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刊讯】据华商晨报2014年2月28日报道,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禁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根据此规定,“垃圾猪”可定义为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的猪。“泔水”经过高温(水达到沸点)处理后可以喂猪,这样喂养出的猪并不算“垃圾猪”。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的,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对饲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