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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同年8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在这两个文件中,对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涉及的所得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仅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涉及的所得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作些初步探讨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