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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历了“甲流”之后,暴露出我国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的问题,研究妨害传染病防止罪就显得十分重要。只有明确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才能在此基础上划分罪与非罪,本文拟就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分析,并提出建议,以保障依法防治传染病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犯罪构成;传染病的罪与非罪的区别
中图分类号:D924.36
2009年6月中旬,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的颁布,意味着政府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又要重视起来,防止混淆罪名,出现误判错判。所谓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方面
1、行为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是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本罪违法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下面四种情形:(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具体包括下列两种情形。①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因此,凡是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该标准的,即属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②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于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相连接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般不得与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的,即属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卫生防治机构依法享有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能,任何单位和人员都必须无条件地按照其所提出的卫生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所谓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从本罪的危害结果上看,应主要有以下几类:①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②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等工作;③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④食品性行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等工作;⑤美容、整容等工作;⑥其他与人接触密切的工作。
所谓准许,是指明知是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是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而雇佣、聘用、任用其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或者未对其采取调离工作等措施,默许其继续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所谓纵容,是指明知是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不仅不采取措施,而且为其提供方便条件,或者放任其继续从事这一工作。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此项规定是一个概括性规定,包括上述三项未涉及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一切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但是,只有拒绝执行的是卫生防疫机构执照传染病防治法明文规定而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才构成本罪;若拒绝执行的是卫生防疫机构缺乏相应法律依据而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则不构成本罪。
上述四种情形只要具备其中一种,同事符合本罪的其他构成特征,即应以本罪论处。
2、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这本是本罪的结果性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前述的一种或几种行为,但没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没有引起严重危险,则不构成本罪。这个结果性要件包含以下意义:
(1)引起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传染病必须是甲型传染病。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该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其中甲类为鼠疫和霍乱。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火着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不是甲类传染病,而是乙类或着丙类传染病的传播或传播的严重危险就不符合结果性要件,从而不构成本罪。
(2)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二者只要居其一,就可以构成本罪。前者属于实害结果,后者属于危险结果。此外,本罪所说的引起传播的危险必须为严重的,若是一般性的,则不构成本罪。所谓有传播严重危险是指虽未实际造成鼠疫或霍乱的传播,但具有造成这类传染病传播的可能性,且这种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具有重大的现实性和迫切性,如不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即会造成甲类传染病的传播。
由于本罪规定了引起有传播严重危险也为罪,使得本罪成为我国刑法中少有的过失危险犯,即在本罪中,过失行为构成犯罪不是仅仅由于引起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如果引起了法定的危险状态也构成本罪。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基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情形不同,具体可以有以下几类:
1、有自备水源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以及上述单位中对饮用水卫生标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
2、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本单位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及其负责人。
3、明知他人是传染病病人、携带者或疑似患者而让其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任何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传染病病人、携带者或疑似患者本人,也包括其它负有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义务的其它单位和个人。
(四)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
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学者间存在着不同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与过失的结合,即行为人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其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则是过失的。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但行为人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是故意的。
我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心里态度是过失,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但这里所说的过失和故意,并不是刑法学意义上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概念的规定,我国刑法是以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而不是以其行为本身的态度作为区分的标准。因此,本罪主观方面的过失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了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引起了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传播的严重危险;后者是指行为人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的危险,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了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何谓后果特别严重呢?法无明文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只是有众多学者的论述,如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造成甲类传染病大面积传播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时间长的;因甲类传染病传播而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的;因甲类传染病传播而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因甲类传染病传播而使我国国际声誉受损的;在疫区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并加重了该地区疫情的。有的学者认为,后果特别严重主要是指造成众多的人感染甲类传染病以及多人死亡等特别严重后果。有的学者认为,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甲类传染病爆发或者流行,致使多人死亡或者残疾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甲类传染病在某一地区有广泛传播危险,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并导致多人残疾或死亡的;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我认为上述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由于对后果特别严重的界定是区别本罪罪轻或罪重的界限,因而,对其确定应有最高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为宜。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这四种行为,如果行为人违反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情形,不构成本罪、
2、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应重点审查主体是否为集中式供水单位,以及是否属于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如不是这两种情形,不构成本罪。
3、注意审查所引发的传染病是否为甲类传染病,如是甲类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不构成本罪。
4、注意审查是否引起了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传播的严重危险。所谓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是指实际造成鼠疫或者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的传播,使他人感染鼠疫或者霍乱。所谓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是指虽未实际造成鼠疫或霍乱甲类传染病,但具有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的重大可能性。二者只须居其一,就可构成本罪。但在本罪的危险结果要件中,行为所引起的甲类传染病传播的危险必须是严重的和现实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所引起的传播危险只是一般性的,则不构成本罪。
(作者单位: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思政部)
参考文献:
[1]陈世荣.法律效力论.法学研究,1994(4):59.
[2]刘远.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
[3]曹于丹,侯国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犯罪构成;传染病的罪与非罪的区别
中图分类号:D924.36
2009年6月中旬,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的颁布,意味着政府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又要重视起来,防止混淆罪名,出现误判错判。所谓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方面
1、行为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是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本罪违法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下面四种情形:(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具体包括下列两种情形。①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因此,凡是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该标准的,即属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②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于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相连接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般不得与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的,即属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卫生防治机构依法享有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能,任何单位和人员都必须无条件地按照其所提出的卫生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所谓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从本罪的危害结果上看,应主要有以下几类:①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②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等工作;③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④食品性行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等工作;⑤美容、整容等工作;⑥其他与人接触密切的工作。
所谓准许,是指明知是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是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而雇佣、聘用、任用其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或者未对其采取调离工作等措施,默许其继续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所谓纵容,是指明知是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不仅不采取措施,而且为其提供方便条件,或者放任其继续从事这一工作。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此项规定是一个概括性规定,包括上述三项未涉及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一切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但是,只有拒绝执行的是卫生防疫机构执照传染病防治法明文规定而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才构成本罪;若拒绝执行的是卫生防疫机构缺乏相应法律依据而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则不构成本罪。
上述四种情形只要具备其中一种,同事符合本罪的其他构成特征,即应以本罪论处。
2、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这本是本罪的结果性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前述的一种或几种行为,但没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没有引起严重危险,则不构成本罪。这个结果性要件包含以下意义:
(1)引起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传染病必须是甲型传染病。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该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其中甲类为鼠疫和霍乱。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火着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不是甲类传染病,而是乙类或着丙类传染病的传播或传播的严重危险就不符合结果性要件,从而不构成本罪。
(2)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二者只要居其一,就可以构成本罪。前者属于实害结果,后者属于危险结果。此外,本罪所说的引起传播的危险必须为严重的,若是一般性的,则不构成本罪。所谓有传播严重危险是指虽未实际造成鼠疫或霍乱的传播,但具有造成这类传染病传播的可能性,且这种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具有重大的现实性和迫切性,如不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即会造成甲类传染病的传播。
由于本罪规定了引起有传播严重危险也为罪,使得本罪成为我国刑法中少有的过失危险犯,即在本罪中,过失行为构成犯罪不是仅仅由于引起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如果引起了法定的危险状态也构成本罪。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基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情形不同,具体可以有以下几类:
1、有自备水源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以及上述单位中对饮用水卫生标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
2、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本单位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及其负责人。
3、明知他人是传染病病人、携带者或疑似患者而让其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任何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传染病病人、携带者或疑似患者本人,也包括其它负有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义务的其它单位和个人。
(四)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
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学者间存在着不同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与过失的结合,即行为人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其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则是过失的。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但行为人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是故意的。
我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心里态度是过失,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但这里所说的过失和故意,并不是刑法学意义上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概念的规定,我国刑法是以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而不是以其行为本身的态度作为区分的标准。因此,本罪主观方面的过失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了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引起了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传播的严重危险;后者是指行为人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的危险,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了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何谓后果特别严重呢?法无明文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只是有众多学者的论述,如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造成甲类传染病大面积传播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时间长的;因甲类传染病传播而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的;因甲类传染病传播而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因甲类传染病传播而使我国国际声誉受损的;在疫区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并加重了该地区疫情的。有的学者认为,后果特别严重主要是指造成众多的人感染甲类传染病以及多人死亡等特别严重后果。有的学者认为,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甲类传染病爆发或者流行,致使多人死亡或者残疾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甲类传染病在某一地区有广泛传播危险,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并导致多人残疾或死亡的;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我认为上述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由于对后果特别严重的界定是区别本罪罪轻或罪重的界限,因而,对其确定应有最高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为宜。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这四种行为,如果行为人违反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情形,不构成本罪、
2、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应重点审查主体是否为集中式供水单位,以及是否属于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如不是这两种情形,不构成本罪。
3、注意审查所引发的传染病是否为甲类传染病,如是甲类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不构成本罪。
4、注意审查是否引起了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传播的严重危险。所谓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是指实际造成鼠疫或者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的传播,使他人感染鼠疫或者霍乱。所谓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是指虽未实际造成鼠疫或霍乱甲类传染病,但具有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的重大可能性。二者只须居其一,就可构成本罪。但在本罪的危险结果要件中,行为所引起的甲类传染病传播的危险必须是严重的和现实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所引起的传播危险只是一般性的,则不构成本罪。
(作者单位: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思政部)
参考文献:
[1]陈世荣.法律效力论.法学研究,1994(4):59.
[2]刘远.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
[3]曹于丹,侯国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