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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法律实践所针对的“人”具有丰富的社会性,在乡村社会中,法律实践者(机构与成员)不得不在非均衡的资源中,在国家法理与乡土知识间寻找平衡点。司法所既具有法律实践的专业性,同时又因资源与权力问题与其他乡镇机构一样具有自利性。无论是旨在学术的“理解”还是指向行动的“改革”,都不能忽视此类平衡法则对法律实践者生存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