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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2011年第六期)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认为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国务院法制机构对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是否超越权限;下位法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或者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