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之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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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刑事诉讼中,基于一个犯罪事实的发生,在侦查机关、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会基于利益需求的不同必然会产生利益上的冲突。在这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冲突点就是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围绕着侦破犯罪和保障权利之间的矛盾。由于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秘密性原则的影响,犯罪嫌疑人所掌握的信息和侦查机关掌握的信息严重的不对称,这就会进一步加深两者之间的矛盾程度。新刑事诉讼法的在调节这对冲突上有新的规定,本文将主要阐述在侦查阶段上的利益冲突。
  关键词 侦查机关 犯罪嫌疑人 新《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18.2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有刑事案件侦查权的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其中绝大部分案件由公安机关操办,所以本文论述的重点在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侦查机关的法定职责是查清犯罪事实,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以此查获犯罪嫌疑人,这是侦查机关的利益需求。但由于法律规定,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惩罚手段,所以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以后会采取各种手段来掩盖犯罪事实,尽可能的消灭证据,所以先天的在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间就会产生利益上的冲突。同时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具有更加强烈的打击犯罪的需要,这种非理性的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侦查机关。
  一、利益冲突出现的原因
  (一)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职责与目的的对立性。
  刑罚的严肃性和一定程度上的不可逆性使得侦查工作存在很大的难度,因为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必须使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来能提起公诉,进入到审判程序,进而实现追究犯罪的目的。所以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由于司法资源的相对缺乏和人类认识水平上的差异,侦查机关存在着以牺牲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因此在职责完成和权利保障上就存在着冲突。刑事诉讼不仅是一个追诉犯罪,惩罚犯罪的过程,这更加是一个保障人权的过程。新的刑事诉讼法更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部分。任何一个人,在没有经过法庭的审判都不能确定为有罪,在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拥有宪法上所确定的各种基本权利,所以犯罪嫌疑人拥有与国家的侦查机关相抗衡的能力。
  (二)被害人利益的相对独立性。
  被害人与侦查机关在利益追求上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双方并非完全的协调统一。被害人自身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会产生报复的情绪这与侦查机关的利益需求相互矛盾。因为侦查机关作为侦查犯罪事实的机关,不仅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同时也会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证据。所以这样在被害人和侦查机关之间就会出现明显的分歧。正是因为这样的不一致性,尤其现在在新媒体力量的严重影响下,在侦查阶段中侦查机关往往会有来自各方的压力,所以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漠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行为。
  二、新《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接入侦查工作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也完善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律师的阅卷权。这一身份上的明确对于律师有效的行使辩护权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同时律师介入到侦查阶段也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侦查权力,是解决侦查阶段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原有的封闭式的侦查格局受到了影响。
  在我国,侦查行为属于国家的单一的职权活动,所以由侦查机关依职权主动的进行,受到的制约相对较少。所以这样也激化了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之间的矛盾,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律师介入侦查阶段,有效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所以侦查人员必须要更新工作理念,以“看的见的正义”来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在侦查阶段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更好的搜集证据资料,体现双方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从而在信息的获取上最大限度的实现和侦查机关之间的平衡,这样就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封闭式的侦查格局。
  (二)改变原有的侦查模式。
  我国侦查机关采用的最多的侦查模式就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而根据口供来收集证据,最后进行起诉犯罪。所以侦查活动主要就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展开的。这次新的刑诉法在这个方面会带来很大的改变,因为律师的介入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一种心理上的依赖。所以就增加了侦查人员获取口供的难度。尽管这个在一定程度上好像使得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在侦查阶段的利益冲突更加明显,但是从长远来看的话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侦查机关要进一步扩宽侦查的渠道,引进一些先进的技术设备,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侦查活动。这样在最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上会增加说理性和合理性,有利于更好的实现社会效益。
  (三)实现控辩审三方利益的平衡。
  控辩审三方对抗式的诉讼,律师介入侦查程序一方面会帮助侦查机关更好的调查搜集证据,同时也是实现证据全面性的要求落实客观性证据的原则,由于侦查机关最先接触到案件的证据同时也是搜集证据保存证据最关键的时期,在这个阶段律师的介入会一定程度上减轻控辩双方因地位不平等带来的资源严重失衡的现状,这也是实现正义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侦查阶段中,除去因为侦查机关自身的违法行为而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产生的冲突以外,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基于国家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出现的,但是正是由于这些利益冲突的出现也进一步促进了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和进步。冲突是一种矛盾,但是事物也是在这种矛盾中不断进步的,刑事诉讼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公民权利的不断彰显,国家权力逐渐归于本位的过程,虽然新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还需要不断的臻于完美,从世界范围来看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其实就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断被保障的历史,而且目前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来看,侦查阶段处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地位,解决好侦查阶段利益的冲突问题是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的需要。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参考文献:
  [1]尹茂国,侦查阶段的利益冲突,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17卷第6期
  [2]尹茂国,论侦查阶段中的三方利益,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8月第44卷第4期
  [3]樊崇义,专家解读新刑诉法:证据意识是刑事诉讼的灵魂,检察日报,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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