,它有一整套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涉及到国家各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企业和学校,相互之间形成分工明确、互相监督、便于协调的运作体系。我国的职业教育虽有《职业教育法》这一职教大法,但在许多方面教育立法还很不完善,原则性的规定较多,缺乏实施程序和具体步骤,使得法律形同虚设,所以我国应该规范职业教育立法,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法律的宣传,不断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法存在法律阶位低、单项法不配套、数量少等问题。基于此,我国应逐渐形成以《职业教育法》为总法,以职业教育投入法、农业职业教育法、企业培训法、就业与职业培训法等若干行政法规为主体,辅以大量的职业教育行政规章、职业教育法规、众多的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构成的上下有序、内容全面、形式完整、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当然,德国职业技术教育的优点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也很多。但是,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根据目前我国的国情有选择地积极接纳吸收,不应该照搬照抄。我深信:只要我们积极地借鉴、合理地采纳,我国职教一定会越办越好!
注 释
1 中国教育电视制作中心.德国职业教育师资培训系列教材[(音像制品•录像)ECD].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音像出版社,2004
2 徐 朔.德国职业教育教师培养的历史和现状[J].外国教育研究,2004(5):56~59
3 詹 鑫.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企业参与培训的机制[J].职教通讯,1999(11):45~46
4 姜大源.当代德国职业教育主流教学思想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41~159
5 高玉萍.德国职业教育关键能力的培养及对我们的启示[J].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4
6 王小军、赵 函、黄日强.政府拨款:德国职业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J].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91
7 冯建忠.德国职业教育经验对我国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启示[J].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版),2006(26):101
【关键词】德国 职业教育 “双元制” 办学特点 启示
【中图分类号】G7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0)11-0187-02
德国不但以精湛的机械制造业闻名世界,而且有一套成熟、健全的人才培养职业教育体系作为支撑。现在发展我国职业教育,要积极学习借鉴外国职业教育可取之处。德国职业教育的鲜明特点及办学形式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总的来说,德国职业教育具有两大显著特点。其一是“双元制”。以企业为一元,职业学校为一元。[1]在德国,学员全部来自于企业。德国的高中学生毕业后,要先到企业应聘,与企业签订劳动和培训协议后再到培训学校学习。在培训学校的第一年,学生要接受内容广泛的职业基础教育,后两年主要是专业技能培训阶段。德国职业教育实施的是“宽进严出”制度。学员入学相对简单,但要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证书并不容易。学员不仅平时成绩要好,获得企业的首肯,毕业前还要进行口试、笔试、技能操作等多项考核。
德国职业教育的另一显著特点是职业教育学校众多、普及率高。德国青少年完成义务教育以后,有2/3以上的人会选择职业教育。德国目前有各种公立和私立职业学校,专业五花八门。世界上最新涌现出来的技术、学科,只要达到实操阶段,不出半年,在德国培训市场上都能找到传授的学校。
一、体现在办学形式上的特点
德国职业教育办学形式主要体现在,师资培训与资格认证等方面。
1.严格的师资培训与资格认证机制
在德国,职业学校的教师都属于公务员。与教育官员享有同等社会地位,终身不被解雇,并享有免缴劳动保险费等权利。但是教师资格的获得非常难。要获得教师资格必须通过两个阶段的培养。第一阶段,应接受大学4~5年的正规教育,在此期间要学习一门职业方面的专业(例如动漫设计)为第一专业;一门普通教育领域的第二专业(如数学)和教育学课程。同时,他们还需要进行为期一年的相关专业的企业实习。完成以后,才能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教师职位一级考试)。之后,教师进入第二阶段,到职业学校进行为期两年的预备实习。每个实习教师须选两个以后要教的课程或领域。第一年结束后,校长在进行旁听和评定教学方法后,决定是否让他独立讲课。如评定合格,第二年他们每周独立讲课,同时每周两个半天在职业学校教学法研究班继续学习。2年的见习期满后,再参加国家的第二次教师职位考试(聘用考试)。经过两个阶段的学习和考试合格后,才能担任教师。[2]
德国各联邦法律中明确规定,教师参加培训进修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师资资格培养和认定,普遍实行专业与师范教育叠加的模式,通过严格的过程控制来检验师资的质量。
在德国,对企业中的培训师傅也有严格的要求。《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只有在人品方面、专业上和教学上合适的人才能做培训员的工作。通过多种要求的限制,提高了企业培训师傅的整体素质。为德国职业教育发展奠定了基础。
2.学校和企业相结合的培训机制
职业培训在学校和企业两个完全不同的机构中进行,互为补充,以企业培训为主。受训者兼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在企业接受培训是学徒身份;另一方面在职业学校接受理论课教育,是学校的学生。在德国的职教师资培训基地,理论课与实践课尽可能在同一个或相邻的地点进行,使实践、实习中遇到的问题,能及时从理论上进行探讨,理论问题又通过实践操作来加深理解,他们的实践、实训场所尽可能与社会上实际的生产或服务场所一致,培训内容也要求与生产流程、业务流程挂钩。这是一种将企业与学校、理论与实践技能紧密结合,以培养高水平的职业技术工人、职员为目标的职业教育制度。[3]
3.市场经济下的课程设置
德国课程设置具有独特的特点。其专业课程完全是综合化的一门课程。职业教育教学内容按照企业和学校的不同特点安排,二者既分工又合作。企业的培训按照联邦教科部和有关专业部共同颁布的培训条例进行。德国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立足国情,放眼未来,既考虑到今天的市场,也为明天的市场做准备,专业设置具有较强的社会市场的适应性和超前性。[4]
4.重视学生“关键能力”培养
“关键能力”这一概念最初出现在1974年D•梅腾斯的题为《关键能力——现代社会的教育命题》论文中:“为明天工作的人”要具备“关键能力”。“关键能力”常被称为跨职业能力,指的是具体的专业能力以外的能力。它超出了专业技能和知识的范畴,是方法能力、社会能力和个人能力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能力在从业者的未来发展中起着关键性作用,是从业者的综合职业行为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关键能力”的培养,德国职业教育在重视专业技能培养的同时,也注重学生的关键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的培养。[5]
4.完善后续教育机制
教师可享受持续而多样化的继续教育。教师每年有5个工作日可以带薪脱产进修。德国有的州设有专门的职业教师继续教育机构(如汉堡),有的州则由职业教育学院承担(如梅克伦堡),大学教育系也承担一些继续教育工作,教师培训进修机构与职业学校和企业联系非常密切。
5.法律保障下的办学机制
规范德国职业教育基本的法律有三个,即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和手工业条例。此外还有青年劳动保护法、企业基本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以及各州的职业教育法和学校法等。目前,德国有350多种国家承认的培训职业,都由国家颁布了统一的培训法规,规定了职业名称、培训期限、应获得的技能和知识、考试要求和培训大纲等,且在不断完善中。这些法律、法规规范约束着具体的职业教育行为,为职业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6.政府拨款办职教
德国职业学校的经费,根据州和地方办学机构之间的职能分配情况,由州政府和地方共同负担。对于公立的职业教育学校,通常是州政府负担教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等人事费用,地方办学机构负责校舍设备的建筑、经常的维修和管理以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等人事费用,并还可得到州政府的或多或少的补助。得到国家承认的私立学校,根据州的规章制度,州政府给予业务和人事费用的补助。为了确保经费的落实,德国政府还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来筹措职业教育经费。[6]
二、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
1.师资培训与资格认证需要加强完善
严格职业教育教师持“证”上岗的准入制度,并且这个制度应由国家通过法令加以保障。现在,我国职业院校的教师大多数是从学校到学校,普遍缺乏动手能力,其结果是学生也没有很强的动力与实践能力,学到的可能也是已经淘汰的技术,而教师与学生这种缺乏动手能力将最终制约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为此,加大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已成当务之急。这里,德国师资培训与资格认证机制值得我们借鉴仿效。
2.课程设置需要调整完善
如果要使课程设置符合时代需要,就要以工作结构为基本依据来开发职业教育课程结构,要求职业教育课程排列顺序应反映工作过程的展开顺序,而不能以知识本身的逻辑为线索来展开。
借鉴德国的职业教育课程设置,我们要打破传统的学科教学模式,以专业技能为主线,对课程体系中的具体课程开展一系列项目化教学改革。根据企业职业岗位对学生知识结构和操作技能的要求,将每门课程与工作过程相协调。在项目中实现课程内容的整合,把文化课、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的学习结合起来,通过具体项目的实施来完成。要通过项目教学,来锻炼学生分析和综合、接受信息处理信息、交往与合作、批评和自我批评等多方面能力,培养学生认真、诚实、敬业,团结合作的精神和创新意识,发展学生关键的方法能力、社会能力。[7]
3.加强与企业结合
职业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生产实践的锻炼,因此校企合作、产教结合是职业教育的最好模式。
在我国企业对学生去实习实训是作为一种与学校建立关系的手段,并非是因为企业需要,有时,企业将这种学生实习还看作是一种负担,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高。我国应借鉴德国职业教育的经验,让企业、行业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政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以真正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在积极性,同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职业在技能标准制定、技能测试等方面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才能建立真正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才能从根本上保障高职教育的质量。
4.增强法律意识,完善职业教育立法。
从德国职业教育的立法来看,它有一整套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涉及到国家各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企业和学校,相互之间形成分工明确、互相监督、便于协调的运作体系。我国的职业教育虽有《职业教育法》这一职教大法,但在许多方面教育立法还很不完善,原则性的规定较多,缺乏实施程序和具体步骤,使得法律形同虚设,所以我国应该规范职业教育立法,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法律的宣传,不断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法存在法律阶位低、单项法不配套、数量少等问题。基于此,我国应逐渐形成以《职业教育法》为总法,以职业教育投入法、农业职业教育法、企业培训法、就业与职业培训法等若干行政法规为主体,辅以大量的职业教育行政规章、职业教育法规、众多的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构成的上下有序、内容全面、形式完整、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当然,德国职业技术教育的优点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也很多。但是,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根据目前我国的国情有选择地积极接纳吸收,不应该照搬照抄。我深信:只要我们积极地借鉴、合理地采纳,我国职教一定会越办越好!
注 释
1 中国教育电视制作中心.德国职业教育师资培训系列教材[(音像制品•录像)ECD].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音像出版社,2004
2 徐 朔.德国职业教育教师培养的历史和现状[J].外国教育研究,2004(5):56~59
3 詹 鑫.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企业参与培训的机制[J].职教通讯,1999(11):45~46
4 姜大源.当代德国职业教育主流教学思想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41~159
5 高玉萍.德国职业教育关键能力的培养及对我们的启示[J].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4
6 王小军、赵 函、黄日强.政府拨款:德国职业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J].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91
7 冯建忠.德国职业教育经验对我国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启示[J].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版),2006(2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