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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约谈作为一种创新性的环境行政方式,在治理区域性环境问题颇有成效,其柔性执法特征符合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需要,日益受到我国环保部门的青睐。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环保责任的落实皆被纳入环境行政约谈的考察目标。本文认为,为进一步发挥其环保正能量,应当在当前约谈实践基础上,在责任主体、联合约谈以及事后监督等方面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