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最近,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准则》明确,政府储备物资的会计确认主体,即对政府储备物资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对政府储备物资不负有行政管理职责但接受委托负责执行其存储保管等工作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作为受托代理资产核算。《准则》在初始计量方面,规定了通过外购、委托加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盘盈等多种方式取得政府储备物资的计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