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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国务院国资委于6月12日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如违规投资、理财造成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禁入限制,可能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暂行办法》指出,央企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即在一至五年内或者被企业终身不得聘用,或者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其中,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
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专家指出,《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遏制央企违规投资、理财之风,促使央企投资行为更趋谨慎。
《暂行办法》分领域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央企采购产品、服务过程;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资金管理和使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等。并且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指出,央企资产损失金额认定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也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为了严格央企资产损失问责制,在央企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 ;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以及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造成资产损失的,将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暂行办法》要求,央企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此外,《暂行办法》明确,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适用该办法。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情况下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均被列入“问责”范围。
业内人士指出,《暂行办法》的出台解决了一些问题,提高了央企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成本,违规投资理财行为将更好地得到遏制,央企的投资行为也将更加规范。从长期来看,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暂行办法》指出,央企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即在一至五年内或者被企业终身不得聘用,或者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其中,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
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专家指出,《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遏制央企违规投资、理财之风,促使央企投资行为更趋谨慎。
《暂行办法》分领域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央企采购产品、服务过程;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资金管理和使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等。并且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指出,央企资产损失金额认定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也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为了严格央企资产损失问责制,在央企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 ;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以及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造成资产损失的,将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暂行办法》要求,央企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此外,《暂行办法》明确,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适用该办法。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情况下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均被列入“问责”范围。
业内人士指出,《暂行办法》的出台解决了一些问题,提高了央企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成本,违规投资理财行为将更好地得到遏制,央企的投资行为也将更加规范。从长期来看,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