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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但其构成要件之间的区别却模糊不清,对于同一作品,法人既有可能成为作者,也有可能成为非作者的著作权人,学者们多认为这种冲突源于我国对两大法系的生硬移植,这种立法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将法人作品这一例外情形作为原则规定。通过具体分析两大法系的立法实践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的相关规定,"视为作者原则"的一般性规定应予删除,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属具体情形应作类型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