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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于1972年6月22日,经A镇政府批准获得一宗面积为二百平方米的宅基地,后建瓦房三间居住。因其夫B在H市工作,便随夫到H市生活(户口未变),原宅三间瓦房交给夫弟D居住。1988年,B、D经过协商,B同意将房、地半数以2500元价格转让给D使用,协议载明:如果B退休回家居住,由D负责退还一间半房屋给B居住;如果不回家居住,房屋及宅基地归D家,也不再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