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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发[2018]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