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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布依族是贵州的少数民族之一,在贵州的一些布依族村寨仍然有传统习惯的遗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国家解决纠纷的能力,需要充分了解民族地区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关注少数民族村寨的民间纠纷,对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予以把握。
关键词:红枫湖;布依族;纠纷解决
分类号:D926
一、调查点概况
红枫湖始建于20世纪60年代,跨越清镇市和平坝区,面积相当于6个西湖,距离贵阳33千米,是贵州最大的人工湖,是典型的喀斯特高原湖泊,景观奇妙,被誉为“高原明珠”。在红枫湖上游分布着布依族村寨,其中主要集中于平坝区,本文选取的调查点是位于平坝高峰的几个布依族村寨。高峰镇的布依族村寨主要有毛昌村的柏杨、栗木、毛昌和鸡窝;麻郎村的麻郎、石头、团坡、花排、新庄与贺郎;尧上村铁林寨;龙宝村的狮子山、马鞍山、刘凤、刘免和毛口;湾子头村的湾子头、马洞、半边山和郭家院;桥头村的花排、桥头、蛇场坝;普马村的普马、九甲、后二;岩孔村的岩孔大寨、东吹、高吹和招果;栗木村的桥边和栗木。
二、布依族民间纠纷主要特点
1.刑事纠纷较少
布依族生活在贵州临近水源的地方,生活环境优美,在没有外来侵入的情况下自给自足,产生的纠纷主要集中于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和土地纠纷。主要原因可能是受宗教信仰的影响,在布依族历史上,神判一度在布依族社会中起着较大的作用,相信自然界中存在着一种神秘力量,由于害怕受到神秘力量的惩罚,从而产生敬畏之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矛盾纠纷升级为人身伤害等刑事纠纷的可能性。
2.纠纷数量较少
布依族村寨通常是一族一寨,家族不断壮大,就会在寨子附近分立门户,长期以往,形成家族村落,因此一个布依族自然寨往往是一个家族,为了维护家族的稳定,家族内部会制定家族规约,以约束族内人员,减少利益冲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3.矛盾激化可能性低
布依族村寨中发生的家庭纠纷,在不出家族的情况下,由族内长老予以解决,因为同属于一个血缘系统,彼此之间并不记仇,解决完事情后大家就继续正常生活。产生的邻里纠纷,如果处于同一家族的,能家族内解决的,就不会有村民委员会的介入。产生的土地纠纷,如果村民委员会能调解的就调解,不能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交由司法所或乡人民政府等机构解决,经过层层的纠纷调解,以防止矛盾激化。
三、布依族村寨民间纠纷类型及解决机制
1.布依族民间纠纷类型
(1)侵犯财物的纠纷
在80年代左右,布依族本寨的盗窃者,有请全寨人吃饭的义务,并在全寨人面前承认自己所犯的錯误;如果盗窃者是本寨以外的人,发现后就少不了一顿打,即便是打伤,由于行为人多且没有亲属来认领,打人者也不承担责任。如今,侵犯他人财物的,如果造成损失的,当事人需赔偿受害者损失,如果是未成年人侵犯他人财物的,就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予以赔偿。
(2)土地纠纷
农村土地属于国家集体所有,在国家统一划定土地界限之前,布依族居民生活的地方大多是自己开荒而成,正因如此,关于土地界限问题时常会引起纠纷,一方说土地是自己的,另一方也说土地是自己的。在调查中发现,针对此类纠纷,首先要依据土地确权证书进行判定,如果根据土地确权证书无法判定的,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土地是自己的,双方都没有确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土地是自己的,就收归集体所有,由集体进行统一分配。
(3)邻里纠纷
邻里纠纷常表现在排水关系、倾倒垃圾、口角纠纷等方面,邻里纠纷的当事人是常年生活在一个村寨中的,且多同姓同族,产生纠纷时,经过调解,各让一步,很容易化解矛盾,能够真正实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4)家庭纠纷
家庭纠纷表现在分家析产、赡养老人、小孩打闹、婚姻纠纷等方面,家庭纠纷更多具有私密性,因此发生纠纷的时候首先是由家族内部解决,也就是请家族中的“寨老”出面,“寨老”是家族中德高望重之人,具有一定程度的权威性,经过寨老的说服教育,纠纷更容易得以化解。当然也存在寨老无法调解的情况,在这时就需要由村民委员会出面调解,村民委员会会根据村规民约以及法律法规进行调解,但在实践中依据的更多还是伦理道德。
2.布依族民间纠纷的解决机制
(1)寨老调解
寨老调解是布依族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寨老并不是布依族人给某个人起的一个明确的称呼,只是研究者为了研究方便而创造的词语,在布依族社会,只要是为人公道,办事令人信服的,大都可以称其为寨老。除个别村寨的寨老是选举产生的以外,寨老都是自然而然产生的,没有一个很明显的时间标志说从今天或明天开始某某人就是我们村寨的寨老了。经过长时间生活,老人长期以来的所作所为,慢慢的在家族中具有一定的权威,人们在心底里也就认他为寨老,当发生纠纷时,就找寨老解决。
(2)村民委员会调解
村民委员会是在农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层性群众组织,村民委员会委员由村寨中的村民担任,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即使是村干部,法律知识水平也掌握的有限,当村委会调解纠纷时,依据的更多是村规民约,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一旦涉及法律问题,村委会就无法进行调解,但村委会有驻村律师,当遇到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时,会邀请驻村律师参与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村委会调解法律知识水平不高的不足。
(3)乡政府等上级部门调解以及诉讼
无论是什么纠纷,都存在调解不了或无法调解的情况,当遇到寨老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均无法调解的纠纷,村委会会建议当事人通过乡政府、更高的司法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律水平不断提高的社会,农村在纠纷处理方式上也采取了新的形式,比如建立微信群,各个村寨的村委会调解委员会主任加入纠纷调解群,一旦有纠纷发生立马上报,以使得纠纷能够第一时间得到解决。 四、布依族村寨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评析
布依族村寨的纠纷类型并不多,主要集中于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民事纠纷,这类纠纷冲突性较弱,解决方式也主要以调解为主,无法调解或调解不成功时,才会选择诉讼方式,这样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优势:
1.有利于冲突及时有效解决
村民委员会的调解能够使布依族社会中的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当村民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调解妥当之后,事情不仅被解决,生活还可以继续。选择村民委员会调解纠纷能够以最少的支出实现案件的彻底解决。有时候,民间纠纷并不是非要争个输赢,而是为了“一口气”,纠纷本身所涉及的金额非常少,如果采用诉讼手段反而会得不偿失,纠纷也可能会久拖不决。因此,民间纠纷调解适合在“熟人社会”中使用,在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之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冲突就能够有效地得到解决。
2.有助于避免民间纠纷激化
民间纠纷的激化是指由民间纠纷酿成的特定的形式案件及自杀案件。[1]民间纠纷通常情况下只是一般的民事案件以及轻微的形式案件,近些年来,许多民间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多,调解难度较大,事态难以平息,纠纷容易激化,一旦处理失当极易导致案件升温引发重大刑事案件。村民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及时调解,对避免民间纠纷的激化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村委会的调解之下,能够积极有效的预防纠纷的产生和激化,减少犯罪的发生率,维护社会安定,促进人民团结。[2]
3.有利于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
自1986年以来,我国开始进行声势浩大的全民普法运动,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再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追寻。普法工作有没有起到作用?这是肯定的。但是最终收到了多大的效果值得我们深思,不禁要问对于铺天盖地的法律教育宣传,有没有沦为一场没有实际意义的形式运动呢?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不容置疑的,但是采取宣传的手段有必要进行深思。在乡村社会中,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识字,当你把宣传页递到公民手中的时候,可能一转身回到家他就将其丢在了一旁,冷冰冰的纸张并不能够使法的精神进入他们的脑中。而村民委员会调解的运行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在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工作,既是对案件的处理,也是对村民的法律教育,将比较典型的案件提炼出来讲给村民听,不仅解决了个案,还通过个案教育了全体村民。村民委员会调解能够弥补国家普法工作的不足,从而使普法工作在乡村向纵深发展,使法律精神深入到每一个人的心中。
4.有助于减少民间纠纷的产生
在社会转型期间,民间纠纷繁多而且琐碎,村民委员会对纠纷的调解也是一种普法教育过程,纠纷类型多,教育的力度就大,时间久了,村民们也明白了和睦相处才最为重要,民间纠纷的产生也就减少了。
5.成本低,适宜在布依族聚集地区适用
我国《人民调解法》第4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1条、《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8条、《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第4条等都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村民委员会调解纠纷在法律上是不允许收费的。在实际操作中,寨老调解会收取象征性的费用,但多數以请吃饭的方式解决,请吃饭并非是当事人单纯为了请寨老而设,而是为了请寨老出面说句公道话,将争议双方聚在一起,以一种和和气气的方式解决纠纷。当纠纷双方当事人请求村民委员会以及寨老调解纠纷的时候,所消耗的经济成本是很低的,而且执行成本也很低。我国执行难问题是诉讼机制的绊脚石,制约着诉讼制度的发展。法的生命力在于法的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村民委员会和寨老的调解工作不仅有助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还能够解决之后的执行问题,在布依族村寨中,基于寨老的权威、村民委员会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当事人多数都会及时履行协议内容,以尽快恢复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6.有助于充分利用寨老调解
费孝通说,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3]布依族聚居地区正是富于地方性的,这就要求我们不能不考虑地方性制度,吸收地方性制度进入国家正式制度之中,使国家制度在地方能够得到充分的运行。在当前布依族社会中,寨老调解是布依族人解决纠纷的首要选择,但是寨老调解的依据是传统习惯、道德而非法律,不具有调解的正式性;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一方面是对正式调解制度的强调,另一方面可以肯定寨老调解存在的意义,从而能够充分利用寨老调解以解决布依族民间纠纷。
参考文献:
[1]王红梅.民间纠纷调解[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6.
[2]谢计春,宋淑杰.家庭法律知识全书[M].长春: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93:45.
[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9
作者简介:苏欢欢(1993-),女,汉族,河南禹州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法律(法学)。
基金项目:贵州民族大学2019年度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审判方向项目课题,题目编号:2019YB015.
(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 贵州贵阳550025)
关键词:红枫湖;布依族;纠纷解决
分类号:D926
一、调查点概况
红枫湖始建于20世纪60年代,跨越清镇市和平坝区,面积相当于6个西湖,距离贵阳33千米,是贵州最大的人工湖,是典型的喀斯特高原湖泊,景观奇妙,被誉为“高原明珠”。在红枫湖上游分布着布依族村寨,其中主要集中于平坝区,本文选取的调查点是位于平坝高峰的几个布依族村寨。高峰镇的布依族村寨主要有毛昌村的柏杨、栗木、毛昌和鸡窝;麻郎村的麻郎、石头、团坡、花排、新庄与贺郎;尧上村铁林寨;龙宝村的狮子山、马鞍山、刘凤、刘免和毛口;湾子头村的湾子头、马洞、半边山和郭家院;桥头村的花排、桥头、蛇场坝;普马村的普马、九甲、后二;岩孔村的岩孔大寨、东吹、高吹和招果;栗木村的桥边和栗木。
二、布依族民间纠纷主要特点
1.刑事纠纷较少
布依族生活在贵州临近水源的地方,生活环境优美,在没有外来侵入的情况下自给自足,产生的纠纷主要集中于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和土地纠纷。主要原因可能是受宗教信仰的影响,在布依族历史上,神判一度在布依族社会中起着较大的作用,相信自然界中存在着一种神秘力量,由于害怕受到神秘力量的惩罚,从而产生敬畏之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矛盾纠纷升级为人身伤害等刑事纠纷的可能性。
2.纠纷数量较少
布依族村寨通常是一族一寨,家族不断壮大,就会在寨子附近分立门户,长期以往,形成家族村落,因此一个布依族自然寨往往是一个家族,为了维护家族的稳定,家族内部会制定家族规约,以约束族内人员,减少利益冲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3.矛盾激化可能性低
布依族村寨中发生的家庭纠纷,在不出家族的情况下,由族内长老予以解决,因为同属于一个血缘系统,彼此之间并不记仇,解决完事情后大家就继续正常生活。产生的邻里纠纷,如果处于同一家族的,能家族内解决的,就不会有村民委员会的介入。产生的土地纠纷,如果村民委员会能调解的就调解,不能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交由司法所或乡人民政府等机构解决,经过层层的纠纷调解,以防止矛盾激化。
三、布依族村寨民间纠纷类型及解决机制
1.布依族民间纠纷类型
(1)侵犯财物的纠纷
在80年代左右,布依族本寨的盗窃者,有请全寨人吃饭的义务,并在全寨人面前承认自己所犯的錯误;如果盗窃者是本寨以外的人,发现后就少不了一顿打,即便是打伤,由于行为人多且没有亲属来认领,打人者也不承担责任。如今,侵犯他人财物的,如果造成损失的,当事人需赔偿受害者损失,如果是未成年人侵犯他人财物的,就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予以赔偿。
(2)土地纠纷
农村土地属于国家集体所有,在国家统一划定土地界限之前,布依族居民生活的地方大多是自己开荒而成,正因如此,关于土地界限问题时常会引起纠纷,一方说土地是自己的,另一方也说土地是自己的。在调查中发现,针对此类纠纷,首先要依据土地确权证书进行判定,如果根据土地确权证书无法判定的,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土地是自己的,双方都没有确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土地是自己的,就收归集体所有,由集体进行统一分配。
(3)邻里纠纷
邻里纠纷常表现在排水关系、倾倒垃圾、口角纠纷等方面,邻里纠纷的当事人是常年生活在一个村寨中的,且多同姓同族,产生纠纷时,经过调解,各让一步,很容易化解矛盾,能够真正实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4)家庭纠纷
家庭纠纷表现在分家析产、赡养老人、小孩打闹、婚姻纠纷等方面,家庭纠纷更多具有私密性,因此发生纠纷的时候首先是由家族内部解决,也就是请家族中的“寨老”出面,“寨老”是家族中德高望重之人,具有一定程度的权威性,经过寨老的说服教育,纠纷更容易得以化解。当然也存在寨老无法调解的情况,在这时就需要由村民委员会出面调解,村民委员会会根据村规民约以及法律法规进行调解,但在实践中依据的更多还是伦理道德。
2.布依族民间纠纷的解决机制
(1)寨老调解
寨老调解是布依族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寨老并不是布依族人给某个人起的一个明确的称呼,只是研究者为了研究方便而创造的词语,在布依族社会,只要是为人公道,办事令人信服的,大都可以称其为寨老。除个别村寨的寨老是选举产生的以外,寨老都是自然而然产生的,没有一个很明显的时间标志说从今天或明天开始某某人就是我们村寨的寨老了。经过长时间生活,老人长期以来的所作所为,慢慢的在家族中具有一定的权威,人们在心底里也就认他为寨老,当发生纠纷时,就找寨老解决。
(2)村民委员会调解
村民委员会是在农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层性群众组织,村民委员会委员由村寨中的村民担任,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即使是村干部,法律知识水平也掌握的有限,当村委会调解纠纷时,依据的更多是村规民约,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一旦涉及法律问题,村委会就无法进行调解,但村委会有驻村律师,当遇到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时,会邀请驻村律师参与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村委会调解法律知识水平不高的不足。
(3)乡政府等上级部门调解以及诉讼
无论是什么纠纷,都存在调解不了或无法调解的情况,当遇到寨老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均无法调解的纠纷,村委会会建议当事人通过乡政府、更高的司法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律水平不断提高的社会,农村在纠纷处理方式上也采取了新的形式,比如建立微信群,各个村寨的村委会调解委员会主任加入纠纷调解群,一旦有纠纷发生立马上报,以使得纠纷能够第一时间得到解决。 四、布依族村寨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评析
布依族村寨的纠纷类型并不多,主要集中于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民事纠纷,这类纠纷冲突性较弱,解决方式也主要以调解为主,无法调解或调解不成功时,才会选择诉讼方式,这样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优势:
1.有利于冲突及时有效解决
村民委员会的调解能够使布依族社会中的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当村民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调解妥当之后,事情不仅被解决,生活还可以继续。选择村民委员会调解纠纷能够以最少的支出实现案件的彻底解决。有时候,民间纠纷并不是非要争个输赢,而是为了“一口气”,纠纷本身所涉及的金额非常少,如果采用诉讼手段反而会得不偿失,纠纷也可能会久拖不决。因此,民间纠纷调解适合在“熟人社会”中使用,在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之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冲突就能够有效地得到解决。
2.有助于避免民间纠纷激化
民间纠纷的激化是指由民间纠纷酿成的特定的形式案件及自杀案件。[1]民间纠纷通常情况下只是一般的民事案件以及轻微的形式案件,近些年来,许多民间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多,调解难度较大,事态难以平息,纠纷容易激化,一旦处理失当极易导致案件升温引发重大刑事案件。村民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及时调解,对避免民间纠纷的激化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村委会的调解之下,能够积极有效的预防纠纷的产生和激化,减少犯罪的发生率,维护社会安定,促进人民团结。[2]
3.有利于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
自1986年以来,我国开始进行声势浩大的全民普法运动,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再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追寻。普法工作有没有起到作用?这是肯定的。但是最终收到了多大的效果值得我们深思,不禁要问对于铺天盖地的法律教育宣传,有没有沦为一场没有实际意义的形式运动呢?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不容置疑的,但是采取宣传的手段有必要进行深思。在乡村社会中,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识字,当你把宣传页递到公民手中的时候,可能一转身回到家他就将其丢在了一旁,冷冰冰的纸张并不能够使法的精神进入他们的脑中。而村民委员会调解的运行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在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工作,既是对案件的处理,也是对村民的法律教育,将比较典型的案件提炼出来讲给村民听,不仅解决了个案,还通过个案教育了全体村民。村民委员会调解能够弥补国家普法工作的不足,从而使普法工作在乡村向纵深发展,使法律精神深入到每一个人的心中。
4.有助于减少民间纠纷的产生
在社会转型期间,民间纠纷繁多而且琐碎,村民委员会对纠纷的调解也是一种普法教育过程,纠纷类型多,教育的力度就大,时间久了,村民们也明白了和睦相处才最为重要,民间纠纷的产生也就减少了。
5.成本低,适宜在布依族聚集地区适用
我国《人民调解法》第4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1条、《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8条、《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第4条等都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村民委员会调解纠纷在法律上是不允许收费的。在实际操作中,寨老调解会收取象征性的费用,但多數以请吃饭的方式解决,请吃饭并非是当事人单纯为了请寨老而设,而是为了请寨老出面说句公道话,将争议双方聚在一起,以一种和和气气的方式解决纠纷。当纠纷双方当事人请求村民委员会以及寨老调解纠纷的时候,所消耗的经济成本是很低的,而且执行成本也很低。我国执行难问题是诉讼机制的绊脚石,制约着诉讼制度的发展。法的生命力在于法的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村民委员会和寨老的调解工作不仅有助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还能够解决之后的执行问题,在布依族村寨中,基于寨老的权威、村民委员会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当事人多数都会及时履行协议内容,以尽快恢复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6.有助于充分利用寨老调解
费孝通说,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3]布依族聚居地区正是富于地方性的,这就要求我们不能不考虑地方性制度,吸收地方性制度进入国家正式制度之中,使国家制度在地方能够得到充分的运行。在当前布依族社会中,寨老调解是布依族人解决纠纷的首要选择,但是寨老调解的依据是传统习惯、道德而非法律,不具有调解的正式性;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一方面是对正式调解制度的强调,另一方面可以肯定寨老调解存在的意义,从而能够充分利用寨老调解以解决布依族民间纠纷。
参考文献:
[1]王红梅.民间纠纷调解[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6.
[2]谢计春,宋淑杰.家庭法律知识全书[M].长春: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93:45.
[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9
作者简介:苏欢欢(1993-),女,汉族,河南禹州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法律(法学)。
基金项目:贵州民族大学2019年度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审判方向项目课题,题目编号:2019YB015.
(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 贵州贵阳55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