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主要是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参与各种支付功能,进行资金流通,涉及各类商业保险、网上支付模式和P2P网络借贷模式的参与,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在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必须要采取必要措施来协调和监管互联网,以免导致金融秩序混乱问题的发生,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持续发展。本文就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必要性 核心原则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信息时代下的产物,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科技产业,在减少交易成本、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尚未达到理想的情景,不能采取自由放任监管的态度,必须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通常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避免出现非理性和欺诈行为。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过程中,部分机构对风险较高的产品进行开发与推销,而有些消费者在不了解这些产品的情况下进行购买,如网络营销中的一些金融产品只能笼统披露预期的收入效益,很少阐明对投资者收益来源的风险。又如少数消费者习惯于“刚性兑付”,但对相关的金融知识不够了解,不清楚P2P网络贷款与银行存款或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的差异。
二是避免出现个体金融贷款不理智行为。互联网金融借贷只是匹配网络数据信息,以此增强借贷双方信息的对称度,而无法确保信息的绝对真实和绝对对称,如果没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极易导致市场混乱,甚至出现个体金融借贷不理智的行为。如在P2P网络借贷过程中,投资者主要是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贷款,即投资者投资的是信用贷款,然而在网络环境中根本不能保证借款人的信用,致使信用借贷存在一定风险。虽然部分P2P网络借贷企业声称审核了借款人的信誉,但是缺乏有力的审核依据,若借款人存在信用问题,则使投资者面临金融风险,产生严重的损失。
三是避免集体行为不理智对金融市场造成冲击。在信息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趋势下,互联网金融的应用范围愈加广泛,为社会大众提供了更为多样化和多元化的储蓄平台,投资者在该平台中可以自由投入自己的闲置资金,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则可将获得的储户资金投入到其他领域。但是如果出现储户集体不理智的行为,往往会冲击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四是避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时间较短,在从业人员素质、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尚不完善,面临着诸多风险,而加强监管可以有效规避这些风险。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缺乏完善的立法制度,不能为其管理方法和运营模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致使部分非法人员钻法律漏洞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上得以发展,若互联网被恶意攻击或病毒入侵,则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安全运行,使个人信息面临着被泄露的风险;而且互联网金融行业不能很好地约束从业人员资质,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面临道德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1.实施动态比例监管。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采用动态比例监管的原则,可以将金融监管划分为四个层次:(1)市场自律:由金融企业和行业协会发布自律准则,采取自愿实施的方式;(2)注册:相关部门利用注册的方式及时掌握相关的机构信息;(3)监督:保证机构与监督市场的持续平稳运行,如非必要可不选择直接监管的方式;(4)严格审慎监管:向有关机构提出监管资本或流动性监管的要求,并有权检查现场。此外,由于市场主体行为受法律的约束和监督,因而可以将其当成是监督存在的一种形式,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则有关处理。
2.加强审慎监管。互联网金融审慎监管的目的主要就是对其外部性进行科学控制,更好地保护群众的利益。通过风险的识别充分引入一系列风险管理手段,继而有效控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和外部性行为。当前互联网金融外部性的主要体现就是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外部性,这就需要适当借鉴银行监管中的相关措施,采用内容为主、形式为辅的原则来监管这两类外部性,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长足发展。
3.注重适度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是金融市场发展和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結果,其在实际发展中受到多方面的约束,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应该对监管的“度”进行准确把握,具体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风险控制。由于互联网金融会给投资者造成较大损失,因此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对金融风险进行严格控制,做到监管适度,有效防范重大风险,确保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2)加强产品创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诸多创新的产品,因此监管部门应适当监督,如利用市场规律对不良产品进行淘汰、预留试错空间等。(3)严格把好审查关。监管部门应该从思想层面上注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作用,始终坚持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互联网金融产品及项目,保证产品和项目的合法性。同时监管部门也要认真审核借款人信用,及时向投资者反馈存在的信用风险,使其重视借款人的信用考核。
4.结合规则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当前我国监管部门主要是采用原则性的监管模式,这一模式既不会过多要求监管对象,也不会对不合理业务进行干预,不能达到很好的监管效果,这就需要科学引导监管对象,对其是否能在长期发展中形成特定的监管目标进行分析,提高监管效果。同时监管部门可以从规则性的监管模式出发,监管依据采用成文法律,强制要求相关机构对特定的金融业务内容和业务程序等进行执行,取得良好的监管效果。可以说,在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将规则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进行结合,可以达到优势互补的目的,进一步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效性。
三、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互联网金融行业获得了良好的发展空间,逐步形成了特定的金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平稳发展。因此在新经济常态下,必须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监管,严格遵循监管的核心原则,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管理水平,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使社会大众享受优质的服务,实现互联网金融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刘海二.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 国际金融研究,2014,08:3-9.
[2]王莉莉.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探讨[J]. 现代商业,2015,05:75-76.
[3]王晓丽. 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 现代经济信息,2015,16:292.
[4]邓青青.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及必要性探讨[J]. 山西农经,2016,05:136+138.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必要性 核心原则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信息时代下的产物,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科技产业,在减少交易成本、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尚未达到理想的情景,不能采取自由放任监管的态度,必须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通常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避免出现非理性和欺诈行为。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过程中,部分机构对风险较高的产品进行开发与推销,而有些消费者在不了解这些产品的情况下进行购买,如网络营销中的一些金融产品只能笼统披露预期的收入效益,很少阐明对投资者收益来源的风险。又如少数消费者习惯于“刚性兑付”,但对相关的金融知识不够了解,不清楚P2P网络贷款与银行存款或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的差异。
二是避免出现个体金融贷款不理智行为。互联网金融借贷只是匹配网络数据信息,以此增强借贷双方信息的对称度,而无法确保信息的绝对真实和绝对对称,如果没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极易导致市场混乱,甚至出现个体金融借贷不理智的行为。如在P2P网络借贷过程中,投资者主要是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贷款,即投资者投资的是信用贷款,然而在网络环境中根本不能保证借款人的信用,致使信用借贷存在一定风险。虽然部分P2P网络借贷企业声称审核了借款人的信誉,但是缺乏有力的审核依据,若借款人存在信用问题,则使投资者面临金融风险,产生严重的损失。
三是避免集体行为不理智对金融市场造成冲击。在信息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趋势下,互联网金融的应用范围愈加广泛,为社会大众提供了更为多样化和多元化的储蓄平台,投资者在该平台中可以自由投入自己的闲置资金,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则可将获得的储户资金投入到其他领域。但是如果出现储户集体不理智的行为,往往会冲击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四是避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时间较短,在从业人员素质、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尚不完善,面临着诸多风险,而加强监管可以有效规避这些风险。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缺乏完善的立法制度,不能为其管理方法和运营模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致使部分非法人员钻法律漏洞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上得以发展,若互联网被恶意攻击或病毒入侵,则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安全运行,使个人信息面临着被泄露的风险;而且互联网金融行业不能很好地约束从业人员资质,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面临道德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1.实施动态比例监管。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采用动态比例监管的原则,可以将金融监管划分为四个层次:(1)市场自律:由金融企业和行业协会发布自律准则,采取自愿实施的方式;(2)注册:相关部门利用注册的方式及时掌握相关的机构信息;(3)监督:保证机构与监督市场的持续平稳运行,如非必要可不选择直接监管的方式;(4)严格审慎监管:向有关机构提出监管资本或流动性监管的要求,并有权检查现场。此外,由于市场主体行为受法律的约束和监督,因而可以将其当成是监督存在的一种形式,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则有关处理。
2.加强审慎监管。互联网金融审慎监管的目的主要就是对其外部性进行科学控制,更好地保护群众的利益。通过风险的识别充分引入一系列风险管理手段,继而有效控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和外部性行为。当前互联网金融外部性的主要体现就是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外部性,这就需要适当借鉴银行监管中的相关措施,采用内容为主、形式为辅的原则来监管这两类外部性,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长足发展。
3.注重适度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是金融市场发展和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結果,其在实际发展中受到多方面的约束,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应该对监管的“度”进行准确把握,具体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风险控制。由于互联网金融会给投资者造成较大损失,因此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对金融风险进行严格控制,做到监管适度,有效防范重大风险,确保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2)加强产品创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诸多创新的产品,因此监管部门应适当监督,如利用市场规律对不良产品进行淘汰、预留试错空间等。(3)严格把好审查关。监管部门应该从思想层面上注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作用,始终坚持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互联网金融产品及项目,保证产品和项目的合法性。同时监管部门也要认真审核借款人信用,及时向投资者反馈存在的信用风险,使其重视借款人的信用考核。
4.结合规则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当前我国监管部门主要是采用原则性的监管模式,这一模式既不会过多要求监管对象,也不会对不合理业务进行干预,不能达到很好的监管效果,这就需要科学引导监管对象,对其是否能在长期发展中形成特定的监管目标进行分析,提高监管效果。同时监管部门可以从规则性的监管模式出发,监管依据采用成文法律,强制要求相关机构对特定的金融业务内容和业务程序等进行执行,取得良好的监管效果。可以说,在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将规则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进行结合,可以达到优势互补的目的,进一步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效性。
三、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互联网金融行业获得了良好的发展空间,逐步形成了特定的金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平稳发展。因此在新经济常态下,必须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监管,严格遵循监管的核心原则,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管理水平,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使社会大众享受优质的服务,实现互联网金融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刘海二.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 国际金融研究,2014,08:3-9.
[2]王莉莉.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探讨[J]. 现代商业,2015,05:75-76.
[3]王晓丽. 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 现代经济信息,2015,16:292.
[4]邓青青.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及必要性探讨[J]. 山西农经,2016,05:136+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