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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扒窃行为单列为盗窃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扒窃行为已不再需要"数额较大"、"多次"等情节加以修饰,明显有别于盗窃行为的其他表现形式,因此将扒窃区别于盗窃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区别的关键就在于认清扒窃行为的特征。扒窃行为的特征是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贴身财物的行为,认定扒窃应弄清"公共场所"以及"随身携带的贴身财物"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