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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对外贸易不断扩大,中国如今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世界工厂”,因产品价格低廉的优势,中国皮鞋占据了比较可观的国外市场份额。中国作为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每年有大量的鞋类产品输入到欧洲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对欧洲本土传统的制鞋产业造成了影响,从2005年起欧盟正式启动了对华皮鞋反倾销调查,2006年通过终裁,随后我国一些鞋企便展开了和欧盟的反倾销案之争。
关键词 欧盟 对华鞋业 反倾销
中图分类号:F426文献标识码:A
一、欧盟对华鞋业反倾销历程
从2005年6月30日和7月7日起,欧盟委员会对中国出口到欧洲的劳保鞋和部分皮鞋发起了反倾销立案调查,标志着欧盟对华鞋业漫长反倾销历程的开始。到2005年11月底,欧盟完成了对华13家皮鞋企业和4家劳保鞋企业的反倾销抽样核查。2006年2月23日,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表示,由于调查显示中国产皮鞋以低于本国生产成本的价格倾销到欧盟,欧盟委员会建议从2006年4月7日起对中国皮鞋征收为期半年的临时性反倾销税。2006年3月8日,温州、广州、泉州中国三大产鞋基地鞋革协会联手建立“反倾销应对联盟”,并在广州发布初步立场文件。2006年3月12日,欧盟贸易救济司司长维尼格率团在杭州与中国鞋业企业代表沟通,表示劳保鞋由于对各国相同产业影响不大,可以考虑放松对劳保鞋的反倾销调查。2006年3月16日,欧盟25国投票决定是否对中国产皮鞋征收反倾销税。2006年3月23日,欧盟成员国投票通过当年4月7日所有中国出口到欧盟的皮鞋征收4.8%的关税,到同年10月增加到了19.4%。2006年10月7日,欧盟正式启动实施对中国原产的皮鞋产品征收为期2年的16.5%的反倾销税。由此,我国制鞋企业诉欧盟对华鞋业反倾销案拉开帷幕,紧接着在2006年10月23日,奥康集团聘请律师向欧盟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欧盟理事会发布的征收16.5%的反倾销税的法规不符合欧盟的相关法律,并且在调查过程中有违法法律的事实。随后,温州泰马、广东南海金履、广东万邦等3家企业跟进,也宣布上诉。 直至今年3月,欧盟初审法院驳回奥康等中国5家鞋企的诉讼请求,为此苦战四年的中国制鞋商最终未能得到一个圆满的答案,纷纷退出。近日,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代理本起案件的律师蒲凌尘称,奥康鞋业正在为向欧盟高院提起反倾销上诉做准备,并于6月27日正式提交了上诉材料。并且,目前商务部就欧盟对华皮鞋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提起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正式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
二、浅析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缘由
欧盟对中国鞋反倾销历时四年多,是中欧反倾销史上金额最大的一次反倾销,涉及金额达7.3亿美元,涉及中国制鞋企业1200多家。那么,为何欧盟对中国生产的皮鞋如此痛恨,要打击到底呢?
(一)欧洲市场环境。
制鞋业在欧洲属于传统行业,历史上以家庭手工作坊制造为主。近年来欧盟鞋业界一直在进行产业结构转移和调整,调整方向明确地指向将企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品牌、设计等高端层面,减少生产低端层面的投入;注重制造价位高但销量少的高档皮鞋,放弃价位低但销量大的低档皮鞋。 由于低端皮鞋在欧盟境内需求巨大,具有相当可观的市场前景,而且中国生产的皮鞋由于其劳动力成本及原材料成本较低的优势,使得中国鞋在价格上低于欧洲境内生产的皮鞋,在市场中更具竞争优势,填补了欧盟低端皮鞋市场的空缺。加上我国对外经贸关系范围的扩大,中国成为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中国进入欧洲市场的产品越来越多,所占市场份额也在不断提高。 据统计资料显示,就鞋类产品而言,2005年1月至10月,我国出口到欧盟的鞋为8.05亿双,出口金额为26亿美元,同期我国从欧盟进口的鞋类产品总金额却不到1亿美元,贸易顺差几乎有25亿美元。贸易顺差的扩大,引起了欧洲本土企业的不满,也引起了欧盟的重视。欧盟就以中国鞋类产品威胁到境内相同产品为由,启动了对华反倾销调查程序。
(二)欧盟内部原因。
第一,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以来,由于通货膨胀、经济停滞、失业人口的增加,欧洲经济开始衰退,欧盟也不得不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复苏。可是,因欧盟内部倡导贸易自由化原则和减少关税及与关税同等措施的限制,欧盟也只能更多地以反倾销等非关税措施保护自身市场。
第二,欧盟内部一些成员国如法国、德国、意大利应人身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对进口产品的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准作出了相应地限制。例如,在制定的技术标准中有规定,进口的劳保鞋等需要取得欧盟CE安全认证标志,对制鞋用皮的PCP残留量也要进行严格限量。 而我国大多数制鞋企业生产的皮鞋达不到其规定的标准,这也给欧盟对华鞋业反倾销提供了借口。
(三)中国制鞋企业自身原因。
首先,中国鞋类产品制造业目前存在着产品数量过剩、质量不高、品种单一、设计滞后等问题,出口到欧洲的皮鞋绝大多数都是依靠打价格战取胜,而使得中国皮鞋一直做不出自己的高端品牌,只能盘踞鞋业低端市场。
其次,我国企业面对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制裁时,企业应诉意识不强,对于WTO及欧盟与贸易相关的法律了解甚少。在对华反倾销案中,我国至少有一半的企业没有应诉,直接导致了80%反倾销案件的败诉。 据WTO《反倾销条例》规定,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被控方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口国当局即可依据申诉方提供的材料作出决定。正因为如此,欧盟也有机会对我国制鞋企业作出此次皮鞋反倾销调查、实施反倾销措施。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生产皮鞋自身缺乏品牌力量,单靠价格优势和数量优势占据欧洲市场,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再加上欧盟对欧洲本土皮鞋制造业及其贸易的保护主义,欧盟因此对我国生产出口到欧洲的皮鞋实施了反倾销调查及措施。
三、欧盟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的“五宗罪”
虽然欧盟对中国鞋实施反倾销调查及措施有其理由,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有很多不合理之处。奥康鞋业称“欧盟理事会发布的征收16.5%的反倾销税不符合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在调查过程中有违法法律的事实”,因此对欧盟提起了反倾销诉讼,许多专家也称欧盟对中国鞋的反倾销调查到终裁是一个“离奇”的过程。
欧盟和中国都属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因此中欧采取反倾销调查及措施都应当符合《关贸总协定(1994)》(GATT1994)第6条和《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1994)》(《反倾销协定》)的规定。
GATT1994对反倾销调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反倾销调查须经历五个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复审。欧盟对中国鞋反倾销案的多处疑点体现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第一,在倾销确定时,对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确认欠妥;第二,替代国的选择存在问题;第三,证明实质损害的依据不足;第四,因果关系确定依据自相矛盾;第五,终裁投票时计票存有疑点。
根据GATT1994第6条的规定,一个进口国家对某种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要有倾销的存在,即必须证明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即倾销的确定;(2)有损害存在,即必须证明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性地损害,即损害的确定;(3)倾销与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必须证明损害结果是因进口产品的倾销所致,即因果关系的确定。
在反倾销调查中,须确定倾销的存在,通常的做法是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然后确定产品的出口价格,最后将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相比较。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调查存在的疑点首先就出现在确定产品正常价值的过程中。
(一)一宗罪——对华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确认。
我们都知道,在确认出口国产品正常价值的过程中,先需要确认出口国国内是否为市场经济以确定是否需要对比替代国价格。1999年我国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从大局出发,不得不在入世承诺书中称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地位,并且这样的状态将持续十五年。 但是作为具有经济自主权的地区,欧盟对于市场经济地位也有其自己的价值判断标准,包括企业是否有自主经营权,是否有完整的财务报表,税率等不受国家操纵,国家有破产法、价格法与企业有自主定价权。 欧盟在判断中国市场是否为市场经济时,在涉嫌倾销的1200家中国制鞋企业中抽取了13家进行市场经济地位调查,仅占涉案企业的10%,然而欧盟就是通过对这13家企业的抽样调查得出了一个令人难以信服的结果,即该13家企业均没有市场经济地位。但是被抽取调查的企业均为民营或外资企业,我国也已于200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并且我国也有关于产品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经过对照,被抽取的13家中国企业基本符合了欧盟对市场经济地位的判断标准,而且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事关每一个企业的重大利益,应当就不同企业进行充分的、全面的审查。因此,欧盟在这方面并未进行综合的考量,通过简单抽样的方式得出中国制鞋企业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一结果是欠妥的。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常务理事周世俭称:“欧盟在认定中国制鞋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上受政治因素影响而放弃法律标准,随意性和歧视性很大。”
(二)二宗罪——替代国选择。
GATT1994附件1中对第6条的补充规定的第2条原则认为,当进口产品来自已经被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国家(即非市场经济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有国家确定的情况下,在以国内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时可能存在判断困难,此种情况下成员方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这一规定事实上承认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销售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值与其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因此,许多国家或地区就根据此规定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中采用了替代国价格的做法来确定出口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在选择替代国时,应当注意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应与出口国具有可比性,并且是相同或同类产品的主要生产国,国民生产总值的人均水平和基础设施发展情况等同。但欧盟的《反倾销条例》关于替代国选择标准的规定却强调市场的竞争性,并且认为替代国的选择只要是以“适当的、不是不合理的方法”确定即可。在对华鞋业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欧盟将巴西作为替代国,然而巴西的年人均收入高于中国的年人均收入3倍,生产成本也较高,中国的制造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生产成本远远低于巴西。以欧盟关于替代国的规定,巴西和中国的制鞋企业在市场竞争性方面也表现不出可比性。
(三)三宗罪——实质损害的确定。
反倾销调查的第二步须确定进口国或地区的相同产业是否遭到了实质性损害,欧盟表示中国皮鞋在欧洲市场存在倾销的嫌疑,并且对其本土皮鞋制造业及制造商产生了实质影响,但事实表明欧盟关于实质损害成立的调查欠缺依据。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3条的规定,倾销对进口国造成的损害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只要调查结果表明存在其中任何一种损害,即构成损害成立。(1)倾销对进口国已经建立的同类产品工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2)或对进口国已经建立的同类产品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3)实质性地阻碍了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虽然《反倾销协定》只是对实质性损害作出了概念上的表述,并未对损害程度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但其罗列了反倾销调查中应当考虑的损害评估指标共计15项,如调查当局根据应当考虑倾销产品进口的数量;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倾销产品对国内生产商在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方面的影响等。另一方面,就算是尚未造成实质损害,但存有实质损害的威胁。依《反倾销协定》规定,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而不是仅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而必须是能够明显预见且迫近的。
然而,欧盟只根据WTO《反倾销协定》中的6项指标就确定了中国皮鞋存在倾销,并对其本土皮鞋制造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依据不足。欧盟对实质损害的调查显然有些草率,得出的结论对中国的制鞋企业来讲也很不公平。
(四)四宗罪——因果关系确定。
欧盟称中国皮鞋存在倾销,其本土皮鞋制造业也遭到了实质性损害,而该实质性损害和中国皮鞋倾销之间是有因果联系的。但是,这一结果显得有些牵强。欧盟认为中国皮鞋有倾销之嫌,并对欧洲皮鞋制造业产生了负面影响,依据是申诉人欧洲鞋业联合会(CEC)提供的数据统计。该数据显示了1998年到2004年欧洲鞋类产品的产量呈下降趋势,欧盟认为欧洲鞋类产品的生产数量下降和中国进口皮鞋倾销有关。但自相矛盾的是,根据中欧双方的入世议定书,欧盟是于2005年1月起才对中国鞋类产品取消了配额制度并降低了进口关税。在此之前,中国进口到欧洲的鞋类产品一直受到严格的配额限制。那么,又何来欧洲鞋类产品产量受到影响是因为和中国皮鞋倾销有关之说呢?WTO《反倾销协定》规定,如果反倾销调查结果表明虽然既有倾销存在,也有损害存在,但是损害并非由于倾销所致,则进口国政府也不得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欧盟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确定中国皮鞋存在倾销存有疑点,并且其提出的关于倾销对其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的理由不充分,另外证明倾销与实质损害的因果关系的依据自相矛盾。
(五)五宗罪——弃权票如何能计入。
根据媒体的报道我们发现,参与欧盟对中国皮鞋反倾销案终裁投票的25个成员国常驻代表的意见分歧是较大的。最终的投票情况为:12票反对、4票弃权、9票赞成。反对票多过赞成票,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提案应当是被推翻的。但报道称,欧盟委员会竟然将票弃权票计入了赞成票中,因此赞成票才会由9票变成了13票。如果事实真是如此,笔者认为,该项提案应当是不予通过更为合理。首先,弃权票当然不能被计为赞成票,因为弃权票意味着不发表任何意见,不发表任何意见也不等于即不赞成也不反对。其次,欧盟目前采取的是“有效多数决”的表决机制,即要求有效多数能够代表一半以上的成员国和60%以上的欧盟人口提案方予通过。虽然对中国皮鞋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提案终裁中有12票反对票,超出了赞成票票数,但反对票票数并未超过参与投票成员国的数目一半以上,所以该项提案应不予通过。既然提案不予通过,又何来反倾销措施的执行呢?
通过以上分析,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案在调查和裁决时出现诸多问题,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规定的反倾销调查各项程序的要求,并有多处环节认定与欧盟《反倾销条例》自相抵触。众所周知,要实现结果正义,首先必须实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结果正义的前提,因此欧盟通过不适当的反倾销调查得出对中国皮鞋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结论是不公正的。
四、结语
面对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我国制鞋企业乃至整个产品制造业应当冷静面对,在申讨不公的同时,也要检讨自身的不足。实践中有些企业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例如改变产品原产地,该做法表面上看是在“合理”规避欧盟法律,然而却是冒着“商业欺诈”的风险行事,一旦发现将会受到比反倾销税更加严重的惩罚。当务之急,中国企业应当将力量结合起来专注于反倾销之诉,深入了解欧盟在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做到有备无患。并且在以后的产品生产过程中,集中精力开发具有技术含量、满足进口国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变“制造业大国”为“创造业大国”,使我们的产品在国外市场上更具良性的竞争力。□
(作者:澳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生,研究方向:商法、经济法)
注释:
①中国鞋遭遇欧盟反倾销大事记.时事访谈.地址:http://www.cuki.net,访问日期:2010/6/30.
②杜念龙.欧盟缘何挑战中国鞋.华人时刊.特别报道.2006年,第14页.
③尹建中.张传东.中国之鞋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的策略.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8年9月刊.第29卷第5期,第30页.
④郭寿康.赵秀文.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国际经济法.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第238页.
⑤MBA智库百科.非市场经济地位.http://wiki.mbalib.com/wiki/%E9%9D%9E%E5%B8%82%E5%9C%BA%E7%BB%8F%E6%B5%8E%E5%9C%B0%E4%BD%8D,2010年6月30日访问.
⑥姜楠.借法律公正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反倾销专家看欧盟对华鞋类产品的反倾销.中国皮革,第33页.
⑦郭寿康.赵秀文.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国际经济法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第239页.
⑧姜楠.借法律公正之名 行贸易保护之实.反倾销专家看欧盟对华鞋类产品的反倾销.据中国皮革.记者对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常务理事周世俭的采访.
参考文献:
[1]李晓霞.我国企业如何应对欧盟的反倾销.基于欧盟对我国制鞋业实施反倾销的分析.现代经济.2008年第7卷1期.总第80期,68-69、92.
[2]杜念龙.欧盟缘何挑战中国鞋.华人时刊.特别报道.2006年,13-18.
[3]李燕,中国鞋业欧盟市场遭遇反倾销概述及应对策略浅析.
[4]曹胜亮.段葳.21世纪经管类应用型人才系列规划教材.国际经济法.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
关键词 欧盟 对华鞋业 反倾销
中图分类号:F426文献标识码:A
一、欧盟对华鞋业反倾销历程
从2005年6月30日和7月7日起,欧盟委员会对中国出口到欧洲的劳保鞋和部分皮鞋发起了反倾销立案调查,标志着欧盟对华鞋业漫长反倾销历程的开始。到2005年11月底,欧盟完成了对华13家皮鞋企业和4家劳保鞋企业的反倾销抽样核查。2006年2月23日,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表示,由于调查显示中国产皮鞋以低于本国生产成本的价格倾销到欧盟,欧盟委员会建议从2006年4月7日起对中国皮鞋征收为期半年的临时性反倾销税。2006年3月8日,温州、广州、泉州中国三大产鞋基地鞋革协会联手建立“反倾销应对联盟”,并在广州发布初步立场文件。2006年3月12日,欧盟贸易救济司司长维尼格率团在杭州与中国鞋业企业代表沟通,表示劳保鞋由于对各国相同产业影响不大,可以考虑放松对劳保鞋的反倾销调查。2006年3月16日,欧盟25国投票决定是否对中国产皮鞋征收反倾销税。2006年3月23日,欧盟成员国投票通过当年4月7日所有中国出口到欧盟的皮鞋征收4.8%的关税,到同年10月增加到了19.4%。2006年10月7日,欧盟正式启动实施对中国原产的皮鞋产品征收为期2年的16.5%的反倾销税。由此,我国制鞋企业诉欧盟对华鞋业反倾销案拉开帷幕,紧接着在2006年10月23日,奥康集团聘请律师向欧盟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欧盟理事会发布的征收16.5%的反倾销税的法规不符合欧盟的相关法律,并且在调查过程中有违法法律的事实。随后,温州泰马、广东南海金履、广东万邦等3家企业跟进,也宣布上诉。 直至今年3月,欧盟初审法院驳回奥康等中国5家鞋企的诉讼请求,为此苦战四年的中国制鞋商最终未能得到一个圆满的答案,纷纷退出。近日,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代理本起案件的律师蒲凌尘称,奥康鞋业正在为向欧盟高院提起反倾销上诉做准备,并于6月27日正式提交了上诉材料。并且,目前商务部就欧盟对华皮鞋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提起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正式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
二、浅析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缘由
欧盟对中国鞋反倾销历时四年多,是中欧反倾销史上金额最大的一次反倾销,涉及金额达7.3亿美元,涉及中国制鞋企业1200多家。那么,为何欧盟对中国生产的皮鞋如此痛恨,要打击到底呢?
(一)欧洲市场环境。
制鞋业在欧洲属于传统行业,历史上以家庭手工作坊制造为主。近年来欧盟鞋业界一直在进行产业结构转移和调整,调整方向明确地指向将企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品牌、设计等高端层面,减少生产低端层面的投入;注重制造价位高但销量少的高档皮鞋,放弃价位低但销量大的低档皮鞋。 由于低端皮鞋在欧盟境内需求巨大,具有相当可观的市场前景,而且中国生产的皮鞋由于其劳动力成本及原材料成本较低的优势,使得中国鞋在价格上低于欧洲境内生产的皮鞋,在市场中更具竞争优势,填补了欧盟低端皮鞋市场的空缺。加上我国对外经贸关系范围的扩大,中国成为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中国进入欧洲市场的产品越来越多,所占市场份额也在不断提高。 据统计资料显示,就鞋类产品而言,2005年1月至10月,我国出口到欧盟的鞋为8.05亿双,出口金额为26亿美元,同期我国从欧盟进口的鞋类产品总金额却不到1亿美元,贸易顺差几乎有25亿美元。贸易顺差的扩大,引起了欧洲本土企业的不满,也引起了欧盟的重视。欧盟就以中国鞋类产品威胁到境内相同产品为由,启动了对华反倾销调查程序。
(二)欧盟内部原因。
第一,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以来,由于通货膨胀、经济停滞、失业人口的增加,欧洲经济开始衰退,欧盟也不得不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复苏。可是,因欧盟内部倡导贸易自由化原则和减少关税及与关税同等措施的限制,欧盟也只能更多地以反倾销等非关税措施保护自身市场。
第二,欧盟内部一些成员国如法国、德国、意大利应人身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对进口产品的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准作出了相应地限制。例如,在制定的技术标准中有规定,进口的劳保鞋等需要取得欧盟CE安全认证标志,对制鞋用皮的PCP残留量也要进行严格限量。 而我国大多数制鞋企业生产的皮鞋达不到其规定的标准,这也给欧盟对华鞋业反倾销提供了借口。
(三)中国制鞋企业自身原因。
首先,中国鞋类产品制造业目前存在着产品数量过剩、质量不高、品种单一、设计滞后等问题,出口到欧洲的皮鞋绝大多数都是依靠打价格战取胜,而使得中国皮鞋一直做不出自己的高端品牌,只能盘踞鞋业低端市场。
其次,我国企业面对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制裁时,企业应诉意识不强,对于WTO及欧盟与贸易相关的法律了解甚少。在对华反倾销案中,我国至少有一半的企业没有应诉,直接导致了80%反倾销案件的败诉。 据WTO《反倾销条例》规定,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被控方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口国当局即可依据申诉方提供的材料作出决定。正因为如此,欧盟也有机会对我国制鞋企业作出此次皮鞋反倾销调查、实施反倾销措施。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生产皮鞋自身缺乏品牌力量,单靠价格优势和数量优势占据欧洲市场,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再加上欧盟对欧洲本土皮鞋制造业及其贸易的保护主义,欧盟因此对我国生产出口到欧洲的皮鞋实施了反倾销调查及措施。
三、欧盟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的“五宗罪”
虽然欧盟对中国鞋实施反倾销调查及措施有其理由,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有很多不合理之处。奥康鞋业称“欧盟理事会发布的征收16.5%的反倾销税不符合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在调查过程中有违法法律的事实”,因此对欧盟提起了反倾销诉讼,许多专家也称欧盟对中国鞋的反倾销调查到终裁是一个“离奇”的过程。
欧盟和中国都属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因此中欧采取反倾销调查及措施都应当符合《关贸总协定(1994)》(GATT1994)第6条和《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1994)》(《反倾销协定》)的规定。
GATT1994对反倾销调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反倾销调查须经历五个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复审。欧盟对中国鞋反倾销案的多处疑点体现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第一,在倾销确定时,对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确认欠妥;第二,替代国的选择存在问题;第三,证明实质损害的依据不足;第四,因果关系确定依据自相矛盾;第五,终裁投票时计票存有疑点。
根据GATT1994第6条的规定,一个进口国家对某种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要有倾销的存在,即必须证明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即倾销的确定;(2)有损害存在,即必须证明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性地损害,即损害的确定;(3)倾销与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必须证明损害结果是因进口产品的倾销所致,即因果关系的确定。
在反倾销调查中,须确定倾销的存在,通常的做法是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然后确定产品的出口价格,最后将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相比较。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调查存在的疑点首先就出现在确定产品正常价值的过程中。
(一)一宗罪——对华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确认。
我们都知道,在确认出口国产品正常价值的过程中,先需要确认出口国国内是否为市场经济以确定是否需要对比替代国价格。1999年我国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从大局出发,不得不在入世承诺书中称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地位,并且这样的状态将持续十五年。 但是作为具有经济自主权的地区,欧盟对于市场经济地位也有其自己的价值判断标准,包括企业是否有自主经营权,是否有完整的财务报表,税率等不受国家操纵,国家有破产法、价格法与企业有自主定价权。 欧盟在判断中国市场是否为市场经济时,在涉嫌倾销的1200家中国制鞋企业中抽取了13家进行市场经济地位调查,仅占涉案企业的10%,然而欧盟就是通过对这13家企业的抽样调查得出了一个令人难以信服的结果,即该13家企业均没有市场经济地位。但是被抽取调查的企业均为民营或外资企业,我国也已于200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并且我国也有关于产品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经过对照,被抽取的13家中国企业基本符合了欧盟对市场经济地位的判断标准,而且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事关每一个企业的重大利益,应当就不同企业进行充分的、全面的审查。因此,欧盟在这方面并未进行综合的考量,通过简单抽样的方式得出中国制鞋企业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一结果是欠妥的。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常务理事周世俭称:“欧盟在认定中国制鞋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上受政治因素影响而放弃法律标准,随意性和歧视性很大。”
(二)二宗罪——替代国选择。
GATT1994附件1中对第6条的补充规定的第2条原则认为,当进口产品来自已经被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国家(即非市场经济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有国家确定的情况下,在以国内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时可能存在判断困难,此种情况下成员方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这一规定事实上承认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销售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值与其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因此,许多国家或地区就根据此规定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中采用了替代国价格的做法来确定出口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在选择替代国时,应当注意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应与出口国具有可比性,并且是相同或同类产品的主要生产国,国民生产总值的人均水平和基础设施发展情况等同。但欧盟的《反倾销条例》关于替代国选择标准的规定却强调市场的竞争性,并且认为替代国的选择只要是以“适当的、不是不合理的方法”确定即可。在对华鞋业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欧盟将巴西作为替代国,然而巴西的年人均收入高于中国的年人均收入3倍,生产成本也较高,中国的制造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生产成本远远低于巴西。以欧盟关于替代国的规定,巴西和中国的制鞋企业在市场竞争性方面也表现不出可比性。
(三)三宗罪——实质损害的确定。
反倾销调查的第二步须确定进口国或地区的相同产业是否遭到了实质性损害,欧盟表示中国皮鞋在欧洲市场存在倾销的嫌疑,并且对其本土皮鞋制造业及制造商产生了实质影响,但事实表明欧盟关于实质损害成立的调查欠缺依据。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3条的规定,倾销对进口国造成的损害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只要调查结果表明存在其中任何一种损害,即构成损害成立。(1)倾销对进口国已经建立的同类产品工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2)或对进口国已经建立的同类产品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3)实质性地阻碍了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虽然《反倾销协定》只是对实质性损害作出了概念上的表述,并未对损害程度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但其罗列了反倾销调查中应当考虑的损害评估指标共计15项,如调查当局根据应当考虑倾销产品进口的数量;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倾销产品对国内生产商在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方面的影响等。另一方面,就算是尚未造成实质损害,但存有实质损害的威胁。依《反倾销协定》规定,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而不是仅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而必须是能够明显预见且迫近的。
然而,欧盟只根据WTO《反倾销协定》中的6项指标就确定了中国皮鞋存在倾销,并对其本土皮鞋制造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依据不足。欧盟对实质损害的调查显然有些草率,得出的结论对中国的制鞋企业来讲也很不公平。
(四)四宗罪——因果关系确定。
欧盟称中国皮鞋存在倾销,其本土皮鞋制造业也遭到了实质性损害,而该实质性损害和中国皮鞋倾销之间是有因果联系的。但是,这一结果显得有些牵强。欧盟认为中国皮鞋有倾销之嫌,并对欧洲皮鞋制造业产生了负面影响,依据是申诉人欧洲鞋业联合会(CEC)提供的数据统计。该数据显示了1998年到2004年欧洲鞋类产品的产量呈下降趋势,欧盟认为欧洲鞋类产品的生产数量下降和中国进口皮鞋倾销有关。但自相矛盾的是,根据中欧双方的入世议定书,欧盟是于2005年1月起才对中国鞋类产品取消了配额制度并降低了进口关税。在此之前,中国进口到欧洲的鞋类产品一直受到严格的配额限制。那么,又何来欧洲鞋类产品产量受到影响是因为和中国皮鞋倾销有关之说呢?WTO《反倾销协定》规定,如果反倾销调查结果表明虽然既有倾销存在,也有损害存在,但是损害并非由于倾销所致,则进口国政府也不得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欧盟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确定中国皮鞋存在倾销存有疑点,并且其提出的关于倾销对其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的理由不充分,另外证明倾销与实质损害的因果关系的依据自相矛盾。
(五)五宗罪——弃权票如何能计入。
根据媒体的报道我们发现,参与欧盟对中国皮鞋反倾销案终裁投票的25个成员国常驻代表的意见分歧是较大的。最终的投票情况为:12票反对、4票弃权、9票赞成。反对票多过赞成票,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提案应当是被推翻的。但报道称,欧盟委员会竟然将票弃权票计入了赞成票中,因此赞成票才会由9票变成了13票。如果事实真是如此,笔者认为,该项提案应当是不予通过更为合理。首先,弃权票当然不能被计为赞成票,因为弃权票意味着不发表任何意见,不发表任何意见也不等于即不赞成也不反对。其次,欧盟目前采取的是“有效多数决”的表决机制,即要求有效多数能够代表一半以上的成员国和60%以上的欧盟人口提案方予通过。虽然对中国皮鞋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提案终裁中有12票反对票,超出了赞成票票数,但反对票票数并未超过参与投票成员国的数目一半以上,所以该项提案应不予通过。既然提案不予通过,又何来反倾销措施的执行呢?
通过以上分析,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案在调查和裁决时出现诸多问题,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规定的反倾销调查各项程序的要求,并有多处环节认定与欧盟《反倾销条例》自相抵触。众所周知,要实现结果正义,首先必须实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结果正义的前提,因此欧盟通过不适当的反倾销调查得出对中国皮鞋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结论是不公正的。
四、结语
面对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我国制鞋企业乃至整个产品制造业应当冷静面对,在申讨不公的同时,也要检讨自身的不足。实践中有些企业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例如改变产品原产地,该做法表面上看是在“合理”规避欧盟法律,然而却是冒着“商业欺诈”的风险行事,一旦发现将会受到比反倾销税更加严重的惩罚。当务之急,中国企业应当将力量结合起来专注于反倾销之诉,深入了解欧盟在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做到有备无患。并且在以后的产品生产过程中,集中精力开发具有技术含量、满足进口国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变“制造业大国”为“创造业大国”,使我们的产品在国外市场上更具良性的竞争力。□
(作者:澳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生,研究方向:商法、经济法)
注释:
①中国鞋遭遇欧盟反倾销大事记.时事访谈.地址:http://www.cuki.net,访问日期:2010/6/30.
②杜念龙.欧盟缘何挑战中国鞋.华人时刊.特别报道.2006年,第14页.
③尹建中.张传东.中国之鞋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的策略.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8年9月刊.第29卷第5期,第30页.
④郭寿康.赵秀文.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国际经济法.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第238页.
⑤MBA智库百科.非市场经济地位.http://wiki.mbalib.com/wiki/%E9%9D%9E%E5%B8%82%E5%9C%BA%E7%BB%8F%E6%B5%8E%E5%9C%B0%E4%BD%8D,2010年6月30日访问.
⑥姜楠.借法律公正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反倾销专家看欧盟对华鞋类产品的反倾销.中国皮革,第33页.
⑦郭寿康.赵秀文.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国际经济法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第239页.
⑧姜楠.借法律公正之名 行贸易保护之实.反倾销专家看欧盟对华鞋类产品的反倾销.据中国皮革.记者对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常务理事周世俭的采访.
参考文献:
[1]李晓霞.我国企业如何应对欧盟的反倾销.基于欧盟对我国制鞋业实施反倾销的分析.现代经济.2008年第7卷1期.总第80期,68-69、92.
[2]杜念龙.欧盟缘何挑战中国鞋.华人时刊.特别报道.2006年,13-18.
[3]李燕,中国鞋业欧盟市场遭遇反倾销概述及应对策略浅析.
[4]曹胜亮.段葳.21世纪经管类应用型人才系列规划教材.国际经济法.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