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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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一致性
  1.在价值目标上表现一致
  信息资源共享是人们利用信息技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来自由吸收有效资源、传播知识、创造劳动价值,从长远角度也将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我国政府已将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列入国策,信息资源是创新体系的信息保障,需要各资源拥有机构之间的资源开放与共享。实践证明,信息资源共享可以带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做出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由于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的创造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若别人可以任意地、无偿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那么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其继续创造发明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最终会阻碍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2.促进创新的一致性
  知识产权本身虽然具有某种垄断权性质,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是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常常是初始人为竞争目的或在竞争过程中的创造。对这种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经营者能够事先根据法律将会赋予的独占程度,比较确定地预期其技术开发和创新投资的经济回报,从而鼓励其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以更好地释放其竞争潜能。而每个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也必将通过由此激发经济主体的创造性,繁荣经济和贸易,从而造福广大民众,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素质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而这也正是信息资源共享所要达到的目的和实现的功能。
  二、知识经济时代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冲突性
  1.信息资源共享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侵权”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而信息资源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共享性,因此,专有性与共享性的矛盾是显然的。在知识经济时代,尤其是我国自2009年正式进入3G时代,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成为生活的必须品,表现出信息服务的时代性,如用户需求个性化、传输宽带化、媒体多样化等。3G能够提供更大的系统容量和更高的数据传输速率以支持无线互联网接入和无线多媒体业务,使个人终端能够在全球范围内的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与任何人用任意方式实现高质量的信息移动通信与传输,但在这样自由共享的过程中,却很容易产生侵犯专利、版权等问题,严重地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更破坏了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信息资源共享既可以促进科技的进步,使公众的生活更为方便,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同时又导致了侵害知识产权这一私人利益问题。
  2.知识产权对信息资源共享的约束
  首先,从知识产权保护来看,一直强调权利人在一定范围的合法垄断地位,拥有使用或不使用该信息资源权利,许可或不许可该信息资源被使用权力;信息资源共享是建立在信息开放、扩大流通的基础之上,要求信息无偿或低成本使用。但知识产权的私有性、合法垄断性的特点就会使某些社会资源只能被限制在一定小范围之内,不能为公众所自由获取,因此造成了相当多的公共信息资源白白浪费、不能服务于公众,同时也导致二次获取信息的代价增大。因此,为了扩大信息资源的共享,一方面必须积极地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方式获得授权,另一方面不得不支付更多的成本来调动社会职能如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进行统筹安排。
  三、实现解决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在信息化时代,资源共享为人们提供了各种各样的享受和诱惑,各种侵犯专利、商标、版权的行为司空见惯。究其原因,这与人们长期受传统思想影响,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有直接关联。有些人信奉“拿来主义”,忽视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以为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不同于以往的有形财产[7];有些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市场风险防范不足,其结果势必造成对信息资源的无序利用,损害产权所有人的权益。因此我们需要加大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不至于无意中侵犯知识产权,损害他人的权益。另外,还要加强他们的思想道德建设,尊重创造者的劳动成果,摒弃不劳而获的不良思想。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中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与信息资源共享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补充,尽量为其保留一定的公共信息领域,而且需要灵活立法,全面兼顾到权利人和公众的利益平衡,具体如: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限尽可能地缩短一点,从20年变更为15年或10年;对于像图书馆这样的公益机构,应在立法时赋予它们专门的许可制度,以促进科学事业的发展。另外还要完善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因为在信息资源共享中既可能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问题,又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过度,甚至创造人滥用知识产权制度的限制竞争行为,不利于消费者福利和市场经济良性运行。
  2.进一步完善公共政策,加强信息资源共享
  公共政策是指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动用大量资源引导个人和团体行为的政府行为。信息共享是一项社会利益,打破了时间、空间、地域的束缚,涉及范围比较广泛,既然以图书馆为代表的公共信息机构表达的是社会信息需求并满足公共税收,就应当将资金充分运用在信息资源的更新和扩充以及硬件设施的建设上,而不是用于支付过高或者过滥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公共政策并不否认知识产权价值,相反,政府通过许可证管理、政府采购、税收减免等政策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因此,为了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障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就必须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公共政策,如政府信息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进一步加强信息资源共享。
  四、结语
  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是在当今我国已全面进入3G时代,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后国际金融危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时代背景,一方面,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知识传播、服务公众;另一方面,还要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发挥其技术创新的动力和创业热情,推动产业发展。因此,只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真正提高信息资源的创新与发展,提高公众获取信息资源的知情权和利用效率,最终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曹秋秀.论知识产权保护对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影响[J].民族论坛,2010,(9):59-60.
  [2]曹琴仙,高冰洁,王丹.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获取协调机制研究[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1,(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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