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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信息时代,消费者个人信息可以说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不可少的资源。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开始非法窃取、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本文以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为切入点,通过对现在网络环境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不断受到侵犯的现状进行分析,结合相关的理论,试图从经济法的角度探讨如何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只有对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侵犯的现状做出具体分析,才能更好地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一、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概述
1.个人信息的概念
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①但凡与个人有关的信息都叫做个人信息,此种观点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较为广泛,反而不利于具体落实对个人信息的保护;②信息主体不愿意透露给第三人的有关个人的敏感信息即为个人信息,此种定义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混为一谈,不易区分;③能够用来识别信息主体的信息如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叫做个人信息。第一种观点过分扩大了个人信息的范畴,第二种观点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混为一谈,均不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现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第三种观点准确的界定个人信息的定义。
2.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既然个人信息在新时代作为一种应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消费者本人对其个人信息自然享有个人信息权,笔者经查阅相关文献,将网络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决定权:信息主体有权决定其个人信息是否被使用和如何被使用的权利。
(2)知情权与修正权: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是否被使用和如何被使用拥有知情权,且有权要求使用者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修改。
(3)封锁权与删除权:信息主体有权限制或禁止使用者继续使用其个人信息,且有权要求使用者删除。
(4)收益权: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使用者支付使用其信息获得的利润的一部分。
3.我國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依旧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尚未制定一部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保护。我国现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通过分散的立法实现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
第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未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定义准确界定。相关法律的缺位使消费者个人信息收到侵害后无法得到合法的救济途径。
第三,法律法规难以在实践中推行。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大多为原则性条文,在实践中难以直接引用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经济法路径
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既要注重事前的防范,也要注重事中的规制,通过加强对消费环境的监督和管制,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1.消费者个人信息交流在市场交易中具有重要价值
第一,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消费交易的重要前提。消费者个人信息是否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是消费者对商家建立信任的基础。无论是网上还是现实消费,正确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有利于提供消费者最想要的服务,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建立永恒的信赖关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正确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消费交易中占据重要地位。
第二,交换消费者个人信息有利于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营业者通过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相互交换,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最好最全面的服务。商家之间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交换越频繁,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掌握越准确,消费行为的满意度自然也就越高。
2.经济法保护的原则一一在自由放任与严格闭锁之间寻求平衡
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市场中的重要价值决定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必须要在自由放任和严格闭锁之间寻求平衡。
消费者如果对其个人信息不能有效控制,商家为了获利会通过各种方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尽可能地减少与其他经营者之间信息的交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完全控制,会导致中小企业难以发展,最终可能在竞争中惨遭淘汰,而大型企业独家壟断消费者资源,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害无利。
因此,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在自由放任与严格闭锁之间寻找平衡。
三、我国网络交易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对策
1.完善相关的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
法律具有滞后性,仅仅依靠法律难以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因此需要发挥行业的自律性,让法律与行业自律共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2.制定网络行业的指引规范
发挥行业自律功能,需要成立相关的协会,由协会制定相关规范,对互联网行业进行整体指引和规范,从而有效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实时保护。
3.成立权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
仅仅依靠行业的自律并不能必然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只有加入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在有效的监督体制下,网络经营者的合法经营进行监督,才能更好的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4.加强教育,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
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是从内在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有效途径,因此,我们必须在进行法制宣传的同时对消费者进行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从而提高消费者的自我防范意识,使其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结论
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与传统的隐私权不同,是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出现的新权益。只有在出台一部完整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后,才能充分法律的保护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仅仅依赖现有的法律法规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法律的规制之下,同时发挥行业自律的功能,才能真正落实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网络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洪海林.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
[3]蒋坡.个人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4]周江.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4(03).
[5]杨玉国.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J].学园,2012(05).
[6]冯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c].法学研究所,2008.
作者简介:
庄治国,延边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一、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概述
1.个人信息的概念
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①但凡与个人有关的信息都叫做个人信息,此种观点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较为广泛,反而不利于具体落实对个人信息的保护;②信息主体不愿意透露给第三人的有关个人的敏感信息即为个人信息,此种定义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混为一谈,不易区分;③能够用来识别信息主体的信息如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叫做个人信息。第一种观点过分扩大了个人信息的范畴,第二种观点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混为一谈,均不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现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第三种观点准确的界定个人信息的定义。
2.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既然个人信息在新时代作为一种应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消费者本人对其个人信息自然享有个人信息权,笔者经查阅相关文献,将网络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决定权:信息主体有权决定其个人信息是否被使用和如何被使用的权利。
(2)知情权与修正权: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是否被使用和如何被使用拥有知情权,且有权要求使用者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修改。
(3)封锁权与删除权:信息主体有权限制或禁止使用者继续使用其个人信息,且有权要求使用者删除。
(4)收益权: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使用者支付使用其信息获得的利润的一部分。
3.我國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依旧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尚未制定一部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保护。我国现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通过分散的立法实现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
第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未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定义准确界定。相关法律的缺位使消费者个人信息收到侵害后无法得到合法的救济途径。
第三,法律法规难以在实践中推行。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大多为原则性条文,在实践中难以直接引用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经济法路径
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既要注重事前的防范,也要注重事中的规制,通过加强对消费环境的监督和管制,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1.消费者个人信息交流在市场交易中具有重要价值
第一,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消费交易的重要前提。消费者个人信息是否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是消费者对商家建立信任的基础。无论是网上还是现实消费,正确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有利于提供消费者最想要的服务,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建立永恒的信赖关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正确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消费交易中占据重要地位。
第二,交换消费者个人信息有利于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营业者通过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相互交换,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最好最全面的服务。商家之间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交换越频繁,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掌握越准确,消费行为的满意度自然也就越高。
2.经济法保护的原则一一在自由放任与严格闭锁之间寻求平衡
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市场中的重要价值决定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必须要在自由放任和严格闭锁之间寻求平衡。
消费者如果对其个人信息不能有效控制,商家为了获利会通过各种方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尽可能地减少与其他经营者之间信息的交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完全控制,会导致中小企业难以发展,最终可能在竞争中惨遭淘汰,而大型企业独家壟断消费者资源,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害无利。
因此,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在自由放任与严格闭锁之间寻找平衡。
三、我国网络交易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对策
1.完善相关的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
法律具有滞后性,仅仅依靠法律难以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因此需要发挥行业的自律性,让法律与行业自律共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2.制定网络行业的指引规范
发挥行业自律功能,需要成立相关的协会,由协会制定相关规范,对互联网行业进行整体指引和规范,从而有效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实时保护。
3.成立权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
仅仅依靠行业的自律并不能必然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只有加入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在有效的监督体制下,网络经营者的合法经营进行监督,才能更好的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4.加强教育,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
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是从内在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有效途径,因此,我们必须在进行法制宣传的同时对消费者进行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从而提高消费者的自我防范意识,使其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结论
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与传统的隐私权不同,是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出现的新权益。只有在出台一部完整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后,才能充分法律的保护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仅仅依赖现有的法律法规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法律的规制之下,同时发挥行业自律的功能,才能真正落实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网络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洪海林.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
[3]蒋坡.个人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4]周江.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4(03).
[5]杨玉国.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J].学园,2012(05).
[6]冯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c].法学研究所,2008.
作者简介:
庄治国,延边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