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查山西国企第一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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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7月12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等多项罪名,对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经理、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宋建平提起公诉。2008年2月1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多项罪名成立,判处宋建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后,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依法提出抗诉。现案件正在二审程序中。
  宋建平一案,涉案金额达4亿多元之巨,被媒体称为山西“国企第一贪”,而且涉嫌罪名多,涉及国有外贸企业改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案情十分复杂。在长达22个月的办案过程中,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困惑,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和收获。
  
  确定办案方向
  
  2006年4月10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省纪委的要求,负责调查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建平非法购买焦炭出口配额等有关问题。市院赵安灵检察长接受任务后,高度重视,立即指定谢宏江副检察长担任市院专案组组长,带领市院反贪局侦查一处进驻调查组,全力以赴配合中纪委和省纪委的工作。
  在配合调查一家公司非法买卖焦炭配额问题时,市院专案组发现,该公司关系复杂,账面现金流量大,所取得的配额与其规模严重不符等疑点。他们认为,该案极有可能涉及犯罪问题。经请示领导,他们确定了以查明宋建平的主体身份和大典公司的性质为突破口,进而确定办案方向和工作思路。
  宋建平,男,1962年8月出生于山东省牟平县,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他的身份很复杂,当时任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经理、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典公司)总经理。另外,他还是山西大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山西三丰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而这两个公司实际上是技术公司的二级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同时,他还有自己的三家公司,分别是天鸿能源有限公司、天河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广顺房地产开发公司;此外,他承包了河津市进出口总公司(国有)。不仅如此,宋建平曾在省公安厅干过10年政法工作,具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这使得专案组的调查取证工作十分困难。
  
  专案组决定,先从宋建平的主体问题着手。经调查山西大晋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公司,省商务厅授权对技术公司实行托管经营,以下简称大晋公司)等单位和材料查明:2002年3月,技术公司成立大典公司;2002年6月4日,技术公司会议研究决定,委派时任技术公司副经理的宋建平为大典公司总经理,从事技术公司在大典公司的焦炭业务;2003年2月26日,大晋公司任命宋建平为技术公司经理。据此,专案组确定,宋建平系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确定了主体身份,实际就是确定了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接着,专案组就集中精力调查落实大典公司的性质问题。经查证,大典公司是经过三次更名于2002年3月19日成立的,注册资金500万元。经过多次增资扩股,到2005年11月大典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5200万元。这些资金除技术公司之外,其他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因此可以确定,大典公司与技术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实质上大典公司是技术公司改制过程中的产物。大典公司名为民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经营管理的资产是技术公司的国有资产。
  关键问题解决了,太原市检察院领导果断决定,此案应当由检察机关管辖。专案组立即确定了侦查方向,即在不影响大典公司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对宋建平负责的几个公司进行账目审计。
  
  查出经济大案
  
  侦查人员迅速调取了技术公司、大典公司以及天鸿公司、河津公司2002年以来的账务账册、凭据及有关资料。这些账册及资料像小山一样,摆满了专案组的会议室。但资料多还不是最让人头疼的事。审查开始后办案人员才发现,更加复杂的是,几个公司的账目既不全面又不正规,账目完全是按照需要做的,根本不能反映真实的经营活动;外销合同不全,出口报关单不是真的;几个公司业务非常混乱,互相交错;有一部分账目被隐匿。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侦查人员从一张张单据入手,进行异常细致的审查。
  在审查大典公司账目时,一张500万元的借款单引起了他们的注意。这是一张2005年3月22日由宋建平签发准支的单据,在用途一栏中写着:注册资金,手续办完后归还。2005年3月24日,大典公司财务人员按照宋建平的指示,从交通银行太原市分行将500万元打入原技术公司职工李唏的个人账户,用于李唏注册公司。2005年4月12日,李唏将500万元归还。经询问李唏和宋建平,两人均无异议。2006年7月26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对宋建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案件取得第一个关键性的突破。
  在查账过程中,专案组还发现,技术公司、大典公司、天鸿公司、河津公司的主要业务都是出口焦炭,账目往来混乱。同时,这几个公司的财务都由宋建平的“心腹”马景贤一人负责。这种不寻常的现象,当然引起了他们的警觉。在对宋建平正式立案后,他们一方面继续完善固定挪用公款的犯罪证据,一方面加紧对前期发现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在查证中他们发现,在2004年4月到6月间,大典公司和河津公司同时在做焦炭出口业务,但从账面反映的情况来看,河津公司许可证费每吨达300美元,大典公司每吨只有40美元,相差之大令人诧异。这成为他们下一步突破的重点。经了解,大典公司的焦炭出口业务由王志军负责。要想查清焦炭出口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王志军成为关键人物。
  由于宋建平所控制的几个公司账目极度混乱和虚假,按照常规审计很难作出准确判断。于是,他们决定采取“笨”办法:和王志军、马景贤逐笔逐船的业务进行对账,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经过一笔笔细致地核对,发现大典公司有约1800万美元许可证代理费账目上没有记载。这些钱哪去了?他们分析,这么大一笔钱,公司账面没有记载,一定有其他记载的地方。他们耐心地给王志军做思想工作,王志军的解释无法自圆其说,最终只得交代,真实的业务活动记录全在他个人的电子邮箱中。侦查人员连夜将王志军已被转移隐匿的电脑找到,并调取了上百份真实资料。
  这些资料显示,在2004年4月到6月间,大典公司与外商IMR公司所做的业务中,确实有6船焦炭的许可证代理费,约1798万美元尚未结回。对于这1798万美元的问题,大典公司的财务人员均不知情,账面没有记载,公司财务账面已做了平账处理,并且外汇已核销。经查,2004年4月到6月是焦炭出口价格的顶峰时期,宋建平安排王志军、马景贤同时参与大典公司与河津公司的业务及结算,两公司所对外商代表均是杨乃峥。为逃避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在核销外汇时使用大典公司的外汇核销手续,采取阴阳联的办法:上联写大典公司,交外汇管理局核销;下联写河津公司,核销后的款项直接汇入河津公司。虽然宋建平辩称未结回这笔钱是为了逃避税收,降低管理费用,但不言而喻的是,这笔本属于技术公司的巨额财产,对技术公司来说已处于失控状态。而且,由于国家汇率的调整和税收政策的改变,这笔被隐匿的国有资产已损失数千万元。
  为了获取更加扎实的证据,专案组开始了与外商的艰难谈判。在外商拒绝提供有关这6船业务资料的情况下,他们果断决定,将杨乃峥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证据及有关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杨乃峥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与此同时,对其住所、办公场所依法进行搜查,并获取了IMR公司的部分业务资料,尤其是获取了IMR公司焦炭业务承办人宋楠(系宋建平的侄子)的业务笔记本(该本中的记载与王志军所记载的业务资料完全一致)。通过对杨乃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杨同意与侦查人员配合,通过电话与外商联系对账。外商同意配合后,侦查人员把掌握的这6船业务之前之后共36船业务的信息资料,真假掺杂与外商进行核对。在几轮信息交换后,外商不得不承认,确实有1400余万美元(该笔巨款后被依法追回)按宋建平指示未付给大典公司,仍在IMR公司账户上;另有397余万美元按宋建平指示转到了天鸿公司账户。至此,宋建平精心策划的将大典公司1798余万美元隐藏在IMR公司的犯罪事实,得以全部查证。
  在上述犯罪事实被查证的同时,侦查人员又相继查证了宋建平贪污公款103.25万元、贪污利息款74.5万元、贪污5450吨许可证费60.35万美元的犯罪事实。在与宋建平谈话的过程中,专案组发现他沉默寡言,不善言语,抵触情绪非常大,基本不配合工作。因此,侦查人员每次与他谈话前,不仅要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尽量采取迂回的方式展开谈话,逐渐进入主题,而且还从生活细节上关心他,最大限度地减少他的抵触情绪。在宋建平过生日的时候,专案组人员还为他准备了生日蛋糕,并和他共进午餐。经过人性化办案和巧妙运用侦察技巧,在专案组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宋建平顽固的心理防线终于被真情感化,愿意主动与侦查人员配合,使案件得以顺利进展。专案组取得了又一回合的胜利。
  在调查焦炭出口许可证问题的过程中,专案组的外调人员从天津港务局获知:2002年以来,港务局为提高业务量,对焦炭出口企业按照出口量进行优惠返利。大典公司2002年以来在天津港务局的优惠款,均由其十一部经理王志军领取。自2002年至2005年,王志军共领取优惠款290余万元。而这些钱反映在大典公司账上的,仅有2004年的30万元,其余款项不知去向。经分析后专案组认为,大典公司优惠返利款的管理工作中可能隐藏着经济问题。为此,他们确定了以查清优惠款去向为突破口,查证宋建平、王志军可能涉嫌犯罪的经济问题。
  王志军从1993年大学毕业以来,就跟随宋建平,长期负责大典、河津等公司的业务工作,与马景贤共同成为宋建平的左膀右臂,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专案组充分利用已掌握的大量优惠款资料,依靠有利的外围证据和强大的法律攻势,迫使王志军不得不承认,2002至2005年度,他代表大典公司共领取优惠款290余万元。除了按照宋建平的安排,将2004年度中的30万元优惠款汇入大典公司财务账外,其余260余万元,他均未入公司账目。其中,王志军贪污了17万余元,剩余的交给了宋建平。宋建平将其中的75万元分配给天鸿公司,51万元奖励了十一部的工作人员,112万元据为己有。
  
  此外,他们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还发现了其他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对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十一部经理兼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十一部经理王志军,山西省河津市对外贸易公司经理兼河津市进出口总公司经理樊永成,襄汾县对外贸易合作中心主任柴仲才,原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场贸易处副处长、山西省商务厅商务改革发展处处长(正处级)李韶宇等人,予以立案侦查。此后,王志军、樊永成、李韶宇分别被法院判处2年6个月、12年、14年有期徒刑。
  
  提出检察建议
  
  专案组在查案过程中,并不是就案办案。他们还发现了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巨额国有资产面临流失的危险。
  据调查结果显示,大典公司虽然注册登记为“自然人出资的有限公司”,但其注册资本、资金运作、对外经营、人力资源等,均来自于技术公司。因此专案组认为,大典公司经营管理的资产是技术公司的国有资产,其所得收益当然也应归技术公司所有,属于国有资产。截至2006年3月底,体现在大典公司账上的利润为2.8亿元人民币。如果改制一旦被批准,所有被隐匿的资产,都将脱离国家监管而流失。
  2005年,技术公司进行改制清产核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技术公司资产总额2.2亿元,负债总额2.5亿元,资产损失3000余万元。但该清产核资报告中,未包括大典公司管理的国有资产,技术公司的改制方案中也未涉及对大典公司的财产处置。在这种情况下,2005年12月22日,技术公司将清产核资报告和改制方案,正式上报大晋集团和省商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并获批复。2006年2月省商务厅批复后,又上报省财政厅。2006年6月,省商务厅又将技术公司作为资不抵债企业,上报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申请将技术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至此,技术公司改制(破产)一旦获得批准,体现在大典公司账上的本应属于技术公司的2.8亿元国有资产,也将随之流失。
  发现这一严重问题后,专案组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了情况。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随即向省商务厅发出了检察建议,在详细说明存在的问题后,建议其立即停止技术公司的改制(破产)程序,并对技术公司重新进行清产核资,制定改制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国有资产。省商务厅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派出工作组及有关人员进入技术公司开展工作。
  
  找出国资流失原因
  
  通过办理宋建平一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还发现了国企改制过程中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的几个原因。
  一、改制中制度不健全。国企改制是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从计划体制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转化为市场竞争中的公司制商业实体。但它不是伴随现代企业的发展应运而生的自发演变过程,而是以人为设计和干预为主导的制度创新和突变的过程,这就使得这种变革存在先天不足。虽然国家及各省、市均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国企改制的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改制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难以预见的问题,更加凸显出制度的缺失。
  二、监督严重缺位。一些企业内部权利高度集中,完全由“一把手”说了算。企业的其他领导形同虚设,缺乏责任心,其唯一的“工作”就是享受福利待遇,对企业经营状况不过问。企业内部的党组织监督无力。企业党组织既不问业务,也不管党务,“党的领导”无从体现。工商管理机关监管不力。工商管理机关在公司注册时只审查资料的全面性,对其真实性和来源则不予过问,给虚假出资等行为提供了方便。资产评估组织设置不合理,评估程序不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时,由谁来委托评估组织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由即将成为改制后企业主要股东的原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参与评估组织和评估的全过程。即使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或聘任注册会计师等评估人员参加,也主要由原企业来接待和陪同,中介组织在业务承揽、评估费用收取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原企业管理层。这就极易造成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受利益驱动,不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将会大打折扣。上级管理部门监督不到位。由于改制涉及很大一部分人员的分流和“下岗”问题,改制企业的上级部门怕有些职工“闹事”,就会提出一定要安置好职工、保持稳定等要求,以至于对改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就放松了,并给予改制企业极大的自主权,从方案确定、提交评估,到债务清理、资产移交等,都由改制企业自行组织。这样一来,给国有资产的流失大开了方便之门。这从技术公司的清产核资报告和改制方案得以顺利层层批复就可见一斑。
  三、改制的主体具有多重身份。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原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通过身份置换,又成为新的股份制企业的负责人,这就为其提供了职权上的便利。如果该负责人同时还控制其他形式的利益载体(如承包与所在国有企业业务相同的公司、个人注册同业公司等),这就使其具有多重身份,从而为其侵吞国有资产创造了便利条件。这种多重性与上述两个原因是密不可分的,正是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督的缺失,才使得改制主体的多重身份成为可能。■
  编辑:韩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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