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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行为从一出现就被认为是一种不公平贸易做法,各国都有反倾销方面的立法。1904年加拿大在《海关关税法》中首次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美国基本的反倾销法则源于《1930年税法》第七篇。各国纷纷立法说明反倾销已经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于1948年1月1日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也将反倾销问题列入其规则中。经过1967年、1975年和1979年的反倾销守则,逐步完善成目前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为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协定”,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反倾销协定”。
倾销与反倾销是一场争夺市场与保护市场的较量。既然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包括世界贸易组织140余个成员在内全世界共同追求的目标,为何一些进口国的反倾销利器偏偏针对广大发展中国家?
歧视性政策是诱因
分析反倾销法规被滥用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某些西方国家采取了歧视性反倾销政策,屡屡导致瞄准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案件剧增。他们无视发展中国家经济体制的变化,继续将他们视为非市场经济或市场经济转型国家。这种定性使他们的出口商品必须接受“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被课征高额反倾销税,在这方面中国也是深受其害的国家之一。这种歧视性反倾销政策的做法,不但使大量发展中国家产品因被征高额税款而退出当地市场,更严重的影响在于,它客观上鼓励了进口国当地产业不断通过反倾销手段压制别国产品,从而导致此类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其次,客观上WTO限制非关税措施的使用,使反倾销的作用更加突出。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传统的贸易保护做法,如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已经受到严格约束。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用于保护国内产业的反倾销手段的使用频率势必大大提高。反倾销手段逐渐被某些国家变相使用或滥用,作为保护本国(或地区)产业,抵制外国商品进入的最主要手段。
第三,部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出口竞争力增强,招致反倾销带有一定的必然性。这些国家,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外贸出口额也成倍增长。产品不断打入世界市场的结果,必然会与进口国的相似产业产生激烈的竞争。由于这些出口国的产品具有劳动力和原材料低廉的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于是,经营情况日益恶化的当地产业必然会滥用反倾销措施,希望借助这种手段将这些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挤出本国市场。
当然,许多发展中国家产业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他们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合理,行业发展缺乏长远规划,注重眼前利益,数量众多的企业分散经营,加上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在出口方面管理不够规范,最终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增多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法规尚不规范
倾销的不公正认定是必须规范的反倾销法规之一。
WTO对倾销的认定是通过“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后作出的,即正常价值(出口国国内价格)—出口价格=倾销幅度。但在某些国家(如美国)的反倾销法典中根本没有“正常价值”一词,而使用“公平价值”。在倾销的认定方面另有一套办法。如美国法律规定,如果对美国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比公平价格小,就可以认定出口国进行倾销。在具体认定过程中,技术非常复杂和不公正。因为进口产品在美国国内的任何一个单一价格被认定小于公平价值就可以被判定是倾销,而作为参考的出口国价格则必须是平均的。
更有甚者,美国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不具备可比性,应找第三国作为参考(替代国)。例如在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时,美国通常选用印度作为参考国。实际上,印度的产品在特性上、质量和成本上都与中国不同。对中国的彩电进行反倾销时,美国往往选用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而仅比较劳动力成本,新加坡就远远高于中国。选用这种标准,无疑有利于美国等国家任意实施他们的反倾销。
滥用损伤标准是必须进行规范的另一法规。依据WTO法规,光认定倾销存在并不够,还要认定倾销对进口国国内相同产业产生的实质性损伤,进口国才可以实施反倾销税。然而美国的反倾销不使用“实质性”一词,单纯使用“损伤”,这样可以使美国无限扩大损伤的认定范围,从而使反倾销措施得以频频使用。(赵剑英)
名词解释
什么是补贴与反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如临时反补贴措施,征收反补贴税等。
倾销与反倾销是一场争夺市场与保护市场的较量。既然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包括世界贸易组织140余个成员在内全世界共同追求的目标,为何一些进口国的反倾销利器偏偏针对广大发展中国家?
歧视性政策是诱因
分析反倾销法规被滥用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某些西方国家采取了歧视性反倾销政策,屡屡导致瞄准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案件剧增。他们无视发展中国家经济体制的变化,继续将他们视为非市场经济或市场经济转型国家。这种定性使他们的出口商品必须接受“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被课征高额反倾销税,在这方面中国也是深受其害的国家之一。这种歧视性反倾销政策的做法,不但使大量发展中国家产品因被征高额税款而退出当地市场,更严重的影响在于,它客观上鼓励了进口国当地产业不断通过反倾销手段压制别国产品,从而导致此类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其次,客观上WTO限制非关税措施的使用,使反倾销的作用更加突出。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传统的贸易保护做法,如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已经受到严格约束。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用于保护国内产业的反倾销手段的使用频率势必大大提高。反倾销手段逐渐被某些国家变相使用或滥用,作为保护本国(或地区)产业,抵制外国商品进入的最主要手段。
第三,部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出口竞争力增强,招致反倾销带有一定的必然性。这些国家,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外贸出口额也成倍增长。产品不断打入世界市场的结果,必然会与进口国的相似产业产生激烈的竞争。由于这些出口国的产品具有劳动力和原材料低廉的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于是,经营情况日益恶化的当地产业必然会滥用反倾销措施,希望借助这种手段将这些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挤出本国市场。
当然,许多发展中国家产业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他们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合理,行业发展缺乏长远规划,注重眼前利益,数量众多的企业分散经营,加上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在出口方面管理不够规范,最终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增多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法规尚不规范
倾销的不公正认定是必须规范的反倾销法规之一。
WTO对倾销的认定是通过“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后作出的,即正常价值(出口国国内价格)—出口价格=倾销幅度。但在某些国家(如美国)的反倾销法典中根本没有“正常价值”一词,而使用“公平价值”。在倾销的认定方面另有一套办法。如美国法律规定,如果对美国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比公平价格小,就可以认定出口国进行倾销。在具体认定过程中,技术非常复杂和不公正。因为进口产品在美国国内的任何一个单一价格被认定小于公平价值就可以被判定是倾销,而作为参考的出口国价格则必须是平均的。
更有甚者,美国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不具备可比性,应找第三国作为参考(替代国)。例如在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时,美国通常选用印度作为参考国。实际上,印度的产品在特性上、质量和成本上都与中国不同。对中国的彩电进行反倾销时,美国往往选用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而仅比较劳动力成本,新加坡就远远高于中国。选用这种标准,无疑有利于美国等国家任意实施他们的反倾销。
滥用损伤标准是必须进行规范的另一法规。依据WTO法规,光认定倾销存在并不够,还要认定倾销对进口国国内相同产业产生的实质性损伤,进口国才可以实施反倾销税。然而美国的反倾销不使用“实质性”一词,单纯使用“损伤”,这样可以使美国无限扩大损伤的认定范围,从而使反倾销措施得以频频使用。(赵剑英)
名词解释
什么是补贴与反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如临时反补贴措施,征收反补贴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