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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有利于提高管理专业化和机场运营效率,已在中国得以适用。但中国法律对这种新型机场管理模式的规定有所缺失,对机场管理公司的资质、投资主体和有关安全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没有专门规定,从而带来无行业准入门槛、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等法律风险以及法律责任主体不合理等问题。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机场管理公司的必备条件、国内外投资主体身份和外商投资条件等予以限定,并规定机场管理公司承担与安全相关的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