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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事实认定中强调“理无可疑”的方式与近代西方以来所流行的自由心证方式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但是中国传统法官在法律事实认定过程中所深具的“平民式思维”和伦理政治思维趋向,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强烈的实用主义的诉讼品格,从而导致中西之间法律事实认定方式存在着本质的差异,也是中国传统社会诉讼制度始终无法走上形式理性的内在根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