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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阶段中国的刑罚方法以监禁刑为主,然而这种方式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且效果并不理想。且隨着近年来由于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犯罪率上升,监狱等行刑资源短缺,促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方面等问题都促使着我国必须尽快开拓一条与监禁刑并行的非监禁矫正体系。因此,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社区矫正被引入我国的司法实践。本文旨在研究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实践状况,预测其未来走向。
【关键词】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监禁刑
一、社区矫正概述
社区矫正的官方定义来自2003年7月l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的定义,并在2005年两院两部通过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中加以完善: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在社区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适用对象主要是被处以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
二、社区矫正实践状况
(1)大体情况。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较晚。上海市在2002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意义、任务和适用范围,并确定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苏、山东六个省(直辖市)为社区矫正的第一批试点单位。2004年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等12个省(市)列为第二批试点省份,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市)。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09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截至2010年6月,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226个地(市)、19 507个乡镇(街道)展开,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43万多人,重新犯罪率为0.2%。(2)试点模式中发现的问题。一是适用对象的不平等性。表现在对外籍犯、流动人口的犯罪人员,不能适用社区矫正;同样性质的犯罪人可能因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同样享受社区矫正的机会与待遇等。二是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疏忽性。在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对犯罪被害人的权益维护和被害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参与性,普遍存在疏忽的现象。关注点都在于怎样使犯罪者回归社会,而没考虑到这很有可能给犯罪被害人带来二次伤害,产生一些潜在的社会问题和不安,在根本上也实现不了社区矫正的良好愿望。三是与劳动教养的不协调性。伴随着我国对“五种”罪犯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劳动教养制度的瑕疵就更为明显。对罪犯都可以放回社会,令其回家服刑或接受社区矫正。而未被认定为罪犯的劳动教养人员还必须仍然留在劳动教养监禁机构里。接受强制教育矫正。显然是与二者的法律性质及其犯罪人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极不相符合的。
三、社区矫正的未来走向
(1)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犯罪人在城市社区实行矫正,能够最大限度地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减少社会对立面,缓解社会矛盾,体现国家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原则,促进社会稳定。同时,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但我国采取的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单一犯罪预防体系的,而是违法犯罪二元预防体系。(2)不能忽略监禁刑的作用。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却走上了极端主义道路:过度依赖社区矫正而忽视监狱行刑,造成社区矫正滥用,甚至有些重刑犯和危险系数较高的在押犯也被推向社区服刑,随之而来的是犯罪率激增、累犯率居高不下、社会治安状况持续恶化。这就引起了群众的极大不满。一时间将罪犯赶回监狱的呼声四起,美国社区矫正制度也差点因此夭折。因此在倡导与推行社区矫正,不应该一味地否定监狱(禁)矫正,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监狱(禁)矫正具有不可否定的存在价值,同时也是配合社区矫正的威慑力量与调剂措施。二者之间应当取长补短,共筑惩罚与改造罪犯的矫正大提。(3)注重犯罪被害人的利益。若在社区矫正中忽视了犯罪被害人的利益,容易造成犯罪被害人的再次“心灵”伤害,甚或导致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矛盾冲突。国外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对被害人和社区利益的恢复,包括社区服务、财产赔偿、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抚。使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三者之间的关系得以修复,从而体现公正与和谐。因此未来社区矫正应该会关注到犯罪被害人利益的保护。
参 考 文 献
[1]杜浩渺.从刑法修正案八看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兼论对社区矫正体系构建的展望[J].法制与社会.2011(4)
[2]于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构建与完善的战略构想[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6)
[3]冯娟娟.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J].企业导报.2010(8):44
[4]董颖,陈青.流动人口犯罪纳入城市社区矫正范围的思考[J].求实.2009(2)
【关键词】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监禁刑
一、社区矫正概述
社区矫正的官方定义来自2003年7月l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的定义,并在2005年两院两部通过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中加以完善: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在社区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适用对象主要是被处以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
二、社区矫正实践状况
(1)大体情况。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较晚。上海市在2002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意义、任务和适用范围,并确定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苏、山东六个省(直辖市)为社区矫正的第一批试点单位。2004年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等12个省(市)列为第二批试点省份,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市)。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09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截至2010年6月,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226个地(市)、19 507个乡镇(街道)展开,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43万多人,重新犯罪率为0.2%。(2)试点模式中发现的问题。一是适用对象的不平等性。表现在对外籍犯、流动人口的犯罪人员,不能适用社区矫正;同样性质的犯罪人可能因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同样享受社区矫正的机会与待遇等。二是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疏忽性。在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对犯罪被害人的权益维护和被害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参与性,普遍存在疏忽的现象。关注点都在于怎样使犯罪者回归社会,而没考虑到这很有可能给犯罪被害人带来二次伤害,产生一些潜在的社会问题和不安,在根本上也实现不了社区矫正的良好愿望。三是与劳动教养的不协调性。伴随着我国对“五种”罪犯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劳动教养制度的瑕疵就更为明显。对罪犯都可以放回社会,令其回家服刑或接受社区矫正。而未被认定为罪犯的劳动教养人员还必须仍然留在劳动教养监禁机构里。接受强制教育矫正。显然是与二者的法律性质及其犯罪人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极不相符合的。
三、社区矫正的未来走向
(1)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犯罪人在城市社区实行矫正,能够最大限度地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减少社会对立面,缓解社会矛盾,体现国家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原则,促进社会稳定。同时,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但我国采取的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单一犯罪预防体系的,而是违法犯罪二元预防体系。(2)不能忽略监禁刑的作用。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却走上了极端主义道路:过度依赖社区矫正而忽视监狱行刑,造成社区矫正滥用,甚至有些重刑犯和危险系数较高的在押犯也被推向社区服刑,随之而来的是犯罪率激增、累犯率居高不下、社会治安状况持续恶化。这就引起了群众的极大不满。一时间将罪犯赶回监狱的呼声四起,美国社区矫正制度也差点因此夭折。因此在倡导与推行社区矫正,不应该一味地否定监狱(禁)矫正,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监狱(禁)矫正具有不可否定的存在价值,同时也是配合社区矫正的威慑力量与调剂措施。二者之间应当取长补短,共筑惩罚与改造罪犯的矫正大提。(3)注重犯罪被害人的利益。若在社区矫正中忽视了犯罪被害人的利益,容易造成犯罪被害人的再次“心灵”伤害,甚或导致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矛盾冲突。国外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对被害人和社区利益的恢复,包括社区服务、财产赔偿、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抚。使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三者之间的关系得以修复,从而体现公正与和谐。因此未来社区矫正应该会关注到犯罪被害人利益的保护。
参 考 文 献
[1]杜浩渺.从刑法修正案八看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兼论对社区矫正体系构建的展望[J].法制与社会.2011(4)
[2]于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构建与完善的战略构想[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6)
[3]冯娟娟.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J].企业导报.2010(8):44
[4]董颖,陈青.流动人口犯罪纳入城市社区矫正范围的思考[J].求实.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