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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场轰轰烈烈的微博救狗行动背后,引发人们对公益事业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思考。公益行动作为道德素质提升的现实表现,既需要道德力量的支撑,也需要法律规范的引导。协调好公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让公益不再面对法律尴尬,关键的步骤是建立健全公益法律制度。本文就公益活动中如何避免法律尴尬,处理好公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促进整个公益行业健康快速地发展等问题,做简单探讨。
【关键词】公益;道德;法律;慈善
一、微博救狗行动引发的思考
近日,通州区京哈高速公路张家湾路段,一辆从河南开往吉林,装有500多只狗的货车,被动物保护组织的志愿者驾车拦截。据了解,这些狗将被送至长春后屠宰,最终流向当地狗肉馆。在经过长达十几个小时的僵持与协商后,一家网站与一家基金会共同出资11.5万元将整车狗买下,连夜送往流浪动物收留中心安置。
本次救狗的过程由某网站微博直播,不少明星积极参与其中,包括姚晨、何炅、谢娜等明星用微博转播了这件事,于是,关注的人数暴增。而整个事件过程中,救与不救、救援方式是否得当,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反思整个救狗行动,不难发现原本善意的行动背后多少触及一些法律尴尬。首先,现在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准贩运、宰杀猫狗,也没有法条限制人们食用猫狗。尽管这些行为不符合保护动物组织的价值取向,但从法律上来讲,法不禁止即自由。车主运输狗并不违法。其次,动物保护志愿者并没有执法权,退一步说,即使这些运狗车辆没有相关手续,也要有相应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检查和处罚。而志愿者强行拦车检查扣车,这一连串行为于理無据,于法不容。车主拒绝和报警是理所当然。再次,志愿者这种近乎粗暴的方式,干扰了正常的经营活动和交通秩序,侵犯了车主的合法权益,易引发冲突,酿成暴力悲剧。这种粗暴的“保护”方式推而广之,正常的社会秩序又如何维持?
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的动物保护法规,鉴于此困境,志愿者们更应该理性行事,依法行事,不能为了达到个人或组织保护动物的目的而采用非法手段,这样不仅无法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还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二、公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微博救狗行动,引发我们关于公益、道德与法律的思考。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产生的条件、表现形式、调整范围、作用机制和内容不尽相同,甚至有较大差别。但道德与法律彼此间的密切联系也不容忽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公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在今天,公益精神渐入人心,公益行动随处可见,特别是在地震海啸等大灾大难面前,公众的公益心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给受助者带来温暖,给淡漠的世界增添温情,使人们的精神境界得以提升,使社会更加和谐。在公益心大行其道之时,各类的捐助、慈善活动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但同时出现的还有章子怡的诈捐门、陈光标高调做慈善、曹德旺捐35亿股权成立慈善基金,以及上海的一家红十字会吃了一顿“天价餐”,引发了社会的热议和批评。诸如此类的现象表明公益行动需良好的道德素养为基础,公益事业在支撑维系社会道德体系的同时,还需要法律的规范和引导。
三、协调公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建立健全公益法律制度
公益行动作为道德素质提升的现实表现,既需要道德力量的支撑,也需要法律规范的引导。协调好公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让公益不再面对法律尴尬,笔者认为关键的步骤是建立健全公益法律制度。
(一)公益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公益法律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领域,而是一个正在建立中的概念。公益法律的两大价值体现--人权和法律的公平正义,正是我国《宪法》的核心理念,因此建立公益法律制度在我国可行。
(二)建立公益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
我国公益法律发展不足,公益法律体系下的法制工作在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
首先,公益法律作为一项新型的法律制度,几乎与每一法律领域都有一定的联系,又不属于任何专业,其理论基础不够雄厚,所以尚无专业学者进行专门研究。理论的落后必然会影响实践的发展,所以尽快开展公益法律的专门研究工作已是当务之急。
其次,公益法律没有得到立法上的支持。目前我国现有的公益法律制度中很大一部分并不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出来的,故而不能得到法律上统一的规范,赋予其至高无上的地位。构建我国的公益法律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三)完善公益立法,建立健全公益法律制度
当前公益行动中暴露出的“暴力慈善”、诈捐等种种问题,使公益行动变得复杂,使行善之人遭遇质疑,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供人遵循,没有有效的法律制度加以引导。例如,我国在199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但法律的滞后性又决定了公益事业捐赠不可能仅仅依靠这样一部法律来运转。2009年财政部出了相关规定,专门确定了企业捐赠股权的相关规范,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而公益性捐赠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捐赠方和受赠方应当遵照《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民法通则》《合同法》也逐渐成为捐赠行为的法律依据。可见,公益行为,需要以道德为基础,更需要完善的公益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引导。我们希望能够通过法制建设,为公益行业搭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生存和运营环境,促进更多有效率、有活力的公益组织得以生存、发展壮大,从而整个公益行业能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文武.护狗行动的法律尴尬[N].贵阳晚报,2011-04-17.
[2]梁德云,傅萍.法律与道德[J].3edu教育网,www.3edu.net.
[3]慈善的道德和法律红线在哪里[N].民主与法制(新天地),2011-07-05.
[4]刘凝,范净玉.我国公益法律的概念和发展[J].法学杂志,2009,04:94-96.
【关键词】公益;道德;法律;慈善
一、微博救狗行动引发的思考
近日,通州区京哈高速公路张家湾路段,一辆从河南开往吉林,装有500多只狗的货车,被动物保护组织的志愿者驾车拦截。据了解,这些狗将被送至长春后屠宰,最终流向当地狗肉馆。在经过长达十几个小时的僵持与协商后,一家网站与一家基金会共同出资11.5万元将整车狗买下,连夜送往流浪动物收留中心安置。
本次救狗的过程由某网站微博直播,不少明星积极参与其中,包括姚晨、何炅、谢娜等明星用微博转播了这件事,于是,关注的人数暴增。而整个事件过程中,救与不救、救援方式是否得当,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反思整个救狗行动,不难发现原本善意的行动背后多少触及一些法律尴尬。首先,现在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准贩运、宰杀猫狗,也没有法条限制人们食用猫狗。尽管这些行为不符合保护动物组织的价值取向,但从法律上来讲,法不禁止即自由。车主运输狗并不违法。其次,动物保护志愿者并没有执法权,退一步说,即使这些运狗车辆没有相关手续,也要有相应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检查和处罚。而志愿者强行拦车检查扣车,这一连串行为于理無据,于法不容。车主拒绝和报警是理所当然。再次,志愿者这种近乎粗暴的方式,干扰了正常的经营活动和交通秩序,侵犯了车主的合法权益,易引发冲突,酿成暴力悲剧。这种粗暴的“保护”方式推而广之,正常的社会秩序又如何维持?
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的动物保护法规,鉴于此困境,志愿者们更应该理性行事,依法行事,不能为了达到个人或组织保护动物的目的而采用非法手段,这样不仅无法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还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二、公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微博救狗行动,引发我们关于公益、道德与法律的思考。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产生的条件、表现形式、调整范围、作用机制和内容不尽相同,甚至有较大差别。但道德与法律彼此间的密切联系也不容忽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公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在今天,公益精神渐入人心,公益行动随处可见,特别是在地震海啸等大灾大难面前,公众的公益心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给受助者带来温暖,给淡漠的世界增添温情,使人们的精神境界得以提升,使社会更加和谐。在公益心大行其道之时,各类的捐助、慈善活动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但同时出现的还有章子怡的诈捐门、陈光标高调做慈善、曹德旺捐35亿股权成立慈善基金,以及上海的一家红十字会吃了一顿“天价餐”,引发了社会的热议和批评。诸如此类的现象表明公益行动需良好的道德素养为基础,公益事业在支撑维系社会道德体系的同时,还需要法律的规范和引导。
三、协调公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建立健全公益法律制度
公益行动作为道德素质提升的现实表现,既需要道德力量的支撑,也需要法律规范的引导。协调好公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让公益不再面对法律尴尬,笔者认为关键的步骤是建立健全公益法律制度。
(一)公益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公益法律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领域,而是一个正在建立中的概念。公益法律的两大价值体现--人权和法律的公平正义,正是我国《宪法》的核心理念,因此建立公益法律制度在我国可行。
(二)建立公益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
我国公益法律发展不足,公益法律体系下的法制工作在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
首先,公益法律作为一项新型的法律制度,几乎与每一法律领域都有一定的联系,又不属于任何专业,其理论基础不够雄厚,所以尚无专业学者进行专门研究。理论的落后必然会影响实践的发展,所以尽快开展公益法律的专门研究工作已是当务之急。
其次,公益法律没有得到立法上的支持。目前我国现有的公益法律制度中很大一部分并不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出来的,故而不能得到法律上统一的规范,赋予其至高无上的地位。构建我国的公益法律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三)完善公益立法,建立健全公益法律制度
当前公益行动中暴露出的“暴力慈善”、诈捐等种种问题,使公益行动变得复杂,使行善之人遭遇质疑,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供人遵循,没有有效的法律制度加以引导。例如,我国在199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但法律的滞后性又决定了公益事业捐赠不可能仅仅依靠这样一部法律来运转。2009年财政部出了相关规定,专门确定了企业捐赠股权的相关规范,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而公益性捐赠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捐赠方和受赠方应当遵照《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民法通则》《合同法》也逐渐成为捐赠行为的法律依据。可见,公益行为,需要以道德为基础,更需要完善的公益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引导。我们希望能够通过法制建设,为公益行业搭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生存和运营环境,促进更多有效率、有活力的公益组织得以生存、发展壮大,从而整个公益行业能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文武.护狗行动的法律尴尬[N].贵阳晚报,2011-04-17.
[2]梁德云,傅萍.法律与道德[J].3edu教育网,www.3edu.net.
[3]慈善的道德和法律红线在哪里[N].民主与法制(新天地),2011-07-05.
[4]刘凝,范净玉.我国公益法律的概念和发展[J].法学杂志,2009,04:9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