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诈骗罪及其与民间借贷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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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诈骗罪是常见的财产犯罪之一,由于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的规定比较简单,而现实生活的情节复杂多样,容易与其他犯罪发生重合,因此在认定时存在较多的争议。本文对诈骗罪犯罪构成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司法实践中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进行了区分,以期能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诈骗罪;犯罪构成;民间借贷
  一、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豍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但规定的比较简单,在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下面就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诈骗罪的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竖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通常认为侵害了本权人的所有权和占有人的经济利益,即构成诈骗。财产的所有权,指的是所有人对其拥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本权人并不始终占有该财产,实践中,财产的本权人和第三人对于实际占有人实施欺诈取得财物的情形经常发生,应依据不同的情况加以区分。
  1.无因管理
  对于发现漂流物、遗失物、遗忘物、埋藏物而管理的人而言,是合法占有。由于我国并没有规定先占制度,管理人并不能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管理人返还财产。如果其所有人采取诈骗的手段从管理人手里取得了财产,并没有侵犯管理人的经济利益,管理人并没有经济损失,因此不构成诈骗罪。但是第三人以欺诈的手段从管理人手里取得上述财产,由于其侵害了所有人的经济利益,自然构成诈骗罪。
  2.善意取得
  在我国,善意取得是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之一。善意取得人对取得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原所有人则丧失了所有权。如果原所有人以欺诈的手段从善意取得人手里获得财物,侵害了善意取得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定为诈骗罪。如果是恶意取得,原所有人并没有丧失所有权,此时从恶意占有人手里诈骗取得的财产,则不构成诈骗罪。如果第三人以欺诈的手段从恶意占有人手里取得财物,则是侵害了原所有人的经济利益,构成诈骗罪。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所产生的赃款、赃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所有人以诈骗手段从占有人手中获得财产的不构成诈骗,但是第三人以诈骗手段取得的,则是侵犯了所有权人的经济利益,构成诈骗。不当得利的分析方法与此相同,本文不在赘述。
  3.非法的债权债务
  对于非法的债权债务,如高利贷、赌债、嫖债,以诈骗的方法获得免除债务的,是否构成诈骗应根据不同的债权债务具体分析。一个行为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必须以刑法的评价为标准,同时也要看行为本身的特征,是否被一般群众所接受。相同性质的法益,其本身特性不同,刑法对其评价也不同。赌债、高利贷、敲诈勒索均是非法的债权债务,但是刑法对其评价却不相同。我国刑法承认赌债、高利贷、嫖债等一些非法债权的债权人享有财产性利益,因此赌债、高利贷、嫖债的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这些债务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表现,也能够为一般群众所接受,故此,债务人以诈骗的方法免除债务的,构成诈骗罪。但是,在非法债权中,债务并非债务人同意的,而是债权人强加的,债务人用欺诈的方法免除债务的,不够成诈骗罪。
  (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虚构事实,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指行为人隐瞒了客观存在的事实。行为人采取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仿佛是自愿的交出了财物。行为方式是区分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关键。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并且使被害人陷于错误的认识
  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式。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是虚构将来的事实作为诈骗手段,如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助被害人上大学、就业或者免于法律制裁,或者以将来获得高额的利息为诱饵来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所托请的事项具有不确定性,自己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由进行辩解。这时候,要对行为人的辩解进行调查,可以调查行为人的职业、地位,可以与行为人所辩称的关系人进行联系来揭穿行为人的谎言。行为人采取的手段、方法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但是,无论是语言还是动作,都必须达到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在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与被害人处分财产之间应有因果关系,被害人是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而产生错误的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则不构成诈骗罪。
  2.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行为人因此取得财产
  被害人陷于错误的认识,仿佛是“自愿”的将财产交与行为人。被害人应有财物处分的行为。如果诈骗的对象已经识破了行为人的伎俩,但出于各种原因仍然将财物交与行为人的,此时行为人并不构成诈骗罪。目前社会中经常发生行为人以手机没电或欠费为由借打被害人电话将被害人手机骗走的,有些人认为被害人主观上认为只是将手机借给行为人使用,相信行为人会还给自己,被害人并没有将手机交由行为人处分的意思,因此行为人并不构成诈骗。诈骗罪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将财产的所有权让与行为人为必要条件,只要被害人做出了财产处分行为,将财产交与行为人,就已经符合诈骗罪的要件,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采取欺诈的方法将财物的占有人骗走而将财物取得的,因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方式是窃取,故应成立盗窃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而取得该财物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三)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实践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往往难以断定,需要多方面加以断定。
  迷信诈骗的犯罪认定。在我国,部分人以看风水、预测他人有重大灾难需要化解为由,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纯的为了获取财物而采取欺诈行为从而获得财物的,无疑构成诈骗罪。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和科学文化发展的不平衡,迷信活动在民间还有一定的市场,甚至连行为人也是深信不疑,如一些宗教界人士,为信徒所进行的消灾、祈福、超度,行为人本身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确实将钱财用于购买相关活动的用品、宗教建设或者慈善事业,此时不宜以诈骗罪论处。
  二、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
  民间借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国家的政策规定,是民间融资的一种渠道。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资本流通速度加快的今天,民间借贷以其操作方式简单,有效的缓解了银行借贷不足的矛盾,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民间借贷风险性较高,在生活中经常存在一些人以民间借贷为名而行诈骗之实的现象,同时,一些正当的民间借贷也有可能被当做诈骗处理。准确地的区分民间借贷和诈骗犯罪之间的界限,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流通,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诈骗罪与合法的民间借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分:
  (一)看二者的主观目的
  在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永久的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在此目的的支配下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信以为真,仿佛是自愿的处分自己的财物。在民进借贷案件中,借款人的目的是为了生活需要,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到期不能归还引起的纠纷。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在达成协议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能够按时归还借款。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在借贷是虽然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但是主观上并没有不法侵占的目的也不构成诈骗罪。然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带有隐蔽性,通常旁人难以观察到,实践中也有很多人以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狡辩,因此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应从主客观多面加以衡量。
  (二)看双方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
  通常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朋好友、生意伙伴之间,双方有着一定的可以相互信任的关系。诈骗则多是发生在双方认识后不久,行为人以做生意需要或者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骗得财物后迅速消失。或者是先借小数额的款项并及时归还,在取得受害人信任后骗取大数额的财物后消失。
  (三)看二者的行为方式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通常是在生活或生产经营中遇到了困难,缺少资金而向他人借款。在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行为人的困难事实在客观上往往是不存在的,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他人的信任,取得财物。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并没有将财物用于其在借款时承诺的用途,往往是携款潜逃,或者将借来的财物挥霍一空,根本不想归还,使自己处于无力偿还借款的状态。但是,行为人没有将财物用于承诺的用途并不必然构成诈骗,如果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侵占的目的,只是由于经营失败导致的无法归还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
  (四)是看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的表现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对借贷关系的存在是承认的,其没有归还是遇到了各种情况在尽了努力后仍不能按期归还,其不能归还财物不其主观意思。在诈骗罪中,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还款的意思,只是为了顺利的骗取钱财而出具的借条;行为人在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到期时没有能力偿还或者根本没有还款的意图。
  (五)看危害程度的大小
  诈骗罪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相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另外,对于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者,即使行为人在借贷时存在着一定的欺诈行为,实践中也很难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宜以民间借贷来处理,如果行为人拒不偿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不宜以诈骗罪处理,以减少打击面,促进资本的流通。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刑法学》刑法总论中央广播大学出版社2003出版,第69页、第93页
  [2]赵秉志.《刑法学》参考资料(第二版)中央广播大学出版社,2003出版,第30页
  [3]肖珍樱.《金融信用环境重建构想》、《湖南经济》,200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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