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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组合同学电话号码,13岁少年猜中500万大奖”,不可否认,‘这样的“新闻”的确抓人眼球。更何况这个少年父母“双双下岗”,“家境十分贫寒”(2月22日《哈尔滨日报》)。另外,报道中还用赞赏的语气说这个13岁的少年早早地成了“小大人”,经常把父母给的坐车钱、买饭钱节省下来,每隔一段时间买一注彩票,“希望买彩票能中大奖,早日改善全家的生活条件,给爷爷、奶奶买一所大房子”。
看完报道,相信每个人都会为这个贫困家庭的幸运而心生祝福,毕竟这个家庭年迈的老者可以从此安度晚年,孩子可以安心读书,家中的“顶梁柱”也不必再为沉重的压力而叹息了……但笔者同时认为,作为媒体在报道此事时存在明显偏差,不但对国家“禁止向未满18周岁者由售彩票和支付中奖奖金”的规定视而不见,更在有意无意间突出表现了中奖给这个家庭带来的前后“对比”,而这种“对比”竟然是通过一个13岁的少年来实现的,这就更有误导未成年人滋生“不劳而获”心理的嫌疑。总之一句话,媒体不该用这种方式来报道13岁“寒门少年”中大奖。
2002年3月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的《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执行。其中规定“禁止向未满18周岁者出售彩票和支付中奖奖金”。虽然国家有明确规定,但我们仍旧遗憾地在报道中看到一个13岁的少年不但买了彩票,中了大奖,而且是“每隔一段时间买一注彩票”。对此,媒体不但没有提出质疑或思考,反而不惜笔墨说这个少年“经常把父母给的坐车钱、买饭钱节省下来”,俨然在叙述一段“耐得饥寒盼来富贵”的“人间奇迹”,这岂不怪哉?
抛开硬邦邦的“规定”不提,报道中有意无意流露出来的对“一夜暴富”的“赞叹”和“肯定”就值得商榷,特别是这种“导向”还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时候。报道先是仔细描述了这个家庭的“困难”,然后是13岁少年中奖的“传奇经历”,通篇给人的感觉就是“暴富”、“暴富”、“暴富”!我们当然不反对有人通过买彩票来实现“暴富”目的,但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媒体,在舆论导向的把握上不能出现偏差,特别是如此报道一个13岁少年的“暴富”经历更是值得商榷。这样的报道会对其他未成年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难道不应该考虑考虑吗?!
放着明文规定不遵守,为了突出“新闻性”不惜拿一个13岁的孩子来作“主线”,由迷篇报道我们可以略见如今部分媒体“浮躁症”之一斑,而有两个方面是造成“浮躁症”的主要原因:一是为求“新闻性”(“轰动效应”?)。13岁孩子中大奖,这样的“新闻”当然得大作特作了;”是为经济效益(“广告费”之类)而戒为“广告大户”的“代言人”,这样做的结果同样是媒体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如果我们的媒体在面对此事时多一些冷静,多一份责任感,在“情”与“法”间展开思考,真正为那个13岁少年和千千万万个少年着想,不满足于抓人眼球完事,能够为读者奉献更多层面、更多人士的反思和意见的话,也许比如今这样的处理更好一些。
看完报道,相信每个人都会为这个贫困家庭的幸运而心生祝福,毕竟这个家庭年迈的老者可以从此安度晚年,孩子可以安心读书,家中的“顶梁柱”也不必再为沉重的压力而叹息了……但笔者同时认为,作为媒体在报道此事时存在明显偏差,不但对国家“禁止向未满18周岁者由售彩票和支付中奖奖金”的规定视而不见,更在有意无意间突出表现了中奖给这个家庭带来的前后“对比”,而这种“对比”竟然是通过一个13岁的少年来实现的,这就更有误导未成年人滋生“不劳而获”心理的嫌疑。总之一句话,媒体不该用这种方式来报道13岁“寒门少年”中大奖。
2002年3月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的《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执行。其中规定“禁止向未满18周岁者出售彩票和支付中奖奖金”。虽然国家有明确规定,但我们仍旧遗憾地在报道中看到一个13岁的少年不但买了彩票,中了大奖,而且是“每隔一段时间买一注彩票”。对此,媒体不但没有提出质疑或思考,反而不惜笔墨说这个少年“经常把父母给的坐车钱、买饭钱节省下来”,俨然在叙述一段“耐得饥寒盼来富贵”的“人间奇迹”,这岂不怪哉?
抛开硬邦邦的“规定”不提,报道中有意无意流露出来的对“一夜暴富”的“赞叹”和“肯定”就值得商榷,特别是这种“导向”还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时候。报道先是仔细描述了这个家庭的“困难”,然后是13岁少年中奖的“传奇经历”,通篇给人的感觉就是“暴富”、“暴富”、“暴富”!我们当然不反对有人通过买彩票来实现“暴富”目的,但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媒体,在舆论导向的把握上不能出现偏差,特别是如此报道一个13岁少年的“暴富”经历更是值得商榷。这样的报道会对其他未成年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难道不应该考虑考虑吗?!
放着明文规定不遵守,为了突出“新闻性”不惜拿一个13岁的孩子来作“主线”,由迷篇报道我们可以略见如今部分媒体“浮躁症”之一斑,而有两个方面是造成“浮躁症”的主要原因:一是为求“新闻性”(“轰动效应”?)。13岁孩子中大奖,这样的“新闻”当然得大作特作了;”是为经济效益(“广告费”之类)而戒为“广告大户”的“代言人”,这样做的结果同样是媒体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如果我们的媒体在面对此事时多一些冷静,多一份责任感,在“情”与“法”间展开思考,真正为那个13岁少年和千千万万个少年着想,不满足于抓人眼球完事,能够为读者奉献更多层面、更多人士的反思和意见的话,也许比如今这样的处理更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