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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收入倍增计划”的提出,居民收入将持续快速增长,进入“快车道”。军人作为社会的重要成员,也应该与社会其他居民一道快速增长。结合“收入倍增计划”提出的新目标、新任务和新要求,认为军人工资增长应从科学定位军人工资水平、合理调整军人工资结构、健全稳定长效的增资机制、完善军人工资调查制度、加快军人工资立法等五个方面加快军人工资增长。
关键词:
军人工资;合理增长;“收入倍增计划”
中图分类号:
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1008702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在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明显增强的基础上,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收入倍增目标,不仅为2020年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劳动报酬增长水平奠定了基调,同时也给我国军人工资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1科学定位军人工资水平
科学定位军人工资水平是准确衡量军事劳动付出的重要内容,是激发军人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军工资水平定位的主要依据是中央书记处在1983年提出的“军人工资高于地方20%”政策。此政策虽对于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稳定部队、吸引人才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分配渠道的日益多元化,该政策表现出许多历史局限性。收入倍增计划目标下的我军工资水平的定位,既要与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相一致,又要体现军事特色;既要严格遵循政策制度,也要紧跟形势发展进行大力改革,不断丰富理论创新成果。
一是树立“大分配观”的视角,站在国家和军队建设的时代背景下,突破就待遇谈待遇的思维模式,从民族、国家、军队的视角,以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为依据,统筹考虑军人工资、军人福利、军人保险等物质待遇以及其它非物质待遇,确保“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是构建公务员工资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中等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的“三位一体”参考标准,努力使“高20%”政策落到实处,让军人工资起点水平能达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军人工资平均水平能达到中等收入群体中等偏上水平。
2合理调整军人工资结构
多年来,军人工资结构一直实行的是“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的模式。这种模式既能保障军人获得体现自身劳动禀赋和贡献差异的收入,满足军人基本生活需要,也能提供一定的经济生活补偿,使军人享受更好的生活质量;既有刚性的保证,也有灵活的调整,因此便于军人工资更好地发挥其生活保障、经济补偿、人才吸引、激励导向的作用。但收入倍增计划目标下的我军现行工资结构与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越来越不相适应,军人内部工资关系矛盾的比较突出。为此,需要对现有的军人工资结构进行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工资构成中不同项目的职能作用。
基本工资结构的优化,可在现有“三结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确定职务、军衔、军龄工资在基本工资中的比例构成,并逐步把津贴补贴中本应该属于基本工资的部分(如工作性津贴)纳入基本工资,从而加大基本工资比重。具體来说,可提高两个方面比重:一是提高军衔工资标准,逐步增大其占基本工资的比重;二是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收入的比重。
津贴补贴制度的调整完善,需积极适应国家政策制度调整改革和军队建设发展要求,充分反映生活的灵活补偿性,突出岗位责任、体现专业特点,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保障水平,注重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实施。具体地讲:一是逐步提高军人职业津贴标准,充分反映军事劳动的特殊性,体现“军”字特色。二是建立地区附加津贴,国家对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对各地的津贴水平进行统一调控,并将生活性补贴纳入进来,从而妥善解决经济发达地区军地工资收入“反差”问题,增强津贴补贴的灵活性。三是完善岗位津贴,重点向高科技、高风险、高战斗力的岗位倾斜,并提高基层岗位津贴和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标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献身国防,深入扎根基层和边远艰苦地区。
3健全稳定长效的增资机制
军人工资增资机制是指军人工资体系中,以工资增加为核心而形成的促进工资增长的自组织和自调节系统,是军人工资增长规律的实现形式,包括工资增长的决策权限、增长方式、增长幅度、增长时机、实施方式等组成部分。目前,我军军人工资增资方式主要有自然增资引发的“内生性增长”和伴随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增资而增资的“伴随式增长”。由于长久以来军人工资与公务员工资的捆绑效应和历史惯性,使得军人工资的增资机制不够完善,水平增长略显被动,突出表现为军人工资收入增长与外部联动不够,缺乏动态性和适应性。因此,要统筹内在要求和外部联动,健全军人工资增资机制。
一是继续保持并完善以个人资历和年功增加和职衔晋升为依据的“自然式”增长模式,适当增加档差,增加工资激励作用;
二是构建与物价水平挂钩的“指数式”增长模式,按照物价水平进行设定相应比例指数进行增资,以保证军人工资的实际购买力;
三是落实稳定长效的“周期式”增长模式,摆脱与公务员工资改革束缚和思维定势,将军人工资增长时机稳定下来,落实“五年一大涨,两年一小涨”,保证增资模式持续有力的正强化作用;
四是完善以经济发展水平和小康实现程度联动的“同步性”增长模式,通过军地工资调查建立及时的信息反馈,参照国家工资指导线,合理调整军人工资水平,保证军人能同步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4完善军人工资调查制度
军人工资调查制度,是军队通过一系列标准、规范和专业的方法,定期对军人工资、军人家庭生活水平及与其相关职业人员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汇总并统计比较分析,形成能够客观反映军人工资现状的调查报告的一种制度。
从1996年起,总政治部干部部在全军开展了“军队干部及家庭基本情况抽样调查”,2002年起变为每两年进行一次,至今已举办了七次。总后财务部近年来也曾多次进行关于建立军人生活水平考评系统、军人生活保障分析、建立生活费统计报告制度等相关课题的研究,如《军队人员生活待遇分析报告制度》、《军地工资收入比较研究》等课题。这些研究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存在许多局限性,存在着调查分析不全面、组织机构不规范、调查报告不系统等问题。因而迫切需要完善军人工资调查制度。2008年起,中国加快了构建人事公共服务体系,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研究建立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制度,这也为军人工资调查制度的完善带来了契机。
一是在内容上需建立军人工资调查分析指标体系,要在确保统计质量基础上进行多维度的军地比较和国内外比较,科学地分析军人工资收入水平及家庭生活质量;
二是在方法上需广泛依托信息平台,研发军人工资福利待遇管理信息系统,更好更快更科学地获取相关信息;
三是在调查体制上需建立更高层次的协调机构和独立垂直的管理机构,为军人工资调查的常态化开展提供人力和物力保障。同时,需建立军人工资调查制度协作机制,加强军队内部以及军地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5加快军人工资立法
收入倍增计划目标下的军人工资制度改革,不仅是一个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且更是一个法律制度问题。在军队工资制度历次改革中,军人工资水平忽高忽低,调整缺乏自身独立的依据,尤其是在和平建设时期,军人地位及待遇易被边缘化等问题都是军人生活待遇法制建设落后的表现。
军人生活待遇要依法管理首先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由于军人待遇法律制度目前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且其体系庞杂因此,当前可先考虑加快军人工资立法,保证军人工资制度的连续性。
一是在立法时机上,需循序渐进。由于《军人工资法》需要调整的军地关系比较复杂,相关理论研究还不够全面,立法成本过高,因此可以先拟制《军人工资条例》,待时机成熟和《条例》运行顺畅,再进一步将《条例》稳步过渡为法律形式;
二是在立法方式上,需配套推进。《军人工资法》应成为军人待遇法律体系的一部分,通过多部平行的军人待遇法律分别规范性质相近或相同的军人工资待遇子系统,从而构建军人工资待遇法律体系;
三是在内容上,需整体协调。主要包括合理定位工资水平、优化工资收入结构、协调军地工资关系、规范工资经费保障渠道和理顺军队工资管理体制。
随着“收入倍增计划”的提出,居民收入将持续快速增长,进入“快车道”。军人作为社会的重要成员,也应该与社会其他居民一道快速增长。结合“收入倍增计划”提出的新目标、新任务和新要求,认为军人工资增长应从科学定位军人工资水平、合理调整军人工资结构、健全稳定长效的增资机制、完善军人工资调查制度、加快军人工资立法等五个方面加快军人工资增长。
关键词:
军人工资;合理增长;“收入倍增计划”
中图分类号:
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1008702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在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明显增强的基础上,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收入倍增目标,不仅为2020年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劳动报酬增长水平奠定了基调,同时也给我国军人工资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1科学定位军人工资水平
科学定位军人工资水平是准确衡量军事劳动付出的重要内容,是激发军人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军工资水平定位的主要依据是中央书记处在1983年提出的“军人工资高于地方20%”政策。此政策虽对于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稳定部队、吸引人才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分配渠道的日益多元化,该政策表现出许多历史局限性。收入倍增计划目标下的我军工资水平的定位,既要与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相一致,又要体现军事特色;既要严格遵循政策制度,也要紧跟形势发展进行大力改革,不断丰富理论创新成果。
一是树立“大分配观”的视角,站在国家和军队建设的时代背景下,突破就待遇谈待遇的思维模式,从民族、国家、军队的视角,以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为依据,统筹考虑军人工资、军人福利、军人保险等物质待遇以及其它非物质待遇,确保“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是构建公务员工资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中等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的“三位一体”参考标准,努力使“高20%”政策落到实处,让军人工资起点水平能达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军人工资平均水平能达到中等收入群体中等偏上水平。
2合理调整军人工资结构
多年来,军人工资结构一直实行的是“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的模式。这种模式既能保障军人获得体现自身劳动禀赋和贡献差异的收入,满足军人基本生活需要,也能提供一定的经济生活补偿,使军人享受更好的生活质量;既有刚性的保证,也有灵活的调整,因此便于军人工资更好地发挥其生活保障、经济补偿、人才吸引、激励导向的作用。但收入倍增计划目标下的我军现行工资结构与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越来越不相适应,军人内部工资关系矛盾的比较突出。为此,需要对现有的军人工资结构进行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工资构成中不同项目的职能作用。
基本工资结构的优化,可在现有“三结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确定职务、军衔、军龄工资在基本工资中的比例构成,并逐步把津贴补贴中本应该属于基本工资的部分(如工作性津贴)纳入基本工资,从而加大基本工资比重。具體来说,可提高两个方面比重:一是提高军衔工资标准,逐步增大其占基本工资的比重;二是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收入的比重。
津贴补贴制度的调整完善,需积极适应国家政策制度调整改革和军队建设发展要求,充分反映生活的灵活补偿性,突出岗位责任、体现专业特点,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保障水平,注重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实施。具体地讲:一是逐步提高军人职业津贴标准,充分反映军事劳动的特殊性,体现“军”字特色。二是建立地区附加津贴,国家对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对各地的津贴水平进行统一调控,并将生活性补贴纳入进来,从而妥善解决经济发达地区军地工资收入“反差”问题,增强津贴补贴的灵活性。三是完善岗位津贴,重点向高科技、高风险、高战斗力的岗位倾斜,并提高基层岗位津贴和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标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献身国防,深入扎根基层和边远艰苦地区。
3健全稳定长效的增资机制
军人工资增资机制是指军人工资体系中,以工资增加为核心而形成的促进工资增长的自组织和自调节系统,是军人工资增长规律的实现形式,包括工资增长的决策权限、增长方式、增长幅度、增长时机、实施方式等组成部分。目前,我军军人工资增资方式主要有自然增资引发的“内生性增长”和伴随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增资而增资的“伴随式增长”。由于长久以来军人工资与公务员工资的捆绑效应和历史惯性,使得军人工资的增资机制不够完善,水平增长略显被动,突出表现为军人工资收入增长与外部联动不够,缺乏动态性和适应性。因此,要统筹内在要求和外部联动,健全军人工资增资机制。
一是继续保持并完善以个人资历和年功增加和职衔晋升为依据的“自然式”增长模式,适当增加档差,增加工资激励作用;
二是构建与物价水平挂钩的“指数式”增长模式,按照物价水平进行设定相应比例指数进行增资,以保证军人工资的实际购买力;
三是落实稳定长效的“周期式”增长模式,摆脱与公务员工资改革束缚和思维定势,将军人工资增长时机稳定下来,落实“五年一大涨,两年一小涨”,保证增资模式持续有力的正强化作用;
四是完善以经济发展水平和小康实现程度联动的“同步性”增长模式,通过军地工资调查建立及时的信息反馈,参照国家工资指导线,合理调整军人工资水平,保证军人能同步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4完善军人工资调查制度
军人工资调查制度,是军队通过一系列标准、规范和专业的方法,定期对军人工资、军人家庭生活水平及与其相关职业人员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汇总并统计比较分析,形成能够客观反映军人工资现状的调查报告的一种制度。
从1996年起,总政治部干部部在全军开展了“军队干部及家庭基本情况抽样调查”,2002年起变为每两年进行一次,至今已举办了七次。总后财务部近年来也曾多次进行关于建立军人生活水平考评系统、军人生活保障分析、建立生活费统计报告制度等相关课题的研究,如《军队人员生活待遇分析报告制度》、《军地工资收入比较研究》等课题。这些研究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存在许多局限性,存在着调查分析不全面、组织机构不规范、调查报告不系统等问题。因而迫切需要完善军人工资调查制度。2008年起,中国加快了构建人事公共服务体系,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研究建立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制度,这也为军人工资调查制度的完善带来了契机。
一是在内容上需建立军人工资调查分析指标体系,要在确保统计质量基础上进行多维度的军地比较和国内外比较,科学地分析军人工资收入水平及家庭生活质量;
二是在方法上需广泛依托信息平台,研发军人工资福利待遇管理信息系统,更好更快更科学地获取相关信息;
三是在调查体制上需建立更高层次的协调机构和独立垂直的管理机构,为军人工资调查的常态化开展提供人力和物力保障。同时,需建立军人工资调查制度协作机制,加强军队内部以及军地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5加快军人工资立法
收入倍增计划目标下的军人工资制度改革,不仅是一个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且更是一个法律制度问题。在军队工资制度历次改革中,军人工资水平忽高忽低,调整缺乏自身独立的依据,尤其是在和平建设时期,军人地位及待遇易被边缘化等问题都是军人生活待遇法制建设落后的表现。
军人生活待遇要依法管理首先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由于军人待遇法律制度目前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且其体系庞杂因此,当前可先考虑加快军人工资立法,保证军人工资制度的连续性。
一是在立法时机上,需循序渐进。由于《军人工资法》需要调整的军地关系比较复杂,相关理论研究还不够全面,立法成本过高,因此可以先拟制《军人工资条例》,待时机成熟和《条例》运行顺畅,再进一步将《条例》稳步过渡为法律形式;
二是在立法方式上,需配套推进。《军人工资法》应成为军人待遇法律体系的一部分,通过多部平行的军人待遇法律分别规范性质相近或相同的军人工资待遇子系统,从而构建军人工资待遇法律体系;
三是在内容上,需整体协调。主要包括合理定位工资水平、优化工资收入结构、协调军地工资关系、规范工资经费保障渠道和理顺军队工资管理体制。