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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金政发[2007]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